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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64(华峰化学)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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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064 华峰化学 更新日期:2025-09-1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9-02 16:39 │华峰化学(00206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5-08-27 20:14 │华峰化学(002064):内部审计制度 │ ├─────────┼──────────────────────────────────────────────┤ │2025-08-27 20:14 │华峰化学(00206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 │2025-08-27 20:14 │华峰化学(002064):子公司管理制度 │ ├─────────┼──────────────────────────────────────────────┤ │2025-08-27 20:14 │华峰化学(00206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 │2025-08-27 20:14 │华峰化学(002064):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 ├─────────┼──────────────────────────────────────────────┤ │2025-08-27 20:14 │华峰化学(002064):总经理工作细则 │ ├─────────┼──────────────────────────────────────────────┤ │2025-08-27 20:14 │华峰化学(002064):华峰化学章程 │ ├─────────┼──────────────────────────────────────────────┤ │2025-08-27 20:12 │华峰化学(002064):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的预案公告 │ ├─────────┼──────────────────────────────────────────────┤ │2025-08-27 20:12 │华峰化学(00206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公告 │ └─────────┴──────────────────────────────────────────────┘ ─────────┬──────────────────────────────────────────────── 2025-09-02 16:39│华峰化学(00206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 2025年 9月 18日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3.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 9月 18日 15:0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 9月 18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 9月 18日 9:15-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或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不能重复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通过 现场、交易系统或互联网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表决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15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 1688号行政楼二楼 205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 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 √作为投票对象的 度的议案 子议案数(5) 2.01 股东会议事规则 √ 2.02 董事会议事规则 √ 2.0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2.04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2.05 对外担保制度 √ 3.00 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的预案 √ 2.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参阅 2025年 8月 28日《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3.上述提案除提案 1.00、2.01、2.02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4.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有效持股凭证;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 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有效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 (3)股东为 QFII的,凭 QFII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截止前,采用信函、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登记,信函、电子邮件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股东请仔细 填写《授权委托书》(附件二),以便登记确认。 2.登记时间:2025年 9月 16日上午 9:00-11:30,下午 2:00-4:30 3.登记地点: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 1788号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格纬 联系电话:0577-65178053 传真:0577-65537858 电子邮箱:hfal002064@huafeng.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 1788号董事会办公室 5.其他事项:本次大会预期半天,与会股东所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请参阅本公告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3/9969eaab-ded6-4865-8360-80db87245a6a.PDF ─────────┬──────────────────────────────────────────────── 2025-08-27 20:14│华峰化学(002064):内部审计制度 ─────────┴────────────────────────────────────────────────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所 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 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 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室,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室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室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 称资格。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审计室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 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 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 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室拥有以下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 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长授权可暂予封 存; (六)其他必要的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 审计室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经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公司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为 审计计划的必备事项。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 重 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九条 审计室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准备。 第十条 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方式和审计重点,制定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单位发放审计通知 书。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 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上报董事长审定后,审计室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对于报请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的审计报告,应当根据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 审计意见(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室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 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 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审计工作资料包括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第十五条 审计室应当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 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第十六条 审计室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 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审计室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 风险。 第十八条 审计室应当根据本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应据实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 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室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暴露重大风险,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所发现的问题应列为公司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项目。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 意见,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 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 作,不得拒绝审计或者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 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泄露 机密,以权谋私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由公司董事会予以保 证,以保障审计职能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 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1558bc2d-f334-4558-810d-5b6be5c39085.PDF ─────────┬──────────────────────────────────────────────── 2025-08-27 20:14│华峰化学(00206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 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峰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 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 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 (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 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七)项或者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解除其职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 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管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 ,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七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 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机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擅自离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管的股份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熟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 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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