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47 *ST宝鹰 更新日期:2026-04-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3-31 00:42 │*ST宝鹰(002047):2025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 │
├─────────┼──────────────────────────────────────────────┤
│2026-03-30 21:19 │*ST宝鹰(002047):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
│2026-03-30 21:19 │*ST宝鹰(002047):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高刚) │
├─────────┼──────────────────────────────────────────────┤
│2026-03-30 21:19 │*ST宝鹰(00204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
│2026-03-30 21:19 │*ST宝鹰(00204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
│2026-03-30 21:19 │*ST宝鹰(002047):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徐小伍) │
├─────────┼──────────────────────────────────────────────┤
│2026-03-30 21:19 │*ST宝鹰(002047):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张亮) │
├─────────┼──────────────────────────────────────────────┤
│2026-03-30 21:19 │*ST宝鹰(002047):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出具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影 │
│ │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 │
├─────────┼──────────────────────────────────────────────┤
│2026-03-30 21:19 │*ST宝鹰(002047):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
├─────────┼──────────────────────────────────────────────┤
│2026-03-30 21:19 │*ST宝鹰(002047):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
└─────────┴──────────────────────────────────────────────┘
─────────┬────────────────────────────────────────────────
2026-03-31 00:42│*ST宝鹰(002047):2025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
─────────┴────────────────────────────────────────────────
*ST宝鹰(002047):2025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31/1db23469-dd82-43e7-9ac8-e662a1b96a5e.PDF
─────────┬────────────────────────────────────────────────
2026-03-30 21:19│*ST宝鹰(002047):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公
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现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股东会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有关事项已经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宝鹰建设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4月 21 日(星期二)下午 14:30(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4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1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
决权。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4月 16 日(星期四)。
7、出席对象:
(1)2026 年 4 月 16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二)。(2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相关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四路 303 栋三楼多功能会议室。
二、股东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00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
3.00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00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5.00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6 年度融资额度的 √
议案
6.00 关于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的 √
议案
7.00 关于2026 年度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 √
案
8.00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
9.00 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10.00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的情况及 √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1.00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
12.00 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
13.00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二)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 3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其他
1、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2、议案 6.00 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议案 9.00 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珠海航空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大横琴股份(香港)有限
公司-1 号-R、古少明先生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也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4、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的公司 308,888,983 股对应的表决权,以及大横琴股份(香港)有限公司管
理的资产账户大横琴股份(香港)有限公司-1 号-R 直接持有的公司 30,324,645 股对应的表决权,合计 339,213,628股(占公司
总股本 22.37%)对应的表决权自 2025 年 10 月 24 日起放弃行使,因此上述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不会计入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5、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6 年 4月 17 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4:00-17:00)
2、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四路 303 栋三楼宝鹰股份董事会办公室(信函登记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3、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
账户卡、持股凭证、代理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
(以上文件需加盖公章)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股东账
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以上文件需加盖公章)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传真或电子邮箱方式办理登记,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须在 2026 年 4月 17日 17:00 前送达公
司。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4、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人:杨雅莉
联系电话:0755-82924810
传真号码:0755-88374949
邮 箱:sz002047@szbygf.com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四路 303 栋三楼
邮 编:518040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本次股东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
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 备查文件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六、附件
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2025年度股东会授权委托书模板。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31/a48d83d8-12cf-4ff9-92c2-3843fdc23639.PDF
─────────┬────────────────────────────────────────────────
2026-03-30 21:19│*ST宝鹰(002047):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高刚)
─────────┴────────────────────────────────────────────────
*ST宝鹰(002047):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高刚)。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31/42cfff2a-2f98-4f5f-96b3-20b4e0d58635.PDF
─────────┬────────────────────────────────────────────────
2026-03-30 21:19│*ST宝鹰(00204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相关事宜,确保公司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
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或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董
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公司应在收到相关书面报告后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任期结束。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董事会决议
通过之日任期结束。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
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条第(三)、(四
)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
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
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
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
)、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性以及业
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资料、数据资产、印章、未完成工作事项等。对未办
结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详细说明进展、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重大关联交易或重大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向董事会报告。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
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
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相关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未履行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任期尚未结束或者离职尚未生效的董事,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离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应继续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
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有权对其继续追偿,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存在冲突的,则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31/659bf3a8-496a-4466-a06b-1490eda634e4.PDF
─────────┬────────────────────────────────────────────────
2026-03-30 21:19│*ST宝鹰(00204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
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公司规模及业绩相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任权利对等,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相匹配;
(三)与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相符;
(四)与考核、奖惩机制挂钩,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决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综合人事部、财务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与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照公司有关规定领取相应报酬
。
未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确定。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仅领取固定津贴,独立董事的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标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础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三部分组成。
(一)基础薪酬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具体职务、岗位职责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础薪酬与绩效
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公司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
、奖金或奖励,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拟定。
上述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第十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
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一般应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事项所涉金额,剩
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领取基础薪酬,绩效薪酬的考核与
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
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
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
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