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52 同洲电子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30 18:04 │同洲电子(002052):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30 18:04 │同洲电子(002052):同洲电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30 18:01 │同洲电子(002052):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9-30 00:00 │同洲电子(002052):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
├─────────┼──────────────────────────────────────────────┤
│2025-09-18 18:11 │同洲电子(00205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
│2025-09-05 18:05 │同洲电子(002052):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
├─────────┼──────────────────────────────────────────────┤
│2025-08-30 00:00 │同洲电子(002052):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
├─────────┼──────────────────────────────────────────────┤
│2025-08-30 00:00 │同洲电子(00205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
├─────────┼──────────────────────────────────────────────┤
│2025-08-27 21:14 │同洲电子(00205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8-27 21:10 │同洲电子(00205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
─────────┬────────────────────────────────────────────────
2025-10-30 18:04│同洲电子(002052):2025年三季度报告
─────────┴────────────────────────────────────────────────
同洲电子(002052):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08b51462-2808-4d45-94a5-f70e70150260.PDF
─────────┬────────────────────────────────────────────────
2025-10-30 18:04│同洲电子(002052):同洲电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
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
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
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
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或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
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
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以下简称“特定信息”)时,认为特定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
记审批表》(见附件一),经公司部门负责人、子(分)公司负责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连同《暂缓与豁免披
露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适用于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及《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二
,仅适用于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及其他相关资料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材料后,应当对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上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按规定审核特
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在《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总经理、董事长;
(三)特定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由董事长在《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中审批并签字确认;特定信息不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做好该信息的
保密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于未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给公司、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悖的,依照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811518a4-8cd3-4000-919c-a7b8ccc757f7.PDF
─────────┬────────────────────────────────────────────────
2025-10-30 18:01│同洲电子(002052):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以电子邮件、短信形
式发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29 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社区建安一路 9 号恒明珠金融大厦东座 9 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
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 5 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5 人。会议由董事长张纯银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详细内容请查阅同日披露的《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议案二、《关于制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
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制订《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制度》。详细内容请查阅同日披露的《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8611aa5b-f7a6-4bc3-8039-b374329698bc.PDF
─────────┬────────────────────────────────────────────────
2025-09-30 00:00│同洲电子(002052):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及控股公司最近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 7.4.2条规定,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已达到披露标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公司连续 12个月内(2024年 10月至 2025 年 9月期间,
不包括单独公告的其他重大诉讼案件)累计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10,205,401.51元,占公司 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1.7
2%。其中,公司及控股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6,417,622.68元,占公司 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 7.37%;公司及控股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3,787,778.83元,占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4.35%。具体情况详见文后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公司涉诉案件为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等,鉴
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出具裁决结果,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
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受理(应诉)通知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或传票等案件相关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811efce6-3556-49d8-b2cc-c8a553dfa2ce.PDF
─────────┬────────────────────────────────────────────────
2025-09-18 18:11│同洲电子(00205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持股 5%以上股东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一致。
通过“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万能产品”账户持有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60,849,000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8.09%)的股东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在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2025年8月
27日至2025年11月26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524,39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
025年8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75)。
截至2025年9月17日,上述股东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近日,公司收到股东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股
份减持计划期实施完成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 减持 减持股数(万 减持比例
期间 均价 股) (%)
瑞众人寿保 集中竞价交易 2025 年 15.75 752.43 1.00
险有限责任 8 月 27
公司(瑞众 日至
人寿保险有 2025 年
限责任公司 9 月 17
-万能产 日
品) 合 计 2025 年 15.75 752.43 1.00
8 月 27
日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名称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
例(%) 例(%)
瑞众人寿 合计持有股份 6084.90 8.09 5332.47 7.09
保险有限
责任公司
(瑞众人 其中: 6084.90 8.09 5332.47 7.09
寿保险有 无限售条件股
限责任公 份
司-万能 有限售条件股 0.00 0.00 0.00 0.00
产品) 份
二、其他相关说明
1、上述股东减持计划的实施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上述股东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减持计划一
致。上述股东不存在减持相关承诺。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三、备查文件
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9/aa4e466b-50f4-452c-8348-baf08bf57b34.PDF
─────────┬────────────────────────────────────────────────
2025-09-05 18:05│同洲电子(002052):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3、涉案金额:二审判决公司向罗王来等 40 名投资者赔偿损失 3056695.62元;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53375.55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判决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公司已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计
提预计负债。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粤民终 1
001-1028号】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罗王来等 40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二
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2024年 9月 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
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2024-112)以及公司于 2025年 1月 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
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系列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公司均已预缴,本院不另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公司已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6/5d3c58c6-7bfd-4053-abf3-44ac1b615c3c.PDF
─────────┬────────────────────────────────────────────────
2025-08-30 00:00│同洲电子(002052):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3、涉案金额:二审判决公司向殷关顼等 95 名投资者赔偿损失 4905969.65元;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93938.42元。准许投资者
张宪云撤诉。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判决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公司已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计
提预计负债。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民终 685
4-6879 号】、《民事裁定书》【(2024)粤民终 2673号】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显示,广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对涉及殷关顼等 95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二审判决、准许投资者张宪云撤诉。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3日、2024年 5月 21日、2024年 9月 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9、2024-050、2024-112)以及公司于 2023年 12月 27日、2024年
11月 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4、2024-134)。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系列案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共 93938.42 元,由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
不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公司已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1b8a4a6f-dabb-4451-883c-090de0bf2920.PDF
─────────┬────────────────────────────────────────────────
2025-08-30 00:00│同洲电子(00205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
同洲电子(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