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40 南 京 港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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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39  │南 京 港(002040):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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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39  │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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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39  │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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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36  │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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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17:55  │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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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18:33  │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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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8:49  │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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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8:45  │南 京 港(002040):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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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20:46  │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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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20:45  │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关于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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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7 19:39│南 京 港(002040):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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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 京 港(002040):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307cd351-ff5c-444b-b888-ae04fbb2f1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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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7 19:39│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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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 
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 
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 
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 
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
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记录由证券部会同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查。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 
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
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离任人员承诺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每季度核查履行进展,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履行承诺。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 
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其开展的离任审计或针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 
的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de11ced7-9989-4ed8-a9e3-8852e81c9fb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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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7 19:39│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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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4ea41671-f09f-408e-bef6-8fb9f37891c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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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7 19:36│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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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第六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7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通知,于20
25年10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共有董事9人参加了本次会议,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于 2025年 10月 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公司根
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2025年 10月修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5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2.《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关于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审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32bd3c1f-0b2d-40eb-80a8-64248f1d65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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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1 17:55│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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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2/3b37443f-7e56-4f0d-9739-6688893ba5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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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4 18:33│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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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提示:                                                                                                      
    1. 公司股票于 2025年 10月 13日、2025年 10月 14日连续 2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2. 近期,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目前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公司股价短期涨 
幅较大,存在一定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价格于2025年 10月 13日、10月 14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 
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情况,公司董事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函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 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 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 股票异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
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 公司经过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 公司将于 2025年 10月 28日披露《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 
不存在需披露相关业绩预告的情形。公司相关未公开的定期业绩信息不存在泄露的情形。                                      
    3.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
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同时,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股票价格短期波动较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问询的核实函及回函;                                                               
    2.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5/551e96d1-11d9-4fb5-b492-3e920b2772d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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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3 18:49│南 京 港(002040):南 京 港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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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10月 13日(周一)15:00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鼓楼区公共路 19号南京港口大厦 A座1922会议室。                                        
    4.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0月 13日 9:15—9:25,9:30—11:30和 1
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 10月 13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主持人:董事长赵建华先生                                                                                     
    7.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69 名,代表股份数为329,960,3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622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共计 2人,代表股份数为 327,604,6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7.1394%;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367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2,355,6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828%。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同意股份数 327,604,671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 2,095,43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211%;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反对股份数 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 175,046股,共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531%;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弃权股份数 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股份数 85,20
0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258%。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095,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524%;反对股份数 175,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08%;弃权股份数 85,2
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6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宇婷、王凯到会出席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3b0aa937-eb91-42e9-96c5-72ad7c3ee89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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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3 18:45│南 京 港(002040):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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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全
程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相
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
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年 9月 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5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                                                                                                                  
    2025年 9月 25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 10月 13日 15:00在南京市鼓楼区公共路 19号南 
京港口大厦 A座 1922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赵建华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年 10月 13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时间为:2025年 10月 13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69人,代表股份总计 329,960,3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7.6
222%。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人,代表股份 327,604,671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67.1394%。上述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67 人,代表股份 2,35
5,6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828%。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述议案予以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一名公司监事
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议案表决情况和结果如下:        
    1、《关于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9,960,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1%;反对 175,0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31%;弃权 8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95,43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524%;反对 175,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08%
;弃权 8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68%。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 
露文件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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