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03 海亮股份 更新日期:2026-02-0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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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20:17 │海亮股份(002203):关于向香港联交所递交H股发行并上市申请并刊发申请资料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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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00:00 │海亮股份(002203):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销户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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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00:00 │海亮股份(002203):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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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9:59 │海亮股份(002203):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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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9:59 │海亮股份(002203):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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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8:32 │海亮股份(002203):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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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8:26 │海亮股份(002203):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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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8:25 │海亮股份(002203):海亮股份关于拟在意大利购买资产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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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8:56 │海亮股份(002203):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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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8:54 │海亮股份(002203):海亮股份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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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20:17│海亮股份(002203):关于向香港联交所递交H股发行并上市申请并刊发申请资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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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002203):关于向香港联交所递交H股发行并上市申请并刊发申请资料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31/3aa28fbd-0e90-42ec-a438-ffb44b3541f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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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00:00│海亮股份(002203):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销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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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43号)核准
,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315,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年,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15,000.00 万元,
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12,841.14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年 11月 27日出具的大信专审字[2019]第 4-00133号《验证报告》验证确认。根据《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年产 17万吨铜及铜合金棒材建设项目(一
期项目)”、“年产 7万吨空调制冷用铜及铜合金精密无缝管智能化制造项目”、“扩建年产 5万吨高效节能环保精密铜管信息化生
产线项目”、“有色金属材料深(精)加工项目(一期)”、“年产 6万吨空调制冷管智能化生产线项目”、“年产 3万吨高效节能
环保精密铜管智能制造项目”和“补流还贷项目”。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以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海亮铜业有限公司、重庆海亮铜业有限公司、海
亮铜业得克萨斯有限公司、海亮奥托铜管(泰国)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诸暨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目前,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在各银行账户的信息如下:
序号 开户行 账 号 项 目 账户状态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211025329201932277 募集资金的验资户 已注销
公司绍兴诸暨店口支行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211025329201906043 年产 17万吨铜及铜合金棒材建 已注销
公司绍兴诸暨店口支行 设项目(一期项目)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211025329201925352 扩建年产 5万吨高效节能环保精 已注销
公司绍兴诸暨店口支行 密铜管信息化生产线项目
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933002010037888889 有色金属材料深(精)加工项目 已注销
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 (一期)
支行营业部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405249676879 年产 7万吨空调制冷用铜及铜合 已注销
诸暨店口支行 金精密无缝管智能化制造项目
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405246762660 补流还贷项目 已注销
诸暨店口支行
7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 NRA372847USD00001 年产 6万吨空调制冷管智能化生 本次注销
(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 产线项目
行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 190678CNY15311 本次注销
(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
行
8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 015-177744-055 年产 3万吨高效节能环保精密铜 已注销
司杭州分行 管智能制造项目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 635-124647-011 已注销
司杭州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5100051178 已注销
序号 开户行 账 号 项 目 账户状态
公司泰国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5100051151 已注销
公司泰国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211024029202000282 已注销
公司诸暨店口支行
三、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10月 2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
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 2019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中的“年产 6万吨空调制冷管智能化生产线项目”
进行结项,并将该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
1日在巨潮网披露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
106)。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将“年产 6万吨空调制冷管智能化生产线项目”专项账户余额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并已办理完成销户
手续。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销户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及相关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30/719658f8-7b65-43c3-b5e4-7deb888fffd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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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00:00│海亮股份(002203):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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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002203):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30/5091d0f8-6ac5-4c98-b23d-aecfa4e1eda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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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9:59│海亮股份(002203):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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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002203):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7/c30572ab-adf4-4d4b-8466-c7bfa8ee94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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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9:59│海亮股份(002203):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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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002203):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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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8:32│海亮股份(002203):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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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002203):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4/1d1d89dd-7e31-493b-a22f-b9245458c50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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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8:26│海亮股份(002203):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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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 2026 年 1月 22 日以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送达
书面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6年 1月23日下午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协同路368号海亮科研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
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九名,实到董事九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冯橹铭
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出席人数、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
有效。
经全体董事认真审阅并在议案表决书上表决签字,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在意大利购买资产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拟在意大利购买资产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章诗逸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审议通过此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4/024c6ed4-3078-43c0-bc6f-c655bcc7b6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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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8:25│海亮股份(002203):海亮股份关于拟在意大利购买资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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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002203):海亮股份关于拟在意大利购买资产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4/bcdd0beb-4f24-4673-ad7b-97eb1300809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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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8:56│海亮股份(002203):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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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002203):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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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8:54│海亮股份(002203):海亮股份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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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002203):海亮股份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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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8:54│海亮股份(002203):海亮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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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治理,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应
当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离任公告,公告中应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上市公司
影响等情况。
第四条 董事辞职导致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交易所相关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3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
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或资料;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一条 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
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
,公司有权要求其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
措施督促其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及不竞争承诺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
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人力行政管理中心制订,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一月七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9/0e1630f4-a0d5-446a-ad22-c8e365d4f2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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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8:54│海亮股份(002203):海亮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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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
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
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中,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
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
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或分、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分、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
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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