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75 东方智造 更新日期:2025-09-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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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14 │东方智造(00217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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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10 │东方智造(00217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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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东方智造(00217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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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东方智造(002175):董事薪酬管理制度(20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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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东方智造(00217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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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东方智造(002175):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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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东方智造(00217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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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东方智造(00217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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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东方智造(002175):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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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东方智造(00217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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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14│东方智造(00217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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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主持人:董事长王宋琪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解放路3号。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84人,代表股份252,591,6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8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1人,代表股份245,210,0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0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83人,代表股份7,381,645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83 人,代表股份 7,381,6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81%。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83人,代表股份 7,381,6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81%。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其他附
属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939,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19%;反对 49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4%;弃权16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7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29,6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673%;反对 4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30%;弃权 16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97%。
提案 2.00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925,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61%;反对 49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1%;弃权17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15,0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695%;反对 4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60%;弃权 17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45%。
提案 3.00 《关于修订〈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842,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34%;反对 56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1%;弃权18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4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32,5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519%;反对 5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90%;弃权 18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91%。
提案 4.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898,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56%;反对 50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4%;弃权18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7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88,5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105%;反对 5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89%;弃权 18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06%。
提案 5.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893,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37%;反对 50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1%;弃权19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83,7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455%;反对 50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28%;弃权 19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17%。
提案 6.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711,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7%;反对 59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369%;弃权28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01,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812%;反对 5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52%;弃权 28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35%。
提案 7.00 《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840,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27%;反对 48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2%;弃权27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30,6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261%;反对 4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80%;弃权 27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5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范青律师、兰燕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1533b046-a621-4d8a-b141-80dad9cd346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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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10│东方智造(00217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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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智造(00217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047e01ea-1d55-4dd3-a135-c77caf41def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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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东方智造(00217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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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9月 16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
(四)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5 年 9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15-9:2
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 9:15 至2025 年 9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
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月 11 日(星期四)
(七)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 年 9月 11 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八)会议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解放路 3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其他附属制度的议案》 √
2.00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
3.00 《关于修订〈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4.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5.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6.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7.00 《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提案 1.00 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异地股东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登记(标准格式见附件 1)。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
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
件 2)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
(二)登记时间:2025 年 9月 15 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30。(三)登记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解放路 3
号。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3。
五、其他事项
(一)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二)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另行进行安排。
(三)会议联系人:姜苏莉
联系电话:0513-69880410
联系电子邮箱:DFZZOIMT@126.com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25bf6ccd-142d-43d2-ae29-454ad83dbf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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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东方智造(002175):董事薪酬管理制度(2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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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根据董事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划分为:
(一)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由本公司员工担任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五)体现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制定公司董事薪酬方案,负责对董事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范围主要包括:
(一)根据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制定和修改董事的薪酬政策和方案;(二)研究董事的考核标准,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
行年度考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三)研究董事的薪酬标准,拟定董事薪酬标准调整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四)对公司董事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负责董事薪酬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行政人事部、财务部和审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八条 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00元(税前)。
非独立董事的津贴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该董事一年工作情况,给予最多不超过独立董事标准的津贴。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除按照上述第八条的规定获得津贴外,还以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最高职务的薪资标准领取薪酬,接受奖
惩。
第十条 本制度的薪酬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在报告期内分别从公司获得的薪酬情况。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及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的津贴按月或者按年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津贴并予以发放,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任职
天数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停止向其发放津贴:
1、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2、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3、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股东会审议上一年度公司董事履职情况,并以此为
基础,或对下一年度董事津贴作适当调整。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需要。
第十七条 董事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二)通货膨胀水平;
(三)同行业薪酬水平;
(四)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
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第十九条 如本制度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修改,修订本制度,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8e9256a9-4487-400a-936b-8678f57af41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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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东方智造(00217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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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稳定、
有序,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等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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