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32 恒星科技 更新日期:2025-1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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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57 │恒星科技(002132):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整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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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7:22 │恒星科技(002132):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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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9:07 │恒星科技(002132):公司关于聘请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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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9:07 │恒星科技(002132):公司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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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9:07 │恒星科技(00213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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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9:05 │恒星科技(002132):公司关于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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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9:05 │恒星科技(002132):公司关于2026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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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9:04 │恒星科技(002132):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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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6 16:17 │恒星科技(002132):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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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20:17 │恒星科技(002132):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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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9:57│恒星科技(002132):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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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星科技”或“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
25〕5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传达,本着严格自律、规范
运作的态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积极落实整改工作,针对《警示函》中所提及的问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现场检查情况,深入分析问题原因,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并形成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问题一、个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审议及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
整改措施:
1.公司已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程序,严格落实各项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同时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的培训,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的遵守和执行,促进
公司规范发展。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明确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的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专项奖励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综合考评确定后授权董事
长执行。本议案需经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2.公司已对现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流程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审查,相关责任人对部分遗漏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补充签署了书面
确认意见,对部分内幕信息事项进行了补充登记,完善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针对本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
事项,公司要求相关人员汲取教训、深刻反思,不断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能力,加强行为
规范,将制度落到实处,从细节处提升信息披露质量,防患于未然。
整改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部
整改期限:持续规范执行,长期有效。
问题二、会计核算不规范
整改措施:
1.公司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梳理,相关资产已于 2025 年 10 月转入固定资产。此外,由于会计核算疏忽,导致少量费用跨
期记账,公司已组织全体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上述事项对整体财务报表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日后将加
强管理,加强会计核算工作,确保财务核算准确。
2.公司及相关人员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财务核算质量,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健全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与控制制度,并
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持续强化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整改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董事会秘书、证券部
整改期限:持续规范执行,长期有效。
二、整改总结
河南证监局本次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警示函,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对公司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等方面
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针对《警示函》所提出的问题,公司将持续整改并坚决予以优化执行。公司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深
刻汲取教训,认真、持续地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后续公司将督促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持续
加强对相关证券、财务法律法规的学习,持续强化管理能力,不断完善控制流程,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有效维护公司及广大投
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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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7:22│恒星科技(002132):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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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星科技”或“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25 年 12 月 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的决定》(〔2025〕5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晓博、谢晓龙、张新芳、张召平: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个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审议及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
2022-2024 年度个别董事薪酬、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未按规定审议。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对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
告对应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签署书面确认意见。2022-2023 年期间,部分内幕信息事项未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有重大遗漏。
2.会计核算不规范
部分在建工程延迟转固、费用入账不及时导致 2024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六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财
会〔2006〕3 号)第十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76 号)第九条、第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谢晓博作为公司董事长、谢晓龙作为公司总经理、张新芳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张召平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谢晓
博、谢晓龙、张新芳、张召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
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就河南证监局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同时,公司及相关人
员将以此为鉴,持续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勤勉尽责,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6/7fd72bb6-5b42-4bea-bdcb-72148f3630a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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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9:07│恒星科技(002132):公司关于聘请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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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2025年度审计机构,现将具
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大华所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的专业审计机构,与公司及关联方无关联关系,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应的独立性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大华所在2024年度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独
立、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持审计工作连续性,公司拟续聘大华所为公
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会计报表审计服务等业务,聘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止。同时,
提请股东会授权管理层依据实际情况决定审计机构的报酬、调整服务范围或个别事项另作安排等事宜。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杨晨辉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50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88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04人
2024年度业务总收入:210,734.12万元
2024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89,880.76万元
2024年度证券业务收入:80,472.37万元
2024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12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2024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12,475.47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
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
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投资者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
被告,被判决在东方金钰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60%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
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赔付总金额很小。投资者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
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蓝盾信息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投资者与
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致生联发赔偿责任范围内承
担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案件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47次、自律监管措施9次
、纪律处分3次;5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28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纪律
处分5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姓名黄志刚,2008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年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10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4
年1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数量超过10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王红帅,2024年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23年3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
024年1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数量为7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熊亚菊,1999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大
华所执业,2013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0家次。
2.诚信记录
签字注册会计师王红帅、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熊亚菊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
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项目合伙人黄志刚于2024年4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一次。除此之外,近三年不存
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 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
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详见下表:
序 姓名 处理处罚 处理处 实施单位 事由及处理处罚情况
号 日期 罚类型
1 黄志 2024 年 4 出具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刚 月 示函 员会河南监管局 IPO 申报审计项目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
立性。
4.审计收费
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
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5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大华所协商确
定具体审计费用。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
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具备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能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需求,同意续聘大华所为公司2025年度
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次董事会一致同意聘请大华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聘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止。
3.生效日期
本次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5/9a565ceb-79a9-4577-b70d-7db20fefc5a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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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9:07│恒星科技(002132):公司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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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交易品种:为有效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风险,防止汇率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拟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品种包括不限于与公司实际业务密切
相关的远期结售汇、结构性远期、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2、交易额度及交易期限: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余额上
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上述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3、决策程序:本次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
4、风险提示: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远期外汇交易仍存在一定的
汇率波动风险、内部控制风险等,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相关风险。
一、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情况概述
1、交易目的: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中涉及部分外币业务,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开展与日常经营需求相关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满足公司稳健经营的需求。
2、交易额度: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余额上限(包括为
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不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上述额度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3、交易品种:公司及子公司拟与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品种包括不限于与公司实际业务密
切相关的远期结售汇、结构性远期、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公司与上述金融机构不存在关
联关系。
4、交易期限: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5、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情形。
二、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本次开展远期
外汇交易业务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1、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可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但同时该业务也会存在一定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远期外汇交易报价可能低于公司对客户的报价汇率,使公司无法
按照对客户报价的汇率进行锁定,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外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贷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远期外汇交易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4)预测风险:公司根据采购订单、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付款、回款预测,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会调整自身订
单和预测,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确,导致公司已操作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产生延期交割风险。
2、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制定《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内部操作
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确规定,该制度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其风险控制措施
是切实可行的。
(2)公司随时关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市场信息,跟踪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加强对汇率的研究
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市场的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策略,最大限度的避免汇兑损失。
(3)公司遵循锁定汇率风险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公司严禁超过正常业务规模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确保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或进口付款时间相匹配。同时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预计动用的交易保
证金和权利金余额不得超过决策程序审批额度,将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4)公司选择专业性较强的金融机构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密切跟踪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围绕公司主营业务,以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为手段,达到规避和防范
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业务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
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
六、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5/b1d35c06-44b5-4564-8bed-5091388c39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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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9:07│恒星科技(00213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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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基本情况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以当面送达、电话、微
信等方式通知,会议于 2025 年12 月 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9名,实际出席董事 9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晓博
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及通讯投票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谢保万先生、周文博先生通过通讯方式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关于 2026 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次董事会一致同意公司自相关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为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融资提供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6
0,000万元的担保。其中,对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子(孙)公司融资提供余额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对资产负债率在70
%以下的子(孙)公司融资提供余额不超过350,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由法定代表人或总经
理具体负责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由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与银行等金融
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担保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
(二)审议《关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孙)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次董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孙)公司自相关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向相关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以实际启用的授信额度为准)不超过人民币450,000万元的银行综合授信。同时,公司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如总经理等)
具体负责上述额度范围内与选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孙)公司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具
体负责上述额度范围内与选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上述授权代表以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上述授权期
限为相关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上述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融资等文件。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
(三)审议《关于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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