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86 全 聚 德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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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18:19 │全 聚 德(002186):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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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18:19 │全 聚 德(002186):全聚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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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18:19 │全 聚 德(002186):全聚德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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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18:16 │全 聚 德(002186):董事会第十届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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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全 聚 德(002186):董事会第十届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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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全 聚 德(002186):关于聘任公司总会计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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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8:47 │全 聚 德(002186):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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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0:48 │全 聚 德(002186):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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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0:48 │全 聚 德(002186):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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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0:47 │全 聚 德(002186):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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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18:19│全 聚 德(002186):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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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聚 德(002186):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2/a0a75864-454f-4746-ac71-b2fa86d4f1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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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18:19│全 聚 德(002186):全聚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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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
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中
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及总法律顾问等。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其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
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但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
责(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第六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
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公司原则上应当在 3个月内完成新任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候选人。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
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新任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等情形的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公司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
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董事会提出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提案方,应提供
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董事会审议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解聘财务负责人,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
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
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公司
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如其未按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拟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相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其开展的离任审计,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任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一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等未
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存在竞业禁止约定的,离职后应当遵守相关约定。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
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2/f874f098-c5de-4ec2-aaae-11cb366828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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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18:19│全 聚 德(002186):全聚德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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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
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
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办法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信息泄露。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
资料至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
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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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18:16│全 聚 德(002186):董事会第十届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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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第十届四次(临时)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0 月 18 日以书面形
式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1日上午 9:00 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8人,实到董事 8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董事会由吴金梅董事长主持,经各位董事审议并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5-33)刊登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办法》。
2.1 制定《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2 制定《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上 述 管 理 办 法 刊 登 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网 址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2/284d527e-fcae-4dfb-951b-30d306e039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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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全 聚 德(002186):董事会第十届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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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第十届三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5年9月26日以书面形式或电
子邮件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于2025年9月29日上午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吴金梅董事长主持,本次通讯表决应参加董事
8人,实际参加董事 8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会计师的议案》。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前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聘任公司总会计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31)。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第十届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72faa397-9b6e-47d9-a15f-ac3571369de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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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全 聚 德(002186):关于聘任公司总会计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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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月 29日召开董事会第十届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聘任公司总会计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经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王冉然女士担任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简历附后),任期自本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5d28f350-87fe-4c33-9161-8bbe39621d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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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8:47│全 聚 德(002186):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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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离任情况
1.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9 月 26 日收到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石磊女士递交的
书面辞职报告。石磊女士因工作调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职务。辞职后,除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委员外,不在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石磊女士原定任期为 2025 年 5月 20 日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2.离任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石磊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公
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完成财务负责人的选聘工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石磊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已按照公司相关要求做好工作交接,其辞任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公司董事会对石磊女士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尽责、辛勤付出以及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备查文件
相关人员的辞职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12215c43-0588-4f3e-980f-e4d340e8c9d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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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0:48│全 聚 德(002186):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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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聚 德(002186):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74cc5017-ba0e-489c-994a-df1dfd01fb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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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0:48│全 聚 德(002186):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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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聚 德(002186):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13b60662-5841-4020-9b51-fe0d5cd846d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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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0:47│全 聚 德(002186):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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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月 11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2025 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独立董事吕守升召集并主持。本次通讯表决应参加的独立董事 3人,实际参加通讯
表决的独立董事 3人。
全体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并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后,对拟提交公司
董事会第十届二次会议审议的部分事项进行了审议,具体如下:
《关于<北京首都旅游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2025 年半年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北京首都旅游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2025 年半年度)》充分反映了北京首都
旅游集团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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