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90 金智科技 更新日期:2025-1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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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9:49 │金智科技(00209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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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9:49 │金智科技(00209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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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9:49 │金智科技(002090):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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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9:49 │金智科技(002090):公司办公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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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9:49 │金智科技(002090):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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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9:49 │金智科技(00209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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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9:49 │金智科技(002090):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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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9:49 │金智科技(002090):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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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9:49 │金智科技(002090):公司章程(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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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9:49 │金智科技(002090):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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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9:49│金智科技(00209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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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智科技(00209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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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9:49│金智科技(00209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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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连续、稳定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
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二)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第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
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
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
生的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
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到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3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继续遵守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禁止期限
及地域范围以协议约定为准。若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条款,除需按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外,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违约行
为、赔偿实际损失,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
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或者移交瑕疵等情形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
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第二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
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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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9:49│金智科技(002090):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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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完善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总经理层勤勉高效
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和《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总经理层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层人员的组成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第五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任期三年,副总经理任期一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任期内不合格可以解聘。
第六条 总经理层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管理知识及实践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工作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业务;
(四)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会、税务知识;
(五)品质高尚、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六)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勇于开拓、创新、进取;
(七)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宗旨、文化、精神、作风等具有高度认同感、并能保持一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总经理层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总经理层人员的聘任与解聘程序:
(一) 公司总经理层人员任免,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标准、选拔、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四)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解聘还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总经理层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总经理层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离
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第十条 总经理层人员经考核、审计,不能按聘任合同履行职责、未完成任期目标、在任期内有重大
违规或失误、渎职,即视为不合格。董事长、总经理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总经理层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层人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二条 总经理层人员辞职、离职,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经过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经营层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二)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 3 年内仍然有效;
(三)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四)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总经理层人员辞职、任期届满离职,不执行本条规定,使公司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层人员的职责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制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惩罚,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在董事会、办公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等合同;
(十)审议批准除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办公会审议批准以外的交易;
(十一)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二)管理或指导、协调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
(十三)列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办公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如下
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对总经理负责,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
(二)在总经理领导下,按照公司董事会和办公会议的决议精神和总经理的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完成分管任
务、实现分管目标;
(三)协调所分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协助总经理建立健全公司统一、高效、坚强有力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四)提请公司总经理解聘或聘任自己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
(五)深入公司基层和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公司信息,向办公会、总经理提出供决策的具体意见;
(六)及时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职责:
(一)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根据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接受企业内部财务的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税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监督;
(五)负责公司的预算、决算管理,保证公司的预算、决算工作符合会计准则、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的要求;
(六)负责指导、培训公司财会人员,定期检查公司财会人员的业务工作,并就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七)审核子公司的财务规章及执行情况,保证公司财务工作遵守法律、法规和财政、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避免公司出现
财务风险;
(八)组织对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并对其进行财务监督;
(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季度、半年以及年度财务
报告编制工作,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十)定期及不定期地向董事会、办公会、总经理提交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财务方面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具体、
及时、恰当的解决方案,避免公司因此遭受损失;
(十一)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异常波动情况,须随时向总经理汇报,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十二)董事会、办公会、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总经理层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严格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六)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编制情况。定期报告由总经理组织编制,在董事会的要求期限内
提交;
(七)公司遇有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类似事件;
(八)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情况;
(九)公司的生产经营遇有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市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情况;
(十)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向董事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一)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专题报告。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就公司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资产运作、日常工作等情况定期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总经理在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投资方案、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情况变化或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五章 公司办公会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执行办公会会议制度,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按照《办公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总经理层人员定期进行履行职责和绩效考核评价,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制度负责组织完
成,公司人力资源协助,并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总经理层人员的薪酬实行同任期目标、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挂沟的分配原则,按公司业绩、个人绩效和任期
目标的考核结果进行发放,并给予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激励与约束的长效机制;可制定股权激励计划,运用激励与约束措施。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层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或因工作失职、渎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办公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办公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原《总经理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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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9:49│金智科技(002090):公司办公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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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民主、高效管理,确保企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办公会是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授权,由董事长召集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集体行使决策职责的日常
决策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办公会成员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长和总经理共同确认的其他人员组成。
第四条 办公会审议事项所涉业务部门/职能中心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根据需要可以列席会议。
第五条 办公会设秘书一名,负责办公会会务保障工作。
第六条 办公会主要负责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相关事项的决策。
办公会的议事范围详见附件《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会议事清单》(简称“《议事清单》”)。
议事清单中所列事项如达到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标准的,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相关监管法规或《公司章程》及
专项制度需要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由办公会审议后 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上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七条 公司办公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召开办公会会议:
(一)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有办公会审议范围内的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第九条 办公会秘书应于会议前 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送达办公会全体参会人员,紧急情况下可当日通知。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议题及相关附件材料;
(四)各议题汇报人和列席人员。
第十一条 提交办公会研究讨论的议题,应做到准备充分、材料详实。对需要会议决策的事项,提交议题的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
需认真调查研究,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可供选择的预案或建议,必要时应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充分
协商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后再提交办公会讨论。议题申报部门对所提报议题及相关审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并有义务在提报前对相关材料按照会议审议要求进行预审。
第十二条 办公会一般应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
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办公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总经理主持。
第四章 审议和表决
第十四条 办公会对每个议题逐项审议,首先由议题汇报人依次汇报工作或作议案说明。议题相关列席人员仅参加相应议题的审
议,并不享有表决权。第十五条 办公会会议在审议议题时,参会人员应从各自分管职能角度出发充分发表意见。在对审议议题表决
时,所有参会办公会成员须发表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每名办公会成员有一票表决权。
办公会成员因故缺席的,可委托其他办公会成员代为发表意见和表决,受托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办公会成员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办公会成员与所审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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