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08 合肥城建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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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45 │合肥城建(002208):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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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44 │合肥城建(002208):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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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44 │合肥城建(002208):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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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44 │合肥城建(002208):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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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44 │合肥城建(002208):重大决策程序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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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44 │合肥城建(002208):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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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44 │合肥城建(002208):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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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44 │合肥城建(002208):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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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44 │合肥城建(00220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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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44 │合肥城建(002208):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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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45│合肥城建(002208):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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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 1
1 时在公司十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人,实到监事 3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倪瑶女士主持。经与会监事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10 月 23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10 月 23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章程》全文及《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10 月 23 日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c891b0c6-3489-4967-9c69-85f2850154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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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44│合肥城建(002208):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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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定于2025年11月19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现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9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
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4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5年11月14日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股东。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100号琥珀五环国际A座十四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
2.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3 《关于修订<重大决策程序规则>的议案》 √
2.0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
2.05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提案 1.00、提案 2.00 之子议案 2.01 及 2.02 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案 2.00 共包含子议案 2.01-2.05 共计 5项,该 5项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
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内容。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对影响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
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
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时间截止前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信函、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
2、登记时间:2025年11月17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3、登记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100号琥珀五环国际A座十一楼1103室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4、联系方式:
联系人:田峰、胡远航
电 话:0551-62661906
传 真:0551-62661906
邮政编码:230031
5、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股东委托人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3a1866ac-ce19-4cca-a1a3-7480eac9be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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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44│合肥城建(002208):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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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建(002208):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77cd5ecf-a360-43f3-be71-76d9fab88aa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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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44│合肥城建(002208):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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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行为,充分发挥
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积极作用,提高重大事项决策效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
授予经理层行使。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出资企业”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出资且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四条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基本原则: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积极有效控制;
(二)授权范围限定原则:授权应当严格限定范围,凡属董事会法定职权的,不得授权经理层行使;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
授权权限;
(四)有效监控原则:董事会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对授权权限执行的有效监控;
(五)坚持效率原则:授权权限的设置,既要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其提高决策和经营效率,保证公司
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经理层是指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董事会对授权采取“制度+清单”的管理模式,在保持制
度相对稳定性的同时,通过清单的动态调整,提高决策效率,更好地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 4—
(一)授权清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董事会授予董事长的部分权限,董事长可以按照公司相关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总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行使;
(三)在董事会授予董事长权限范围内,董事长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清单内容进行调整和细化;当拟调整清单内容超出董事会授权
范围时,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收回或部分收回授予的权限;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董事会收
回或部分收回已经授予的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清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整:
(一)对于董事会授予董事长权限范围内的清单调整,由相关单位或人员提出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由董事长审批。经批
准调整后的权限清单报董事会备案。
(二)对于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权限清单调整,由相关单位或人员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提出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被授权人依据授权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履行公司党委前置审核程序。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相关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经理层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应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的方式进行决策,必要时应听取专业人士意见。
第十条 各级出资企业重大决策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的,由公司按照相关权限与程序进行决策,决策意见通过推选的董
事或委派的股东代表在出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上表决。
第十一条 经理层对《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决策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公司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经理层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授权范围,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因不当或超越授权范围行使权力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
影响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4—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
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4—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043e7af2-3bb0-49fc-aefb-21cb97e854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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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44│合肥城建(002208):重大决策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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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决策管理,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的决议,负责对公司重大经营、投资管理活动进行决策,总经理办
公会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主要涉及房地产项目投资、非房地产项目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申请银行贷
款、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组、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决策。
第四条 房地产项目投资的决策程序和权限如下:
(一)房地产项目投资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经详细市场调研后,编写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标方案,经总经理办
公会核准后,提交董事会决策,必要时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编写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标方案。
(二)房地产项目投资单项标的额在5亿元及以下或在最近一期审计的净资产的40%及以下(以孰高原则确定)的授权董事长决策
。
(三)房地产项目投资单项标的额在5亿元以上或在最近一期审计的净资产的40%以上(以孰高原则确定)由董事会决策。
第五条 申请银行贷款的决策程序和权限如下:
(一)银行贷款的申请由公司财务中心在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出现资金缺口时,经总经理办公会核准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
策。
(二)银行贷款余额累计在50亿元及以下或在最近一期审计的净资产的75%及以下(以孰高原则确定)由董事会决策,其中10亿
元及以下或在最近一期审计的净资产的50%及以下(以孰高原则确定)的授权董事长决策。
(三)银行贷款余额超过50亿元或最近一期审计的净资产的75%(以孰高原则确定)由股东会决策。
第六条 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和权限如下:
(一)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公司出售房地产的按揭贷款银行,并在他项权证未办理完毕之前,由公司对其按揭贷款承担连带担
保责任。
(二)公司控股(含全资,下同)及参股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向公司申请提供担保,经总经理办公会核准后,提交董
事会或股东会决策。
(三)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四)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股东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公司不得对控股及参股子公司以外的任何法人或自然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七条 提供财务资助的决策程序和权限如下:
(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二)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条 除本规则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发生重大交易的决策程序和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
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
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经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
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重大经营决策方案确定后,由董事会监督经营层具体执行。因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方案需做出调整时,总经理
应代表经营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制定调整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
第十条 公司涉及关联交易决策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参加公司重大决策会议的决策人应当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会议决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决策人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参与人可以免除责
任。
第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1a26a26c-596b-4462-a473-ec41d4de50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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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44│合肥城建(002208):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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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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