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200 *ST交投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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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04  │*ST交投(002200):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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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04  │*ST交投(002200):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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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04  │*ST交投(00220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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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04  │*ST交投(002200):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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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04  │*ST交投(002200):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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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04  │*ST交投(002200):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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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04  │*ST交投(002200):独立董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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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04  │*ST交投(00220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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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04  │*ST交投(002200):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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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04  │*ST交投(00220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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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7 21:04│*ST交投(002200):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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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交投(002200):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376d18c5-96f6-43e6-b4df-65fce27bae7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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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7 21:04│*ST交投(002200):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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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选举行为,保证股东充分 
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交 
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数,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其中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
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若公司设立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其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 
换,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定。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出非独立董事
建议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董事会审 
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九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                 
    第十一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
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累计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有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
后标出其所使用的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选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所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四)若某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未投部分视为弃权;            
    (六)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由董事会秘书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得票多少,决定董事
人选。                                                                                                              
    第十三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
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二分之一。                                    
    (二)若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
,但已当选人数达到或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
少于应选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
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
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已选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时,则应在
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 
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原《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同时废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69d1f412-2312-4116-a3d0-8f69d1e25bd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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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7 21:04│*ST交投(00220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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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公司薪酬管 
理体系,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云南交投生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薪酬管理办法》)和《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绩效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及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董事,指公司董事会的全体董事成员。本制度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三)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经营目标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 
标准和方案;负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方案和发放情况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其中股东会负责审定董事(含 
兼任董事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和发放情况;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和发放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工作,其中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拟定、执行等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标准:                                                                                       
    1.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按每年固定津贴形式进行核定,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定,按月支付。                    
    2.非独立董事。                                                                                                  
    (1)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所在单位的具体规定执行。                                       
    (2)不在公司(含公司下属各级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按每年固定津贴形式进行核定,津贴 
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定,按月支付。                                                                                    
    (3)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执行。                               
    (4)同时兼任公司(含公司下属各级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担任的职务,以及年度综合目标完成 
情况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进行考核、兑现。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契约化管理。任期内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与任期激励组成。基本年薪、绩效年 
薪、任期激励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等规定,以及综合目标考核情况和任期制契约化管理要求进行考核、兑现。
    第九条 公司为实现激励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可以通过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 
,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中长期激励。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酬相关制度执行,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有 
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薪酬或不予发放,或追回已发放薪酬的部分或全部:                                              
    1.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2.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3.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 
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可能的影 
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通胀水平的变化;                                                                                              
    2.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发展战略调整;                                                                                            
    4.薪酬考核方式、组织架构及职位职责的调整;                                                                      
    5.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                                                                    
    6.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绩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原《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4b7a5b71-685f-48ef-a0b0-676b30aa2cb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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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7 21:04│*ST交投(002200):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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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交投(002200):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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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7 21:04│*ST交投(002200):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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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交投(002200):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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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7 21:04│*ST交投(002200):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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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交投(002200):公司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8771eb9a-df71-4518-93ad-ef70b5713db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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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7 21:04│*ST交投(002200):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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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交投(002200):独立董事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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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7 21:04│*ST交投(00220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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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交投(00220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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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7 21:04│*ST交投(002200):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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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交投(002200):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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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7 21:04│*ST交投(00220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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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交投(00220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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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7 21:03│*ST交投(002200):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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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12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07 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 年 11 月 7 日(星期五)下午收盘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云南省交通投
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将对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 400 号云南城投大厦 A 座 2 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师事务所的议案                                                                                        
    2.00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司章程》的议案                                                                                        
    3.00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  非累积投票提案  √                                          
              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00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  非累积投票提案  √                                          
              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00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关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6.00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控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7.00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累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8.00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独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9.00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  非累积投票提案  √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上述议案均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对中小 
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公
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3、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4、上述提案 2、提案 3 及提案 4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生效。提案 1及提案 5至提案 9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生效。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证券 
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以信函或传真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2、登记时间:2025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7:00。                                                                                      
    3、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信函登记地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5、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 400 号云南城投大厦 A 座 2 楼。                                            
    6、邮政编码:650299。                                                                                           
    7、电话号码:0871-67279185;传真号码:0871-67125080。                                                           
    8、受托人在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1)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2)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在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的情况下,委托人或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二)会议联系方式                                                                                              
    1、会务联系人:邱阳洋。                                                                                         
    2、联系电话:0871-67279185;传真号码:0871-67125080。                                                           
    3、与会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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