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39 黔源电力 更新日期:2025-1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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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00:00 │黔源电力(002039):关于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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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9:59 │黔源电力(00203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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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9:59 │黔源电力(002039):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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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9:59 │黔源电力(00203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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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9:59 │黔源电力(002039):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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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9:59 │黔源电力(002039):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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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9:59 │黔源电力(002039):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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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9:59 │黔源电力(00203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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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9:59 │黔源电力(002039):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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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9:59 │黔源电力(00203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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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00:00│黔源电力(002039):关于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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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王贵来先生(简历见附件)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职工董事。任期自第五届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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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9:59│黔源电力(00203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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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保障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董事会负责,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公司及行业和经营特点,严格贯彻执行并健全完善本制度,加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管理,增强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
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拟披露信息可能涉及适用本制度有关暂缓、豁免披露规定的,在履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程序时
可附注采取暂缓、豁免披露的意见、理由及依据,并及时提交至证券法务部。公司董事会秘书在 2 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采取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遵循以下公司内部审批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等的规定审核和确认相关信息办理暂缓、豁免披露;
(二)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签字确认;
(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暂缓、豁免披
露信息进行登记的范围包括:
1.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2.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3.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4.内部审核程序;
5.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参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
者不遵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
责。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贵州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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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9:59│黔源电力(002039):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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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经营、重大投资决策、法治工作
建设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发展委员会设
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委员会内选举一名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
人选。在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发展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审查法治工作规划(计划)、重大法治制度,研究重大合规风险事项,培育合规文化,听取依法治企和合规管理工作情况
报告。对公司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提出建议。
(五)研究重大科技创新工作并规范运行,为董事会科技创新重大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工作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战略发
展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
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章 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
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法律顾问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议题涉及有关人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以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
保存。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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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9:59│黔源电力(00203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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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源电力(00203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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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9:59│黔源电力(002039):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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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黔源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会议材料。如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不受前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1 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保障独立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现场、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每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举手表决、通讯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四)会议议案;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独立董事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的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授权委托书、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 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可以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提供公司运
营情况资料,组织或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可以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
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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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9:59│黔源电力(002039):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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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源电力(002039):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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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9:59│黔源电力(002039):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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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源公司或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保
障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就职责内一定事项的决策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被授权人
。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黔源公司和公司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董事会、总经理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的事项,董事长一般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事项,一般采取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第四条 授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从严控制。
(二)授权范围限定原则:授权应当严格限定在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不得超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凡属董事会
法定职权的,不得授权董事长、总经理行使。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
整授权权限。
(四)有效监控原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对授权权限执行的有效监控。
第五条 董事会需要授权的事项和权限采取“制度+清单”的管理模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和细化,同时保证董
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决策事项和授权决策事项对公司各类决策事项的全覆盖。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事项包括:
(一)一定金额以内的投资、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事项;
(二)一定金额以内的对外捐赠等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除外);
(三)其他列明的授权事项。
第七条 对于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按照规定提出,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正确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有权代表公司签署合
同及其他文件,依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责。
第九条 被授权人应按照相应的工作规则和有关管理制度行使公司董事会授予的职权,不得变更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根据工作需要,可对职权范围内事项进行适度授权。如授权事项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其中,董事会决策权限及授权权限的
确定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被授权人根据对公司经营管理、授权执行、风险控制等实际情况,可在权限内对授权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对设立董事会的各单位授权事项由各单位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对设立执行董事的各单位授权事项报公司同意后实
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被授权人须每年一季度结束前向董事会报告授权决策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公司相关部门进行配合,发现有授权违反相关规定
或超越授权范围的,及时提请董事会作出修正。
授权范围出现违规或越权的,修正后需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被授权人因不正确行使授权事项而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制订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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