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34 民和股份 更新日期:2025-05-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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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1:54 │民和股份(00223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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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1:54 │民和股份(00223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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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1:54 │民和股份(00223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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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1:54 │民和股份(00223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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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1:54 │民和股份(002234):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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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1:54 │民和股份(002234):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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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1:54 │民和股份(002234):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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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1:54 │民和股份(00223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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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1:54 │民和股份(002234):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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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1:54 │民和股份(00223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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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1:54│民和股份(00223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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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等,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由董事长、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为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董事会批准产生。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
员代履行职务。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
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和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出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直接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的非现场会议形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
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
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进行表决时,可以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
通讯表决等方式;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
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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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1:54│民和股份(00223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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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股份(00223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4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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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1:54│民和股份(00223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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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股份(00223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4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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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1:54│民和股份(00223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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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股份(00223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4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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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1:54│民和股份(002234):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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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提名
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等,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为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
代履行职务。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
委员资格。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
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者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动需要新选举时,提名委员会负责对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提名董事候
选人的提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能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董事候选人或其提名人不得与公司竞争对手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或利益关联,从而可能导致公司商业秘密、经营秘密、技
术秘密等泄露或被不当使用。在公司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形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
性,收购者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 5年以上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
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规
定。
第九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
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
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可以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通
讯表决等方式;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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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1:54│民和股份(002234):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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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股份(002234):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4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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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1:54│民和股份(002234):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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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股份(002234):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4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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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1:54│民和股份(00223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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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股份(00223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4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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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1:54│民和股份(002234):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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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股份(002234):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4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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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1:54│民和股份(00223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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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股份(00223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4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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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1:54│民和股份(00223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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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股份(00223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4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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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1:54│民和股份(002234):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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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股份(002234):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6/894769e7-0e61-411f-8bc5-206c2e544fb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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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1:54│民和股份(00223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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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股份(00223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4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6/64771390-b673-4a5f-a520-f88fd23f1a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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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1:54│民和股份(002234):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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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股份(002234):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6/c79e291e-a3fe-4e33-a8fb-e66e68a799e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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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1:54│民和股份(002234):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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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投资和交易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规
避投资风险,确保工作规范、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
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交易决策中,保障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经理层各自
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挥,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除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大决议另有规定或要求,公司关于投资、交易及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权限划分根据本制
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
主营业务收入,视为第五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七条 交易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
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
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七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经按照第五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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