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44 宏达高科 更新日期:2025-09-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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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 │宏达高科(00214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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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 │宏达高科(00214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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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9:30 │宏达高科(002144):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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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9:29 │宏达高科(00214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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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9:29 │宏达高科(00214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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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9:29 │宏达高科(00214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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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9:29 │宏达高科(002144):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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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9:29 │宏达高科(00214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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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9:29 │宏达高科(00214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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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9:29 │宏达高科(002144):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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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宏达高科(00214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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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9月19日在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大桥
路27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副董事长沈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6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62,466,9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5.34%。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2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10,34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
3、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在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单独列示。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9 日 14: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228,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反对 1,227,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股份总数的 1.97%;弃权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105,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8.03%;反对 1,227,914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87%;弃权 1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225,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反对 1,231,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股份总数的 1.97%;弃权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102,5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7.99%;反对 1,231,214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90%;弃权 1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委派马恺律师和张钦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0/55592b2c-ece2-4283-9eec-64e208874a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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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宏达高科(00214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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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
编号:
01G20250440-1致: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宏达高科”)委托,指派马恺律师、张钦律师(下称“本
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年 9月 19日 14:30召开的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8月 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宏达高科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3)(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
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19日 14:30在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大桥路 275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19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9月 19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
等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06 人,代表股份数62,466,9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4%。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人,代表股份数 60,299,988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98人,代表股份数 2,166,989股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于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且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资格真实、合
法、有效。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分别进行了监票、点票和计票。公司将投票结果当场予以公布。股东投票结束后,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了相关决议及会议记录
。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61,228,3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2%;反对1,227,9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弃
权 1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取了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是10,344,500股,同意 9,105,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3%;反对 1,227,914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7%;弃权 1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审议《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同意 61,225,0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1%;反对1,231,2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弃
权 1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取了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是10,344,500股,同意 9,102,5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9%;反对 1,231,214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弃权 1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第 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0/a0fd25d2-5a97-4ba4-835a-23d67fa142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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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9:30│宏达高科(002144):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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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通过书面方式向各监事
发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8日在海宁市许村镇大桥路 27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 3 名,实际参加监事 3 名。会
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陆维敏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1、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监事会发表了以下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报告内容公允反映了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报告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备查文件: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6018df2a-e2c7-46f4-b889-ee26c3148ff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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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9:29│宏达高科(00214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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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决定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召开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名称: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9 日 14: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9 日 9:1
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 月 12 日
7、出席对象
(1)凡 2025 年 9 月 1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
公布的方式出席会议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大桥路 275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非累积投
票议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
2、披露事项
(1)上述提案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8 月 29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将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本次审议
的议案均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在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
单独列示。
三、提案编码
1、公司已对提案进行编码,详见前表;
2、本次股东大会不设置总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编码按提案 1.00、2.00 的格式顺序且不重复地排列;
3、本次股东大会无互斥提案,不含需逐项表决的议案,不含需分类表决的提案,不存在征集事项。
四、现场会议登记方式
1、登记时间:2025 年 9 月 16 日至 17 日的工作日上午 9:00 至 11:30,下午 14:00 至 17:00,上述资料应于登记时间
截止前送达公司董事会;
2、登记地点: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大桥路 275 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由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须在2025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7:00 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
不接受电话登记。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沈婷婷
联系电话:0573—87566909
传 真:0573—87552681
5、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会期半天。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9f98e6de-f36c-496f-83c5-d9d31fa2082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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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9:29│宏达高科(00214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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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除另有规定外,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
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
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八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三)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其中,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对外担保均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
第十一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
见。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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