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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66(莱茵生物)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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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166 莱茵生物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1-03 18:12 │莱茵生物(002166):关于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的进展公告 │ ├─────────┼──────────────────────────────────────────────┤ │2025-10-27 20:34 │莱茵生物(002166):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27 20:34 │莱茵生物(00216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7 20:34 │莱茵生物(00216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7 20:34 │莱茵生物(002166):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 │2025-10-27 20:34 │莱茵生物(002166):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7 20:34 │莱茵生物(002166):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 ├─────────┼──────────────────────────────────────────────┤ │2025-10-27 20:34 │莱茵生物(002166):重大资金往来控制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7 20:34 │莱茵生物(002166):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 ├─────────┼──────────────────────────────────────────────┤ │2025-10-27 20:34 │莱茵生物(002166):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 └─────────┴──────────────────────────────────────────────┘ ─────────┬──────────────────────────────────────────────── 2025-11-03 18:12│莱茵生物(002166):关于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的进展公告 ─────────┴──────────────────────────────────────────────── 莱茵生物(002166):关于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4/6fdf73b6-267f-43af-923b-c269bddd1ac3.PDF ─────────┬──────────────────────────────────────────────── 2025-10-27 20:34│莱茵生物(002166):2025年三季度报告 ─────────┴──────────────────────────────────────────────── 莱茵生物(002166):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dc62f176-eda4-4e3d-a446-697410483f75.PDF ─────────┬──────────────────────────────────────────────── 2025-10-27 20:34│莱茵生物(00216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莱茵生物(00216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20c1576d-8d02-4b22-89f3-336017ce0cd1.PDF ─────────┬──────────────────────────────────────────────── 2025-10-27 20:34│莱茵生物(00216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莱茵生物(00216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d9ac729e-d4cc-4d7d-ad80-adc589e3de0e.PDF ─────────┬──────────────────────────────────────────────── 2025-10-27 20:34│莱茵生物(002166):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了促进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 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董事会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 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则第五条执行。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任职 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证券投资部 第十五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投资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证券投资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 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 ,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八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 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 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29b80cd8-0f62-4e8e-b4e2-88e748dd638a.PDF ─────────┬──────────────────────────────────────────────── 2025-10-27 20:34│莱茵生物(002166):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规范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 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 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 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五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 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 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 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 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第九条 公司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涉及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形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 第三章 内部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和证券投资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 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 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本公司董事 会。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财务资助 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 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 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 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 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 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256f2334-1c7e-4d04-9303-369082453aaa.PDF ─────────┬──────────────────────────────────────────────── 2025-10-27 20:34│莱茵生物(002166):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 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 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实行等额选举,董事的候选人数应当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是否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会选举董事的,相关提案中除了应当充分披露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说明相关候选人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候选人存在第四项、第五项相关情形的,股东会召集人应披露推举该候 选人的原因,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 候选人成为董事候选人。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 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三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表决权 数。 第十四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只有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数小于或 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时,该选票方为有效。 若该股东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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