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49 紫光国微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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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0:04 │紫光国微(002049):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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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0:04 │紫光国微(00204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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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0:04 │紫光国微(00204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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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0:04 │紫光国微(00204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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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0:02 │紫光国微(002049):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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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0:02 │紫光国微(002049):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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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0:02 │紫光国微(002049):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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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0:02 │紫光国微(002049):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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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0:02 │紫光国微(002049):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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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0:01 │紫光国微(002049):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权日)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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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0:04│紫光国微(002049):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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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国微(002049):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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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0:04│紫光国微(00204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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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国微(00204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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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0:04│紫光国微(00204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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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国微(00204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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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0:04│紫光国微(00204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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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
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从就任之日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聘任,在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职)。公司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
辞任的,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外,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第六条 公司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
解聘)的建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公司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
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第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
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时,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
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
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继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指定人员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进展说明和后续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
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的移交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其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变更或者豁免,应当继续履行。离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
促其履行承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
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
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第二十条 任职期限
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未履行适当程序擅自离职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
行所作出的承诺。第二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前述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1310d615-926b-42f3-a76e-6d3559e95f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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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0:02│紫光国微(002049):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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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国微(002049):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35b4a9da-ad79-4f6d-afeb-b13731b969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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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0:02│紫光国微(002049):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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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月 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公司于 2025 年 9月 25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
了相关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以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相关意见。公司于 2025 年 9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公告。
(二)2025 年 9月 26 日至 2025 年 10 月 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
。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5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
m.cn)披露了《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
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
查意见》。
(三)2025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 2025 年 10月 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相关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 6个月
内(即 2025 年 3月 25 日至 2025 年 9月 25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经
自查,有 2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中部分发生在其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后至《激励计划》公告前
。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为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公司决定取消前述
2名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
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466 人调整为 464 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1,560.14 万份调整为 1,516
.14 万份。除上述调整外,《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本次对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权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
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股票期权的授权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对象的调整、授予
数量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
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fa04585d-8d19-44ef-a6b7-9e5fbb36f5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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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0:02│紫光国微(002049):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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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国微(002049):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1ed35450-65f5-4240-a8c1-be14db2a9fe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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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0:02│紫光国微(002049):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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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国微(002049):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权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a27bb16f-0cca-405f-85f1-31f5a30798e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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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0:02│紫光国微(002049):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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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国微(002049):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f8fcbc6d-f9da-448e-bd2b-b313cf92b74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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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0:01│紫光国微(002049):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权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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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紫光国芯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三、除 2名激励对象被取消授予资格而发生调整外,《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
一致。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
为《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6ba2771d-0195-4d2f-baec-dbe932937be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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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0:01│紫光国微(002049):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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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以电子邮件的方
式发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2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号致真大厦 B座16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
应出席董事 9人,实际出席董事 9人。会议由董事长陈杰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同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5 年
第三季度报告》。
(二)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对该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该制度名称更新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度(2025 年 10月修订)》。
(三)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该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 年 10月修订)》。
(四)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 年 10月制
定)》。
(五)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董事兼总裁李天池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同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
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分别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六)会议以 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的议案》。
董事会根据《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及公
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认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决定以 2025 年 10 月 27 日为授权日,以 66.6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 464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1,516.14 万份股票期权;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
授权人士办理相关的协议及文件的签订事宜。
董事兼总裁李天池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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