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43 兔 宝 宝 更新日期:2025-11-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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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29 │兔 宝 宝(002043):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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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29 │兔 宝 宝(002043):内部控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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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29 │兔 宝 宝(002043):委托理财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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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29 │兔 宝 宝(002043):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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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29 │兔 宝 宝(002043):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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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29 │兔 宝 宝(00204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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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29 │兔 宝 宝(00204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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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29 │兔 宝 宝(00204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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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29 │兔 宝 宝(00204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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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29 │兔 宝 宝(00204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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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29│兔 宝 宝(002043):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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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 宝 宝(002043):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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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29│兔 宝 宝(002043):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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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 宝 宝(002043):内部控制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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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29│兔 宝 宝(002043):委托理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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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
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
,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四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公司控股子
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和控制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购买委托理财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金额标准履行审批程序。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单日最高
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得到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
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预计金额进行审批决策: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
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开展理财业务的,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募集资金的有关监管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要求开展。
第三章 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
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或相关受托方出具的确认文件,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等。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
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合理、谨慎选择理财机构及理财产品,制定理财计划书并提交总经理审核、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手
续、及时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或者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及审批
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审查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进行结算,应当保存好相关协议、结算文件备查。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委托理财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或者较大不确定因素时,应及时通报
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审计部门等相关人员和部门,由上述人员和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托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
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报
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事项。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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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29│兔 宝 宝(002043):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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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 宝 宝(002043):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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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29│兔 宝 宝(002043):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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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
管理,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有序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
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能够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主体。此处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
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作为公司的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
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第三条 对子公司管理是指子公司实施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确立经营目标、重大经营决策、财务报告等方面重要控制节点的全
面管理和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子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
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出资,享有股东的各项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
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
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六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第七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子公司可不成立董事会,设一名董事;子公司根据自
身情况,可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九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需提前将会议议题等报备公司证券部,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
议事项是否须经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以及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对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
和权限进行。
第十一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董事
会决议或董事决定、监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子公司的章程规定委派;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也由公司委派;子公
司原则上不设独立董事,确有需要,可聘行业专家担任独立董事。
第十三条 公司委派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提名,由总经理最终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派往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1、依据《公司法》和各子公司《公司章程》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2、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3、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工作
;
4、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5、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财务、投资和担保的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司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
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司的财务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
,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
营。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
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七条 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等需要,拟进行对外投资、借款、对外担保或资产抵押的,须严格依照《公司章
程》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因子公司资源被占用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信息管理和重大事项报告
第十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其信息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子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制度,及时通过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直接
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证券部为公司与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
第二十条 子公司在提供信息时有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供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等信息;
2、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3、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发生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实施审计监督,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和评估,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等。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在接到公司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安排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
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第二十五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
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给当事人相应的处理,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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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29│兔 宝 宝(00204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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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
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18 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恪守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义务,严格履行信息申报义务,自行防范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等违规行为。
第二章 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
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
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身份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制度所称“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指截至上年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总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该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
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份的禁止情况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股份,也不得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本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
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
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份行为的流程及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
交易日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18 号指引》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等信息,以及不存在《18 号指
引》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
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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