公司公告☆ ◇002246 北化股份 更新日期:2025-1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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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20:29 │北化股份(002246):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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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20:29 │北化股份(00224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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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20:29 │北化股份(00224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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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20:29 │北化股份(002246):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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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20:29 │北化股份(002246):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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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20:29 │北化股份(002246):信息披露事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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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20:29 │北化股份(00224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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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20:29 │北化股份(002246):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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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20:29 │北化股份(00224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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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20:29 │北化股份(002246):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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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20:29│北化股份(002246):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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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
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独立董事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时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
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及受托出席情况;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原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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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20:29│北化股份(00224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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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化股份(00224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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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20:29│北化股份(00224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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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化股份(00224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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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20:29│北化股份(002246):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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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
,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委员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
会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
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发展规划部组织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各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配合提供基础性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
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委员签字。若采用通讯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发展规划部按照期限发出会议通知并附上内容完整的议案。会议通知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
、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
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战略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
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应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
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第二十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根据会议表决结
果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发展规划部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委员表决
结果,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通报。除非经过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战
略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字。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
的意见。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
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
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
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发展规划部负责保存。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至
少十年。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原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
事规则》同时废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9/495de9b7-7620-44cc-b699-7d7a092c7eb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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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20:29│北化股份(002246):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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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化股份(002246):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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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20:29│北化股份(002246):信息披露事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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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化股份(002246):信息披露事务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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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20:29│北化股份(00224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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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化股份(00224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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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20:29│北化股份(002246):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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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明确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
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
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
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组织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物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条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二章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
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
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
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上市规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交所联系,办理信息
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进行移交。公司在聘任董
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
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原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
书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9/34b454ec-14fb-43e4-b977-bffc42c0441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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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20:29│北化股份(00224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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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组成,规范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更换、选任标准和程序等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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