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69 獐子岛 更新日期:2025-09-1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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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7:41 │獐子岛(00206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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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獐子岛(002069):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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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獐子岛(002069):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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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獐子岛(002069):半年报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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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獐子岛(002069):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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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獐子岛(002069):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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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獐子岛(00206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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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獐子岛(00206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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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獐子岛(002069):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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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獐子岛(00206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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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7:41│獐子岛(00206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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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00206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4/6d186d1e-7195-496b-ab16-fe6d29a569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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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獐子岛(002069):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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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002069):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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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獐子岛(002069):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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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002069):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2e2ef08e-3dcc-4395-8f47-469801e274d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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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獐子岛(002069):半年报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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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002069):半年报财务报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3103261e-9a87-498f-9199-4a3d2f78d8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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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獐子岛(002069):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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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002069):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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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獐子岛(002069):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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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002069):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9a33e0d2-b12a-498b-8f35-5dc0fd5fbe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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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獐子岛(00206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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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按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经过半
数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
备和档案管理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可能损害股东利益或不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向股东会说明,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
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事部门等应当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求,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书面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创收能力、经营绩效等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2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
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如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
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天(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通
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或存在重大事项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提前
3 天通知的时间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在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委员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
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
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不包括本数。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22dd6f7f-5570-4239-9723-8cc8884ccd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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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獐子岛(00206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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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
本工作细则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不包含公司设置的职工代表董事。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经过半数委员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
等。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每年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应当每年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主要股东及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拟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
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
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提名委员会 2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提名
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
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如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
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天(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通知可以
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或存在重大事项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提前 3 天
通知的时间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
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
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
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
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不包括本数。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3d51d020-e3d6-4cba-9e43-f755e2a37ea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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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獐子岛(002069):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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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
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按照《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 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委员会职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裁担任组长。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
等。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识别公司 ESG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公司 ESG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建议;执行董事会 ESG
相关决策;统筹公司 ESG执行团队工作的开展;审核公司 ESG报告;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同
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公司 ESG 执行团队由各 ESG 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构成,负责 ESG 相关数据收集及 ESG报告的编制工作,执行战略委员会的 ESG
相关工作安排,开展日常自查及定期评估 ESG 执行措施有效性。公司 ESG 执行团队定期将 ESG 报告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向战略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由
公司有关部门、分(子、孙)公司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重大项目的背景资料,包括项目
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项目实施的风险评估报告、与合作方签订的
意向性文件,以及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等。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2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须
有 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
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
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如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
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天(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通知可以
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或存在重大事项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提前 3天通
知的时间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
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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