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34 天津普林 更新日期:2025-12-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2-05 18:49 │天津普林(002134):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5-12-05 18:49 │天津普林(00213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
│2025-12-05 18:49 │天津普林(002134):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
├─────────┼──────────────────────────────────────────────┤
│2025-12-05 18:49 │天津普林(00213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
│2025-12-05 18:49 │天津普林(00213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
│2025-12-05 18:49 │天津普林(00213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
│2025-12-05 18:49 │天津普林(00213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
│2025-12-05 18:49 │天津普林(002134):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 │
├─────────┼──────────────────────────────────────────────┤
│2025-12-05 18:49 │天津普林(00213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05 18:49 │天津普林(002134):董事会印章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
─────────┬────────────────────────────────────────────────
2025-12-05 18:49│天津普林(002134):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天津普林(002134):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6/faa979be-f4ab-42b3-8d24-83a95dad5c30.PDF
─────────┬────────────────────────────────────────────────
2025-12-05 18:49│天津普林(00213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天津普林(00213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6/72404d61-4b94-4ae6-a94c-686240d3192b.PDF
─────────┬────────────────────────────────────────────────
2025-12-05 18:49│天津普林(002134):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裁。以公司总裁为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以忠实和勤勉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接受董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公司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裁的,该聘任无效。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总裁应对公司负有勤勉忠实义务。
第七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且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总裁。
第九条 公司解聘总裁,应在解聘前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经董事会同意后决定解聘。
第十条 公司副总裁的解聘,由总裁提出理由,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第十一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裁的职权和职责
第十三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总裁必须对其以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其所在职的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二)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三)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公款私存;
(四)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
第十五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向总裁负责,协助总裁工作;
(二)负责管理所分工的部门的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总裁不在或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受总裁委托或者在董事会授权后,代总裁履行职权;
(四)总裁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工作机构:公司根据其自身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总裁办公会及其扩大会议,总裁为上述会议的主持人。
第十七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由总裁、财务负责人、副总裁等人员组成。公司总裁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总裁或其委
托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召集。如因工作需要,经总裁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和有关讨论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二日前
书面通知全体参会人员。
公司总裁办公会的具体职责: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组织研究和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业务架构、经营方针和年
度经营计划;组织新投资及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项目报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问题、阶段性工作的总结和部署;拟定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及重大人事任免等事项。
总裁办公会如需投票作出决议的事项,必须经全体参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议题进行讨论后形成书面的会议
决议和会议纪要等材料留存。
第十八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扩大会议由总裁办公会成员及主要部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主要负责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
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总裁办公会扩大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总裁或其委托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主持,如因工作需要,经总裁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总裁办公会扩大会议审议议题进行讨论后形成书面的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等材料留存。
第十九条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总裁在提名财务负责人、副总裁时,可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报提名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聘任。
总裁在提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时,应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任职资格后,公司予以聘任。
(二)财务管理、贷款和担保工作程序:
财务负责人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贷款、担保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授权额度内由总裁或财务负责人签署贷款、担保相关文件。
(三)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总裁主持实施公司的投资计划,分管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单笔投资金额低于净资产 10%的投资项目,由总裁主持论证
及实施;高于净资产10%或其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批准后,再行实
施。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6/8e10ee06-646e-4614-a064-5a6902de58ff.PDF
─────────┬────────────────────────────────────────────────
2025-12-05 18:49│天津普林(00213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
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第四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第六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股东会在审议本制度第四条第(五)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
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第八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
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
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九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
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第十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
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并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等,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被担保人应具
备偿还债务的条件,或能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公司相关部门应对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被担保人
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最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第
十二条 对外担保必须由项目建议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
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
第十三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原则上应要求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
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
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约定债权范围或
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梳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
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被担保人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
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
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
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处,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6/8ce6e4da-7b3d-4b28-a24f-8f60b96fe346.PDF
─────────┬────────────────────────────────────────────────
2025-12-05 18:49│天津普林(00213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天津普林(00213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2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6/4ade3297-733a-41be-8d48-c7066d67e20b.PDF
─────────┬────────────────────────────────────────────────
2025-12-05 18:49│天津普林(00213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
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账户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必须事先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者在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