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65 红 宝 丽 更新日期:2025-1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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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8:01 │红 宝 丽(002165):关于对红宝丽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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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7:17 │红 宝 丽(002165):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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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9:21 │红 宝 丽(002165):关于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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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37 │红 宝 丽(002165):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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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34 │红 宝 丽(002165):红宝丽: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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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15:47 │红 宝 丽(002165):关于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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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19:07 │红 宝 丽(002165):关于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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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红 宝 丽(002165):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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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红 宝 丽(002165):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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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6:42 │红 宝 丽(002165):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赎回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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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8:01│红 宝 丽(002165):关于对红宝丽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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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 29 号;
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高淳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商贸区 132 号;
芮敬功,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芮益民,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陈洪明,红宝
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陶梅娟,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芮敬功、芮益民、陈
洪明、陶梅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10 号)查明的事实,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宝丽)及相关当
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6 月及 2024 年 2 月,红宝丽子公司分别以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形式,间接向控股股东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宝源投资)提供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款项于当年末全部收回。红宝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也未在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2024 年年报中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红宝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4.1.1 条第二款,《股票
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4.1.1 条第二款的规定。
宝源投资作为红宝丽控股股东,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5.1 条第二款,《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5.1条第二
款的规定。
红宝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芮敬功,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芮— 2 —
益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
3.1条、第 4.5.1 条第二款,《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5.1 条
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红宝丽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陈洪明,副总经理陶梅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4.
3.1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13.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13.
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芮敬功,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芮益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陈洪明,副总经理陶梅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红宝丽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2 月 12 日— 4 —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zqjghj/sup_jghj_00019B11C565D63FE5AF6C32C0F9BC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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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7:17│红 宝 丽(002165):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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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红宝丽”)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
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芮敬功、芮益民
、陈洪明、陶梅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1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警示函》主要
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芮敬功、芮益民、陈洪明、陶梅娟:
经查,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宝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 2022 年 6月及 2024 年 2月,红宝丽子公司分别
以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形式,间接向控股股东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投资)提供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相关款项于当年末全部收回。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也未在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2024 年年报
中对资金占用、关 进行披露。二是公司2021 年及 2023年年报中,关
于前五名供应商采 少计情况,信息披露不准确。
红宝丽上述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
以下简称《信披办 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以下简称《8号指引》)第五条
第四项等规定。宝源投资作为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8号指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芮敬功、总经理
芮益民、财务负责人陈洪明、副总经理陶梅娟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红宝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
任。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及《8号指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红宝丽应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宝源投资应充分保障上市公司
财务独立性,不得利用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相关责任人员应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
规行为再次发生。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方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严格整改。《警示函》中涉及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款项已于当
年全部收回,用于原材料采购,公司将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进一步规范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切实保护中小股东
权益。同时,公司还将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
发生。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 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33008b6d-2af3-4588-aa70-ffe21d065a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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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9:21│红 宝 丽(002165):关于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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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股东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芮敬功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红
宝丽”)于 2025 年 7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宝源投资”)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5,752,698 股,占公司总股本不超过 0.7824%;以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7,352,698 股,占公司总股本不超过 1%。芮敬功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1
,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不超过 0.2176%。
近日,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宝源投资和公司实际控制人芮敬功先生提交的《关于减持红宝丽部分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
说明》,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万股) 减持比例(%)
宝源投资 集中竞价交易 2025.8.25至 9.426 170.7200 0.2322
2025.8.27
合 计 9.426 170.7200 0.2322
减持股份来源:(1)宝源投资持股系红宝丽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及非公开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含该等股份进行权
益分派而相应增加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例(%) (%)
宝源投资 合计持有股份 14,458.40 19.66 14,292.68 19.44
其中: 14,458.40 19.66 14,292.68 19.44
无限售条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芮敬功 合计持有股份 679.0314 0.92 679.0314 0.92
其中: 169.7579 0.23 169.7579 0.23
无限售条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509.2735 0.69 509.2735 0.69
注:芮敬功先生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系根据相关规定 75%锁定部分。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
2、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已届满,宝源投资实际减持公司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芮敬功先生未减持公
司股份。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未违反相关减持承诺。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宝源投资仍是公司第一大股东,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更。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1/f04621d8-7155-4721-9af2-df2c7bb792b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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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37│红 宝 丽(002165):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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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孔德飞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孔德飞先
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辞职后将继续在公司任职。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孔德飞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孔德飞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孔德飞
先生辞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尽快聘任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9f2e3146-dbe5-4994-b2df-1195c2f696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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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34│红 宝 丽(002165):红宝丽: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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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 宝 丽(002165):红宝丽: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6db4538f-64d8-4029-9a07-a5a1af4924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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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15:47│红 宝 丽(002165):关于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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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第一大股东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投资”)的函
告,宝源投资因归还借款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680万股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第一 解除质押股 占其所 占公司 质押起始 解除质押 质权人
名称 大股东及一 数(万股) 持股份 总股本 日 日期
致行动人 比例 比例
宝源 是 2,680 18.75% 3.64% 2025 年 2 2025 年 9 首创证券股
投资 月 6 日 月 19 日 份有限公司
合计 - 2,680 18.75% 3.64% - - -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宝源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4,292.6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44%;其中,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股份为4,049.060
7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8.33%,占公司总股本的5.51%。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2、《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3/3bd16156-d4ee-4762-9359-381d6f396f1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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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19:07│红 宝 丽(002165):关于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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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第一大股东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投资”)的函
告,宝源投资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776万股无限售股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票质押情况
近期,宝源投资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
)分别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宝源投资以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1,776万股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初始质押融资。宝源
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1,776万股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初始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质押权利到期日为2026年9月17日。
具体如下:
股 是否为 质押股数 本次质 占公 是否为 是否为 质押开 质押到 质权人 用
东 第一大 (万股) 押占其 司总 限售股 补充质 始日期 期日 途
名 股东及 所持股 股本 (如是, 押
称 一致行 份比例 比例 注明限
动人 售类型)
宝 是 1,334 9.33% 1.81% 否 否 2025 年 2026 年 国泰海 融
源 9 月 17 9 月 17 通证券 资
投 日 日 股份有
资 限公司
宝 是 442 3.09% 0.60% 否 否 2025 年 2026 年 中信建 融
源 9 月 17 9 月 17 投证券 资
投 日 日 股份有
资 限公司
合 - 1,776 12.42% 2.41% - - - -
计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 东 持股数量 持 股 本次质 本次质 占 其 占 公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份
名称 (万股) 比例 押前质 押后质 所 持 司 总 情况 情况
押股份 押股份 股 份 股 本 已 质 押 占已 未质押 占未质
数 量 数 量 比例 比例 股 份 限 质押 股份限 押股份
( 万 ( 万 售 和 冻 股份 售和冻 比例
股) 股) 结、标记 比例 结数量
数量
宝源 14,292.68 19.44 4,953. 6729.0 47.0 9.15% 0 0 0 0
投资 % 0607 607 8%
合计 14,292.68 19.44 4,953. 6729.0 47.0 9.15% 0 0 0 0
% 0607 607 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宝源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4,292.6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44%,其中,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股份为6,729.060
7万股(含本次质押在内),占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47.08%,占公司总股本的9.15%。
三、备查文件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名单;
2、《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9/e39024f8-0428-43ea-989a-44c34406bf0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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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红 宝 丽(002165):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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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提示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9日下午14时在公司综合楼会议厅
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9日上午9:15-9:25,9:30-1
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9月9日 9:15-15:0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董事长芮敬功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1,509人,代表股份18,817.964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3,526.9837万股的25.5933%,其中,现场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份15,293.2724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79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01人,代表股份3,524.
691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937%。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对子公司泰兴化学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1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16%;反对631,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356%;弃权5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8%。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增加子公司泰兴化学项目投资概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991,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86%;反对631,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358%;弃权55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李文君律师、孔莹萍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1af50b71-d27a-4fc6-aa3c-52101acbd9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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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红 宝 丽(002165):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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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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