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82 万邦德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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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万邦德(002082):关于子公司在研创新药WP103研发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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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万邦德(002082):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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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万邦德(002082):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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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万邦德(00208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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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万邦德(00208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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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万邦德(00208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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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万邦德(002082):分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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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万邦德(00208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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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万邦德(002082):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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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万邦德(002082):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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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万邦德(002082):关于子公司在研创新药WP103研发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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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万邦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创新药 WP103 针对新生儿缺氧缺
血性脑病(HIE)的研发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WP103 为公司自主研发的用于治疗新生儿 HIE 的创新药物,公司于 2025 年 1月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FDA
”)的新药临床试验许可。在启动临床试验前与美国 FDA 沟通,公司开展了支持后续启动 HIE 新生儿关键注册临床研究的大动物非
临床体内药效学试验。结果显示,WP103 在降低脑损伤风险、加速神经功能恢复、逆转神经行为缺损、安全性等方面取得预期的试验
结果,表现出良好的治疗效果。
药物的大动物试验是连接基础研究与临床应用的关键桥梁,其核心价值在于模拟人类新生儿的生理状态,在生理结构上与人类婴
儿高度相似,为新生儿药物研发安全性评价提供精准、可靠的试验数据。WP103 已先后获得美国 FDA 授予的罕见儿科疾病用药认定
(RPDD)和孤儿药认定(ODD)。该“双认定”资质不仅体现了 WP103 在治疗新生儿 HIE 领域的创新价值和潜在的临床需求,还将
有机会为公司带来包括市场专营权、新药上市申请注册费用免除、审评加速等一系列政策支持,为该药物的全球临床开发和商业化提
供有力保障。
公司将就试验结果与美国 FDA 开展进一步的沟通交流,公司尚需根据美国药品注册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开展一系列临床试验
并经美国 FDA 批准后方可上市,短期内对公司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药品研发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等特点,临床试验进度及结果、未来产品市场竞争形势均存在不确定性,会受到不可预测
因素的影响。公司将积极推进上述研发项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项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防范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1/9cab6de4-45c8-4cb8-9468-178c8a9081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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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万邦德(002082):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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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德(002082):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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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万邦德(002082):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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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德(002082):公司章程(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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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万邦德(00208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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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强化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
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者其他个人原因,
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万邦德医药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因下列行为造成报出的年报信息中出现重大差错,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生第六条所述情形,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办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或者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违反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五)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六)其他未勤勉尽责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职责及方式
第十一条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汇总部门要按时按规定收集年报信息资料,及时汇总,并有责任对其进行审核。
年报信息提供部门的负责人应对本部门所报出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负责提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的处理意见及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 发现年报信息出现错误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人员全面检查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各个流程,分析确定出现差错
的原因。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
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而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其他定期公告中出现重大差错,需要追究责任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51a9e71a-77ad-4e7e-9bb8-24923fc244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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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万邦德(00208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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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德(00208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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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万邦德(00208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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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德(00208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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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万邦德(002082):分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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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
红机制,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的亏损。
(二)公司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后,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维护股东权益和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当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五条 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或者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
(二)现金分红具体条件
1. 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在考虑实施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及该年度现
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满足。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如公司未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更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八条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
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并按照合并报表、母
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当期业绩等
因素确定分红频次,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条 公司应当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资金状况
、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利润
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 公司应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
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第十二条
第四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
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规划、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
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
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第五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
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
平,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并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议案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
决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内容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9de14e4e-5728-4d25-84b9-e6d4f97749c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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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万邦德(00208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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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
系,保障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认应当遵循以下基本
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符合企业当前规模与业绩,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三)收入水平应当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发挥薪酬的激励与约束功能。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权:
(一)负责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与方案;
(二)负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进行年度考核提出年度薪酬分配意见;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分配方案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执行。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本制度进行具体的组织实施。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结合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的资产规模和盈利状
况以及公司组织结构调整等多种因素进行调整。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按照对应公司薪酬制度执行、发放,不
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二)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三)独立董事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为每年 10 万元(税前),按季度发放;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和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执行、发放,不再另外领取工作津贴。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原则上包括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具体以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绩效考核应当以企业效益为核心,结
合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薪酬。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为税前收入,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以及国家或公
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等款项。
第九条 根据本制度考核、核算确认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根据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予以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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