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86 全 聚 德 更新日期:2025-12-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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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25 │全 聚 德(002186):全聚德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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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25 │全 聚 德(002186):全聚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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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25 │全 聚 德(002186):全聚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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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25 │全 聚 德(002186):全聚德总经理办公会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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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25 │全 聚 德(002186):全聚德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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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25 │全 聚 德(002186):全聚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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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25 │全 聚 德(002186):全聚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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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25 │全 聚 德(002186):全聚德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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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25 │全 聚 德(002186):全聚德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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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25 │全 聚 德(002186):全聚德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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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25│全 聚 德(002186):全聚德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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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聚 德(002186):全聚德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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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25│全 聚 德(002186):全聚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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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第十届五次(临时)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
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审批权限,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批决
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
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
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
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单笔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办法第六条及本条规定。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
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
情形除外。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
助的,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
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做好被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
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法务合规部对财务管理中心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
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中心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
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
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
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企业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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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25│全 聚 德(002186):全聚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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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第十届五次(临时)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
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
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
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
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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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25│全 聚 德(002186):全聚德总经理办公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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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第十届五次(临时)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总经理会议制度为总经理办公会,是指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的经营管理活动决策事宜,召集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合理性,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制度。
第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总经理助理组成。如因会
议需要,公司相关人员可出席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所议事项重大或情况紧急涉及公司重大利益时,总经理可以邀请董事长出席会议。
第二章 总经理办公会的议事内容
第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范围: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审议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提请董事会审批;
(三)审议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四)审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提请董事会审批;
(五)审议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提请董事会审批;负责集团公司内控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日常运行;批准集团公司内控制度
体系中涉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执行性、操作性的,属于一般管理制度及管理办法层级的文件;
(六)聘任或者解聘总部负责人(含副职)及所属企业负责人(含副职);
(七)审议决定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企业改革、资本运营、投融资合作、安全管理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和实施方案,按
照公司相关采购管理规定审议服务采购事项;
(八)审议决定公司总部负责人(含副职)及所属企业负责人(含副职)的薪酬福利及考核奖惩政策和方案;
(九)对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
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行为的决策审批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
额低于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低
于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相关事项,推动完善公司合规管理体系;
(十一)研究决定公司经营管理日常事务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处理的事项及其它需要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重要工作。
涉及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应先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为召集和主持,按程序
进行。
第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 次,如因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由总经理决定,行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议题和摘要的收集和整理,在会议召开前报总经理审定。
第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 2个工作日以书面、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参会人员。临时会议可随时通知。会议
通知由行政办公室拟定,报总经理批准后发送。
第九条 为了深入研究问题,协调和推动工作,可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按照行政管理的需要或各自分管工作的需要,召集并主持
专题会议,以研究、协调有关事项或问题。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无论以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讨论的各种方案均应展开充分讨论、各抒己见、集思广益,
可以提出反对或保留意见。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问题,应在充分讨论、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总经理归纳总结并作
出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成员必须认真负责地行使职权,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议题及相关文字材料、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记录为公司的核心机密,一切有关人员不得在未被授权的
情况下对外披露。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行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总经理办公会纪要和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行政办公室永
久保存。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列席、缺席会议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会议所议事项内容;
(五)与会人员汇报要点和所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六)对所议事项形成的结论,包括反对或保留意见;
(七)其它应在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会议记录由参会人员签名。
第十六条 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列席、缺席会议人员姓名;
(三)会议所议事项内容;
(四)对所议事项形成的结论;
(五)对所议事项具体落实部门和单位。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纪要应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由总经理签发,属于公司内部决策性文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经总经理办公会确定的事项、做出的部署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议部署的工作必须贯彻到各部门(企业)及相关管理
人员,公司行政办公室对会议决定负有督办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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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25│全 聚 德(002186):全聚德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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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聚 德(002186):全聚德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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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25│全 聚 德(002186):全聚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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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聚 德(002186):全聚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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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25│全 聚 德(002186):全聚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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