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58 *ST威尔 更新日期:2025-1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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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27 │*ST威尔(002058):关于完成工商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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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26 │*ST威尔(002058):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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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25 │*ST威尔(002058):关于转让上海小苗朗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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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25 │*ST威尔(002058):关于转让上海紫竹小苗朗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 │
│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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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6:49 │*ST威尔(002058):2025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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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6:45 │*ST威尔(002058):2025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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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20:47 │*ST威尔(002058):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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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20:46 │*ST威尔(002058):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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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20:45 │*ST威尔(002058):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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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20:45 │*ST威尔(002058):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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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27│*ST威尔(002058):关于完成工商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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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于2025
年12月5日召开2025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
体内容可详见公司在2025年11月19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拟
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司于近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了相关变更及《公司章程》备案等登记手续,并收到了换发了营业执照。根据市场
监督局的规范表述要求,公司本次营业执照变更情况如下:
变更 原登记内容 变更后登记内容
事项
住所 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263号1幢 上海市闵行区兰香湖南路1280号1幢4层07室
经营 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
范围 能仪器 用材
仪表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环境监测专用 料研发;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新
仪器仪 材料
表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 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食品用塑料包
统装置 装容
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 器工具制品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机械零
;机械 件、
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 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设备
境保护 销售;
专用设备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工业机 术转
器人安装、维修;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制造;绘图、 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项目外,凭营
计算及 业执
测量仪器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电子产品销售;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光电子
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换发后的营业执照具体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21766P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陈衡
注册资本:143,448,332元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24日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兰香湖南路1280号1幢4层07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新材料
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
部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7/025af6d5-4fea-4aa1-ae5a-9abde97d52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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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26│*ST威尔(002058):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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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威尔(002058):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7/a4a138b7-11a4-4e10-8767-4d5e7031dc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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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25│*ST威尔(002058):关于转让上海小苗朗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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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概述
1、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聚焦主业发展,经友好协商,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
全部持有的上海小苗朗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苗朗程”)10%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 125 万元,实缴出资 100 万元)
以 111.0182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紫竹高新小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苗创投”)。
2、小苗创投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小苗朗程及小苗创投法定代表人李彧先生为公
司现任董事。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关联交易属公司董事
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4、本次交易已经公司 2025 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陈衡、李彧
、夏光、刘宇锋均已回避表决。
二、小苗创投基本情况
1、注册信息
名称:上海紫竹高新小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 555 号乙楼 1022 室
法定代表人:李彧
注册资本:75000 万元
主营业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主要股东: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小苗创投 100%股权
2、小苗创投 2024 年实现营业收入 377.36 万元、净利润 1,845.67 万元,截至 2024 年末净资产为 75,833.55 万元。
3、关联关系说明:小苗创投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小苗朗程及小苗创投法定代表
人李彧先生为公司现任董事。
4、经核查,小苗创投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注册信息
名称:上海小苗朗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 555 号丙楼 1244 室
法定代表人:李彧
注册资本:1250 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本次转让前后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 转让前 转让后
认缴出资额 股权比例 认缴出资额 股权比例
上海紫竹高新小苗创业投资有限 675 万元 54% 800 万元 64%
公司
上海紫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250 万元 20% 250 万元 20%
限合伙)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 125 万元 10% 0 万元 0%
公司
上海紫泽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125 万元 10% 125 万元 10%
(有限合伙)
上海朗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5 万元 6% 75 万元 6%
合计 1250 万元 100% 1250 万元 100%
2、小苗朗程 2024 年实现营业收入 1,959.74 万元、净利润 253.38 万元,截至 2024 年末的净资产为 1,213.62 万元。
3、关联关系说明:小苗创投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小苗朗程及小苗创投法定代表
人李彧先生为公司现任董事。
4、本次交易标的财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
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经查询,小苗朗程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交易价格是以小苗朗程 2024 年度审计报告、2025 年实施
的现金分红情况及最近一次非关联方之间关于该公司股权转让的成交价格为参考,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并一致确认。
五、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 上海紫竹高新小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一条 转让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小苗朗程 1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25 万元,实缴出资100 万元)转让予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第二条 转让价格及支付
各方一致同意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11.0182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壹万零壹佰捌拾贰元整),作价依据为参考标的公司 2
024 年度审计报告。
第三条 交割先决条件
1、目标公司的股东会已通过合法有效的决议批准了本次交易且其他现有股东已就本次交易放弃优先购买权。
2、各方已签署完毕本协议。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且无论发生何种违约情形,违约方均应负责赔偿因违约而给守约
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损害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的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用、差旅费、评估拍卖费及其他费用)。
六、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资产流动性,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聚焦公司主业发展。本次交易遵循协商一致、公平交易的原则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交易完成
后,公司将不再持有小苗朗程股权。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外,本年度截至 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与小苗创
投已累计发生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0元。
八、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7/305b61a5-5b69-4ff7-81c7-736c0b9d19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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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25│*ST威尔(002058):关于转让上海紫竹小苗朗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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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概述
1、上海紫竹小苗朗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小苗朗新”)系募集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的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小苗朗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苗朗程”)。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持有小苗朗新 820.32 万元基金份额,持股比例为 4%。公司拟将全部持有的小苗朗新 820.32 万元基金份额以
928.56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紫竹高新小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苗创投”)。
2、小苗创投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小苗朗程及小苗创投法定代表人李彧先生为公
司现任董事。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关联交易属公司董事
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4、本次交易已经公司 2025 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陈衡、李彧
、夏光、刘宇锋均已回避表决。
二、小苗创投基本情况
1、注册信息
名称:上海紫竹高新小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 555 号乙楼 1022 室
法定代表人:李彧
注册资本:75000 万元
主营业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主要股东: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小苗创投 100%股权
2、小苗创投 2024 年实现营业收入 377.36 万元、净利润 1,845.67 万元,截至 2024 年末净资产为 75,833.55 万元。
3、关联关系说明:小苗创投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小苗朗程及小苗创投法定代表
人李彧先生为公司现任董事。
4、经核查,小苗创投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注册信息
名称:上海紫竹小苗朗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 555 号丙楼 8075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小苗朗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20508 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创业投资,投资管理
备案日期::2019 年 07 月 18 日
备案编码:SGV436
本次转让前后主要合伙人信息:
序 合伙人名称 转让前 转让后
号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
例 例
1 上海紫竹高新小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0,135.61 万元 49.42% 10,955.93 万元 53.42%
2 李彧 2,202.93 万元 10.74% 2,202.93 万元 10.74%
3 盈富泰克国家新兴产业创 2,050.80 万元 10% 2,050.8 万元 10%
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
伙)
4 王振华 1,025.40 万元 5% 1,025.40 万元 5%
5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 820.32 万元 4% 0 万元 0%
份有限公司
6 其他 4,272.94 万元 20.84% 4,272.94 万元 20.84%
合计 20,508 万元 100% 20,508 万元 100%
2、小苗朗新 2024 年营业收入为 0.65 万元、净利润为 2,318.75 万元,截至2024 年末净资产为 20,439.04 万元。
3、关联关系说明:小苗创投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小苗朗程及小苗创投法定代表
人李彧先生为公司现任董事。
4、本次交易标的财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
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经查询,小苗朗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交易价格是以小苗朗新 2024 年度审计报告及该基金最新一
次非关联方之间的基金份额转让成交价为参考,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并一致确认。
五、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上海紫竹高新小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一条 转让份额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小苗朗新 820.32 万元出资份额(下称“标的份额”,已全部完成实缴)转让予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
持有的小苗朗新全部标的份额。
第二条 转让价格与支付主体、支付方式
各方协商一致确定的标的份额转让总价格为人民币 9,285,600 元。第三条 声明与保证
1、甲方兹此作出如下声明与保证:
(1)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组织机构,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
(2)甲方转让标的份额,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并已履行完毕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3)甲方合法拥有标的份额,且在标的份额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抵押、担保、判决及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
(4)甲方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并不违反任何中国法律、《合伙协议》或转让方与其他方签署的任何协议。
2、乙方兹此作出如下声明与保证:
(1)乙方保证自己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乙方因受让标的份额所支付的对价是受让方合法拥有的财产,保证该等款项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并保证其支付对价的行为已获相关充分的授权;
(3)乙方保证在其受让标的份额后,遵守并履行《合伙协议》项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4)在受让标的份额前,乙方已详细阅读《合伙协议》及其他基金法律文件及相关资料,清晰了解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5)其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中国法律或受让方与其他方签署的任何协议。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且无论发生何种违约情形,违约方均应负责赔偿因违约而给守约
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损害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的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用、差旅费、评估拍卖费及其他费用)。
六、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资产流动性,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聚焦公司主业发展。本次交易遵循协商一致、公平交易的原则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交易完成
后,公司将不再持有小苗朗新基金份额。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外,本年度截至 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与小苗创
投已累计发生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0元。
八、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7/de8f4bb3-477f-496a-8de1-58f515ff6db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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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6:49│*ST威尔(002058):2025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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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威尔(002058):2025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6/53204892-beb0-422e-bc64-d9be33726f1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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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6:45│*ST威尔(002058):2025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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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 2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5年 12月 5日在上海市闵行区虹
中路263号 6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见证。
本所律师遵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执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威尔泰工
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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