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74 游族网络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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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11  │游族网络(002174):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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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9  │游族网络(00217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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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9  │游族网络(002174):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底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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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9  │游族网络(002174):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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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9  │游族网络(002174):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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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9  │游族网络(002174):独立董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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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9  │游族网络(002174):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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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9  │游族网络(00217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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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9  │游族网络(00217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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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9  │游族网络(002174):风险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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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18:11│游族网络(002174):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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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11 号
华鑫商务中心 2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紧急会议的形式召集与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10 月24 日以邮件形式发出
,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9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和《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宛正先生主持,与会董事就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董事会审核,认为公司《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报告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议案已经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意该项议案的票数为 9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二、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本次对公司部分制度进行修订;其中,序号1至序号 6项制度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是否提交股东会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是                                                                    
    3     独立董事制度                        是                                                                    
    4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是                                                                    
    5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是                                                                    
    6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是                                                                    
    7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8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9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10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11    风险管理制度                        否                                                                    
    12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否                                                                    
    13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否                                                                    
    1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否                                                                    
    15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否                                                                    
    16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底稿制度            否                                                                    
    17    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                否                                                                    
    18    舆情管理制度                        否                                                                    
    1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否                                                                    
    20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否                                                                    
    21    董事会秘书制度                      否                                                                    
    同意该项议案的票数为 9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制度内容。其中序号 1至 6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其中《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需以特别决议方式
审议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部分议案还需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董事会后适时召集公司股东会审议有关议案,并
披露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同意该项议案的票数为 9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                                                              
    四、备查文件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207f1c41-5d3e-40bd-8aa7-5768a16f60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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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18:09│游族网络(00217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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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族网络(00217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6637576b-3107-4ce8-9165-6c4ca5f34f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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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18:09│游族网络(002174):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底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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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底稿的编制、保存和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工作记录。第三条 审计档案,是指一个或多个文件
夹或其他存储介质,以实物或电子形式存储构成某项具体业务的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工作中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达到下列目的:                                           
    (一)为编制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二)证明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三)为检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依据;                                                                    
    (四)证明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制度;                                                      
    (五)为以后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地反映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 
、意见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 
责任。                                                                                                              
    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复核                                                                                 
    第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三)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                                                                            
    (四)审计结论、意见及建议;                                                                                    
    (五)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六)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复核范围和复核意见;                                                              
    (七)索引号及页次;                                                                                            
    (八)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                                                                            
    第八条 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及调整情况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可以使用各种审计标识,但应当注明含
义并保持前后一致。第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注明索引编号和顺序编号。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如存在勾稽关系,应当予以清晰反 
映,相互引用时应当交叉注明索引编号。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工作应当由比底稿编制人员职位更高或者经验更丰富的人员 
承担。                                                                                                              
    第十二条 如果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复核人员应当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者修改审计工作底稿 
。                                                                                                                  
    第十三条 如果在审计报告日后实施了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或者得出新的结论,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形成相应的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 在审计业务执行过程中,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现场复核。                                 
    第四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与保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审计工作中按照本制度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结后十五日内对审计工作底 
稿进行分类整理,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第十六条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内部审计部门不应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届满前删除或废弃任何性质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档案及相关资料归公司所有,由内部审计部门具体负责保管,保存时间为自审计工作终结之日起十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及审计改进建议书;审计记录、审计证据、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 
活动的书面文件;后续审计的资料;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 
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属于公司秘密,因特殊情况需要借阅或提供时,应经 CRO 批准,并对借阅或提供档案的情况做好登记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则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284535a0-8cdc-4012-9f8a-8483a9981e2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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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18:09│游族网络(002174):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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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本制度有关规定的约束:(一)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50% 
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二)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程序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
时对外披露。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
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
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四)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
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 
任等内容。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
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
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十一条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 
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 
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三)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 
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 
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手续。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
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
会。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则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c23c5c2a-f386-4598-adb3-e2e7188e196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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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18:09│游族网络(002174):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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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族网络(002174):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7f17ca43-d30f-4d62-ba80-3a3f11bb17c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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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18:09│游族网络(002174):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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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族网络(002174):独立董事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3a3198e4-2d0e-473c-af94-269042a785a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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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18:09│游族网络(002174):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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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族网络(002174):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62df2c74-d5d9-4382-928f-1c9993816f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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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18:09│游族网络(00217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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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族网络(00217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b0a87afa-a784-40b7-9eff-922d00a70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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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18:09│游族网络(00217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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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族网络(00217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f0aa3b12-de03-4822-9785-b4c1f94c0c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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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18:09│游族网络(002174):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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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族网络(002174):风险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46a4a21a-75a0-4077-88f8-be3416409b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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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18:09│游族网络(002174):董事会秘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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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规章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参照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 
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五)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 
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第七条 公司董 
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 
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
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给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 
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董
事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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