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75 沙钢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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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沙钢股份(002075):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和修订、制定及废止部分内部治理制│
│                  │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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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沙钢股份(002075):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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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沙钢股份(002075):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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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沙钢股份(002075):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签字盖章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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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沙钢股份(002075):沙钢股份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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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沙钢股份(002075):《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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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沙钢股份(002075):《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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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沙钢股份(002075):《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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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沙钢股份(00207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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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沙钢股份(002075):《融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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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沙钢股份(002075):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和修订、制定及废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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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事项
中的部分制度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结 
合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将“股东大会”的表述变更为
“股东会”。因此,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内容对照详见附件。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
等事宜,具体事宜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授权的有效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
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修订、制定及废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制定
及废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类型    是否提交股                                      
                                                                    东会审议                                        
    1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内容    是                                              
    2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名称及  是                                              
                                                        内容                                                        
    3     《监事会议事规则》                            废止        是                                              
    4     《独立董事制度》                              修订内容    是                                              
    5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内容    是                                              
    6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修订名称及  是                                              
                                                        内容                                                        
    7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内容    是                                              
    8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内容    是                                              
    9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修订内容    否                                              
    10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内容    否                                              
    11    《内部控制制度》                              修订内容    否                                              
    12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内容    否                                              
    13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内容    否                                              
    14    《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内容    否                                              
    15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内容    否                                              
    16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内容    否                                              
    17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内容    否                                              
    18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内容    否                                              
    19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内容    否                                              
    20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内容    否                                              
    21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内容    否                                              
    2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内容    否                                              
    23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内容    否                                              
    24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内容    否                                              
    25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  修订名称及  否                                              
          制度》                                        内容                                                        
    26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修订内容    否                                              
    27    《融资管理制度》                              修订内容    否                                              
    28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内容    否                                              
    29    《分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内容    否                                              
    30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修订内容    否                                              
    31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修订内容    否                                              
    3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新增制定    否                                              
    3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新增制定    否                                              
    根据调整后的内部治理结构,相应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内容刊登于
2025年10月30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841e54f0-19f3-45c3-a5fc-f46be7a9d9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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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沙钢股份(002075):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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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的规定和要求,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于2025年10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第
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3人,实际出席独立董事3人,独立董事共同推举黄雄先生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
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审查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不会导致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利益损失,
对公司当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2025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全体独立董事一致通过。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d217cbfc-e22d-446d-9702-9c15d76646b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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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沙钢股份(002075):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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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钢股份(002075):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c60a3258-ed83-4294-b35c-5ec50a25bbe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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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沙钢股份(002075):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签字盖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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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钢股份(002075):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签字盖章稿)。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22c6eabc-de91-4288-a786-cfd30b6217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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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沙钢股份(002075):沙钢股份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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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钢股份(002075):沙钢股份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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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沙钢股份(002075):《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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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和意 
见。                                                                                                                
    第三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并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者免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 
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四)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 
或者提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和审查程序 
为:                                                                                                                
    (一)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在公司股东、公司内部及人才市场中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充分了解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情况等;                      
    (四)征求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提名的意见,若本人不同意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证券事务部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的准备工作,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二)董事会秘书将会议材料提交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者提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
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者提议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并
将有关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若经非召集人提议的,召集人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 
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者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者说明, 
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事项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委员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审议事项与提名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议事项由无关联关系的委员审议并发表意见后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议案、决议等会议文件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ff33a85e-b4a3-4037-b3ed-c674ef6bee8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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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沙钢股份(002075):《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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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升公司环境、社 
会及治理(ESG)管理水平,加强科学决策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 
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协助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并开展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者免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 
人选。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 ESG 愿景、ESG 发展战略规划、ESG 治理架构、ESG 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七)审阅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 ESG 报告,并审议与 ESG 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十)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 
或者提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不采纳委员会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建议或者
提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者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
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 ESG事项相关资料和报告等。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三)公司证券事务部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四)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者提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委员
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五)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者提议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战略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并
将有关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 
开。若经非召集人提议的,召集人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会议。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 
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者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者说明, 
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事项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委员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一条 审议事项与战略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议事项由无关联关系的委 
员审议并发表意见后,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议案、决议等会议文件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保 
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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