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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30(达安基因)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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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030 达安基因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1-01 00:00 │达安基因(002030):关于取得一个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提示性公告 │ ├─────────┼──────────────────────────────────────────────┤ │2025-10-30 15:55 │达安基因(002030):关于调整自有资金现金管理品种的公告 │ ├─────────┼──────────────────────────────────────────────┤ │2025-10-30 15:55 │达安基因(002030):关于授权出售公司所持部分股票资产的公告 │ ├─────────┼──────────────────────────────────────────────┤ │2025-10-30 15:54 │达安基因(002030):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30 15:54 │达安基因(002030):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 │2025-10-30 15:54 │达安基因(002030):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30 15:54 │达安基因(00203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30 15:54 │达安基因(002030):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30 15:54 │达安基因(00203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 │2025-10-30 15:54 │达安基因(002030):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 └─────────┴──────────────────────────────────────────────┘ ─────────┬──────────────────────────────────────────────── 2025-11-01 00:00│达安基因(002030):关于取得一个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提示性公告 ─────────┴──────────────────────────────────────────────── 近日,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一个,具体为: 医疗器械名称:全自动核酸检测分析仪,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 20253222122。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 2030 年 10月 26日。适 用范围:本产品基于磁珠法提取核酸和实时荧光 PCR检测原理,与配套的检测试剂共同使用,在临床上用于对来源于人体样本中的靶 核酸(DNA/RNA)进行定性和定量检测,包括病原体和人类基因项目。 上述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取得丰富了公司的产品组合,拓宽了公司产品的应用领域。目前,上述产品尚处于市场开发阶段,市场需 求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1/24631890-274f-4ee2-ad7d-60550b7f1e74.PDF ─────────┬──────────────────────────────────────────────── 2025-10-30 15:55│达安基因(002030):关于调整自有资金现金管理品种的公告 ─────────┴──────────────────────────────────────────────── 达安基因(002030):关于调整自有资金现金管理品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7d1ffe5c-2d68-460f-8212-9bc891cccf04.PDF ─────────┬──────────────────────────────────────────────── 2025-10-30 15:55│达安基因(002030):关于授权出售公司所持部分股票资产的公告 ─────────┴──────────────────────────────────────────────── 达安基因(002030):关于授权出售公司所持部分股票资产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1acc087c-6578-4dee-a7ff-34fd06a5ea62.PDF ─────────┬──────────────────────────────────────────────── 2025-10-30 15:54│达安基因(002030):2025年三季度报告 ─────────┴──────────────────────────────────────────────── 达安基因(002030):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5dd6b0d0-566d-4554-be46-482c81f65d19.PDF ─────────┬──────────────────────────────────────────────── 2025-10-30 15:54│达安基因(002030):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适应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 “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以及《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 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战略委员会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新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职。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行、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 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 提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不采纳战略委员会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建议或提议。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公司证券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 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2、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 3、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调整意见; 4、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二)证券部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三)证券部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四)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委员会向 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求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通知需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3c286339-a2ab-4dc0-862e-854219a4122b.PDF ─────────┬──────────────────────────────────────────────── 2025-10-30 15:54│达安基因(002030):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合理利用自有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 况除外: 1、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2、被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 (不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 (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 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 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 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 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资产等事项在 2,000万元(含)以内的由董事会审议决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资金、资产等事项在 2,000万元以上或连续 12个月累计超过 2 ,000万元的,应由董事会审议后报经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3、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八条之规定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二条 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 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本制度要求审议通过相关财务资助议案后,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 及其他相关工作;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保荐机构意见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 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 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 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 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意见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 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 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五章 罚责 第二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875b743e-c3c4-41e2-8f0d-6ade4a3a2901.PDF ─────────┬──────────────────────────────────────────────── 2025-10-30 15:54│达安基因(00203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达安基因(00203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74391aec-15fd-439d-a3c6-0f68d771258e.PDF ─────────┬──────────────────────────────────────────────── 2025-10-30 15:54│达安基因(002030):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了提高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 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追究责任与改进工 作相结合原则。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 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内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 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年报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 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上述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 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 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 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在董事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追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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