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124 天邦食品 更新日期:2025-08-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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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18:27 │天邦食品(002124):关于与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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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6:52 │天邦食品(002124):关于公司新增累计诉讼、仲裁及前期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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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 │天邦食品(002124):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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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4 17:02 │天邦食品(002124):2025年6月份商品猪销售情况简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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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00:00 │天邦食品(002124):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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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00:00 │天邦食品(002124):关于签署《债务归还协议书》等执行和解协议暨重大诉讼进展及前期累计诉讼、仲│
│ │裁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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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21:40 │天邦食品(002124):关于与部分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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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19:47 │天邦食品(002124):关于公司重大仲裁及前期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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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17:05 │天邦食品(002124):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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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7:30 │天邦食品(002124):关于与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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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18:27│天邦食品(002124):关于与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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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邦食品(002124):关于与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6/f917063b-e08b-482d-a29f-56681381f5a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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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6:52│天邦食品(002124):关于公司新增累计诉讼、仲裁及前期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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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的新增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共计约为人民币
56,300.7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15.32%。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或者申请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
约为人民币40,877.59万元,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15,423.14万元。案件的主
要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一《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统计表》。
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
对值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中,关于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仲裁案进展,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12日
披露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仲裁事项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于2024年9月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及
<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2),于2024年11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仲裁事项结果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122),于2025年6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仲裁及前期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目前
该案处于执行阶段,涉案五家子公司: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农发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阳农发”)、湖州南浔农发牧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南浔农发”)、湖州吴兴农发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兴农发”)、建德农发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建德农发”)、衢州一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海农业”)向杭州中院申请执行转破产,其中富阳农发收到杭州中院《决
定书》((2025)浙01破申56号),已进入预重整阶段,其余四家尚在审查中。
2025年7月,公司下属子公司(南浔农发、一海农业、建德农发及吴兴农发)作为仲裁申请人,就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工程质量等问题,分别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四个仲裁案件申请的涉案金额合
计280,901,652.60元。2025年7月14日,南浔农发、一海农业、建德农发及吴兴农发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案
号:(2025)杭仲01字第1516号、1517号、1518号、1519号),杭州仲裁委员会已正式受理上述案件。
关于与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股权回购纠纷诉讼进展,公司分别于2024年6月1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及
累计新增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于2025年6月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及前期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5-049),于2025年7月1日披露了《关于签署<债务归还协议书>等执行和解协议暨重大诉讼进展及前期累计诉讼
、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目前该案件处于执行阶段,各方已签署《债务归还协议书》等执行和解协议。
截至公告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外,其他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二《前期已披露
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尚在诉讼、仲裁过程中,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
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确认后的审计结果为准。
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风险提示
2024年8月9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2民诉前调595号《决定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决
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2025年5月8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2025)浙02破申7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宁波
中院准许天邦食品的延期申请,决定延长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预重整期间至2025年11月9日。目前预重整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中。但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如法院正式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经营能力;但即使法院正式
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无论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做好日
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六、备查文件
相关法律文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6/ac7caacf-6a84-43a0-98ca-cd45f00453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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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天邦食品(002124):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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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邦食品(002124):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9/1fdb3b52-cf28-4e5a-a765-7bad0488801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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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4 17:02│天邦食品(002124):2025年6月份商品猪销售情况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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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邦食品(002124):2025年6月份商品猪销售情况简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4/40b53e9e-45e8-4a67-8253-d1b06865e3c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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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00:00│天邦食品(002124):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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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5年6月26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
董事发出,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在上海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张邦辉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董事7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人。会
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债务归还协议书>等执行和解协议的议案》;
经协商,公司与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签署相关和解协议。董事会同意签署《债务归还协议书》《
退出持股协议书》等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对还款进行了分期付款约定,有助于减轻公司财产在预重整期间被债权人执行的压力。
《关于签署<债务归还协议书>等执行和解协议暨重大诉讼进展及前期累计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于2025年7月1日刊登于《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25-056。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30/874c19b2-57d3-447a-b170-10465a2a44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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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00:00│天邦食品(002124):关于签署《债务归还协议书》等执行和解协议暨重大诉讼进展及前期累计诉讼、仲裁进
│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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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二审已判决,各方签署《债务归还协议书》等执行和解协议;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金额:涉及股权回购款 12.14 亿元及律师代理费、保全担保费等。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由公司子公司汉世伟集团持股 60%,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
金有限公司持股 40%,基金管理人为安徽国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于起诉主体是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涉案金额也
包括了汉世伟出资部分对应的权益,但公司实际承担的支付义务仅限于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出资的 4 亿元及对应收
益,公司已经计提相应负债。本次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需结合协议最终履行情况而确定,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
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4年 6月,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天邦”)作为原告,因股权回购纠纷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合肥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邦食品”或“公司”)和汉世伟食
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世伟集团”)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及律师费等。安徽合肥中院已受理诉讼申请,案号((2024)皖
01民初 594 号)。本案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
重大诉讼及累计新增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
2025 年 1 月 13 日,公司收到安徽合肥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皖 01 民初 594 号,一审判决被告天邦食品、汉
世伟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款1,214,136,986 元(暂计算至 2024
年 4 月 29 日,此后以 1,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天邦食品、汉世伟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 90,000元、保全担保费 191,558.25 元。天邦食品及汉世伟集团
已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提起上诉,二审于 2025年 5月 8日开庭。
2025 年 5 月 30 日,公司收到安徽合肥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皖民终 11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二审判决后,公司积极与原告进行友好协商,经反复沟通,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公司拟与国元天邦达成执行
和解,签署相关和解协议。公司于 2025年 6月 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债务归还协议书>等
执行和解协议的议案》。各方于 2025年 6 月 30日签署《债务归还协议书》《退出持股协议书》并由公司出具《承诺函》。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签署协议事项已经履行内部审批及董事会审议程序,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签署协议书及出具承诺函主要内容
(一)《债务归还协议书》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乙方: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1、乙方同意向甲方全部履行本案件生效判决确定的所有债务。
2、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分期支付股权回购款,具体为:
2.1 本案件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全部股权回购款债务中的 41,000 万元,应当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36个月内分期支付完毕,具体
方式为:
2.1.1 乙方应当在 2025 年 11 月 30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 4,200 万元。如在此日期之前,法院裁定受理天邦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正式重整的,则在法院下发裁定的当月需全部支付完毕 4,200万元。
2.1.2自 2025 年 12月 1日起至协议签署满一年之日止,合计需支付不少于7,600万元,且每月支付不低于 700万元。
2.1.3 自协议签署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期间合计需支付不少于16,000 万元,且每月支付不低于 1,000万元。
2.1.4 自协议签署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期间合计需支付不少于13,200 万元,且每月支付不低于 800万元。
2.2 本案件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全部股权回购款中除 41,000 万元以外的剩余债务,应当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第 37个月至第 120
个月期间内每月平均支付。
2.3 上述股权回购款分期支付款项应在每月 15 日(含当日)前完成支付,如逾期支付,则以逾期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
年利率 3.35%(单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
2.4 本案件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除全部股权回购款债务以外的其他判决债务,应当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3、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如期足额支付款项的前提下,甲方同意暂不向法院申请对乙方或者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时效中断。但是,如有连续两次(或最后一期)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足额按期支付,则甲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
判决,且有权要求一次性支付包括全部股权回购款在内的生效判决确定的所有债务。
特别的,若本协议无效/被撤销的,则自其明确本协议无效的时日起,甲方即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且有权要求一
次性支付包括全部股权回购款在内的生效判决确定的所有债务。
本协议不影响甲方在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及重整(若受理)程序中申报债权。
4、本协议签署时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法院预重整程序,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法院裁定受理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正
式重整,不影响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需继续按照本协议履行生效判决。
5、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当敦促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或重整管理人尽快向甲方提供其已申报债权的确认文件或
者法院及管理人提供的其他形式的债权确认材料。
6、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
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退出持股协议书》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乙方: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36 个月内,如丙方已收回 41,000 万元货币资金,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方式退出对丙方的持股,乙方需
配合履行相应程序。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1丙方优先向甲方定向减资;
1.2 丙方进行清算,清算时甲方优先获得 41,000 万元货币资金分配,剩余货币资金(如有)以及所持对外投资股权等其他非货
币财产分配给乙方;
1.3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采取的其他合规退出方式。
上述退出方式如需对丙方及其所投资的标的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乙方及其相关主体应当予以必要配合。若涉及评估等需要
支付费用的,则相关费用支出由丙方负担。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36个月内,丙方根据《债务归还协议书》分次收回货币资金,应当在 5日内预付给甲方作为定向减资款
或者清算款,直至甲方足额收到 41,000万元货币资金为止,甲方按期足额收到 41,000万元后,丙方即停止对甲方的款项支付,各方
协助甲方履行退出对丙方持股的有关程序,甲方退出对丙方的持股后,不再是丙方股东,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也不再履行股东义务;
如乙方连续两次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债务归还协议书》或者甲方未能根据本协议如期足额获得货币资金,则甲方有权不再同意 41,00
0万元退出丙方持股的约定。
3、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
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承诺函》主要内容
1、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件的生效判决与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有共同履行义务,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汉世伟
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的义务依然承担共同履行义务。
2、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知悉并同意在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判决的履行期间(包括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向贵司承诺
的履行期间)按照约定承诺如期足额支付款项的前提下,本案件的执行时效中断。
3、如发生争议,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有权在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截至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外,其他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前期已披
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表》。
截至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金额合
计约为人民币 27,845.01 万元,占公司 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7.58%。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签署《债务归还协议书》《退出持股协议书》等执行和解协议,对还款进行了分期付款等约定,有助于减轻公司财产在预重
整期间被债权人执行的压力。由于起诉主体是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涉案金额也包括了汉世伟出资部分对应的权益,
但公司实际承担的支付义务仅限于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出资的 4亿元及对应收益,公司已经计提相应负债。本次事项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需结合协议最终履行情况而确定,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债务归还协议书》《退出持股协议书》等执行和解协议;
3、相关法律文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30/f942192a-9fca-46e5-8ed0-fc82ba9b00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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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21:40│天邦食品(002124):关于与部分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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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邦食品(002124):关于与部分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5/9fc6e9d3-ae73-49a1-92a4-556b833f58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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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19:47│天邦食品(002124):关于公司重大仲裁及前期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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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案涉子公司执行转破产收到法院决定预重整决定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金额:涉及工程款 12.96 亿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仲裁费等。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杭州中院决定对富阳农发公司进行预重整,将有利于富阳农发公司提前启动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包
括但不限于债权申报登记与审查、资产调查、审计与评估等基础工作,推进公司与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充分协商
沟通,全面掌握各方主体对重整事项的意见和态度,并结合富阳农发公司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可行的重整方案,提高后续重整工作的推
进效率及重整可行性。如果富阳农发预重整成功并顺利实施重整,将有利于优化富阳农发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富阳农发公司的持
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公司前期已经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本次仲裁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3 月,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投”)作为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杭州仲裁
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湖州吴兴农发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兴农发”)、衢州一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一海农业”)、湖州南浔农发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浔农发”)、杭州富阳农发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阳农发”
)、建德农发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德农发”)、杭州汉世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汉世伟”)和天邦食品支付
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仲裁费。2024 年 7 月,公司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号(2024)杭仲 01 裁字第 532 号、第
533 号、第 534 号、第 535 号及第 544 号出具的对应的 5 份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项 1,150,952,497.40 元及资金占
用费、违约金、仲裁费、律师费等,被申请人杭州汉世伟、天邦食品对 5 份裁决结果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基本情
况参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45)。
2024 年 9 月,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出具的 5 份《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
等法律文书。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4)杭仲 01 裁字第 532 号、第 533 号、第 534 号、第 535 号及第 544 号裁决书已发
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杭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中院于 2024年 8 月 29 日依法立案执行。详情参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仲裁事项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
2024 年 11 月,公司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4)杭仲 01 裁字第 545号裁决书,裁决吴兴农发向申请人浙江建投支付
建安工程费、管理费人民币40,240,671.72 元和支付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以及仲裁费,被申请人杭州
汉世伟、天邦食品对上述裁决结果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 责 任 。 详 情 参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仲裁事项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2)。
2024 年 12 月,公司收到杭州中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4)杭仲
01 裁字第 545 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杭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中院于 2024 年 12 月 17日依法立案执行。强
制执行具体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查封、冻结等),并完成对案涉五家子公司猪场及杭州汉世伟所持股权
的资产评估。
案涉五家子公司(被执行人富阳农发、南浔农发、吴兴农发、建德农发、一海农业)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向杭州中院申请执
行转破产,后杭州中院将执行案件移送上述五公司属地基层法院进行破产受理审查。富阳、建德两法院因管辖权问题将案件移送杭州
中院。其中,富阳农发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传票》,已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杭州中院听证,其余四家尚在审查中。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中院出具的《决定书》((2025)浙 01 破申 56 号),主要内容如下:
执行过程中,富阳农发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
预重整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承诺。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富阳农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鉴于该公司仍具有一定的重整价
值及可能性,且债务人亦表示愿意预重整。为准确识别富阳农发公司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提升重整效率,可在破产重整审查阶段
预先开展相关重整工作。故决定如下:
1、受理杭州富阳农发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提出的预重整申请。
2、预重整期间,杭州富阳农发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配合临时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以及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继续经营的,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
(四)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对财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五)停止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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