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33 丽江股份 更新日期:2025-12-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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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42 │丽江股份(002033):关于监事及独立董事离任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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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41 │丽江股份(002033):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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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38 │丽江股份(002033):丽江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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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38 │丽江股份(00203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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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20:11 │丽江股份(002033):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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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20:10 │丽江股份(002033):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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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20:09 │丽江股份(00203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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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20:09 │丽江股份(002033):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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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20:09 │丽江股份(002033):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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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20:09 │丽江股份(002033):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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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42│丽江股份(002033):关于监事及独立董事离任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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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监事离任情况
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取消了监事会
,监事会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监事会五位监事的监事职务自然解除,具体如下:
姓名 离任职务 离任时 原定任期 离任 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 具体职务
间 到期日 原因 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
王政军 监事会召 2025 年 第七届监 取消 否 不适用
集人 12月16 事会届满 监事
耿磊 监事 日 之日 会
李映红
邓丽星 职工代表 是 党委专职副书
监事 记、纪委书记
王岚 投资者关系管
理员
截至本公告日,以上五位监事均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对五位监事在担任公司监事职务
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独立董事离任情况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盘莉红连续任职时间已达 6年,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选举姬少光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接替盘莉红的独立董事职务,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离任独立董事情况:
姓名 离任职务 离任时间 原定任期 离任原 是否继续在上市公 具体职务
到期日 因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任职
盘莉红 独立董事及 2025年12 2025 年 11 连续任 否 不适用
审计委员会 月 16 日 月 22 日 职时间
委员、提名 已达 6
委员会委 年
员、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
委员
截至本公告日,盘莉红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对盘莉红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职务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7/d512363b-df97-45cd-80de-61c00b6fbb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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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41│丽江股份(002033):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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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在丽江和府洲际度假酒店
会议室召开。公司已于 2025年 12 月 9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应出席董事 11 名,实际出席董事11 名,会议由和献中董
事长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选举姬少光为公司独立董事,接替盘莉红的独立董事职务,盘莉红已卸任公司独立董事及专门委
员会等所有职务,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做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
(1)战略委员会
主任委员:董事长和献中
委员:独立董事杨济云、董事张松山、段云燕、吴灿英、刘晓华、彭云辉
(2)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独立董事杨济云
委员:独立董事李红斌、姬少光、董事和献中、张松山
(3)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独立董事李红斌
委员:独立董事刘星、姬少光、董事张海安、吴灿英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独立董事刘星
委员:独立董事杨济云、姬少光、董事张松山、段云燕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其董事的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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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38│丽江股份(002033):丽江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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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股份(002033):丽江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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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38│丽江股份(00203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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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股份(00203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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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20:11│丽江股份(002033):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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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股份(002033):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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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20:10│丽江股份(002033):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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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股份(002033):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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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20:09│丽江股份(00203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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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股份(00203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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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20:09│丽江股份(002033):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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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管董事会印章。第三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领导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负责保存公司所
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
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德。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
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任
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
以及待办理事项。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
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
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
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证券监管机构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的。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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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20:09│丽江股份(002033):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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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股份(002033):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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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20:09│丽江股份(002033):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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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股份(002033):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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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20:09│丽江股份(00203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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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股份(00203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6/9692f260-a401-4296-9de6-cc740a523b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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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20:09│丽江股份(00203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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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公司
章程》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
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
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近
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
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
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本所申报信息,保证其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
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次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个月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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