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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28(思源电气)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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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028 思源电气 更新日期:2025-1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2-15 19:49 │思源电气(002028):思源电气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 │2025-12-15 19:49 │思源电气(002028):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 │2025-12-15 19:49 │思源电气(002028):证券投资控制制度 │ ├─────────┼──────────────────────────────────────────────┤ │2025-12-15 19:49 │思源电气(002028):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公告 │ ├─────────┼──────────────────────────────────────────────┤ │2025-12-15 19:49 │思源电气(002028):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 │ ├─────────┼──────────────────────────────────────────────┤ │2025-12-15 19:49 │思源电气(002028):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 │2025-12-15 19:49 │思源电气(002028):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 ├─────────┼──────────────────────────────────────────────┤ │2025-12-15 19:49 │思源电气(002028):思源电气公司章程(H股章程草案) │ ├─────────┼──────────────────────────────────────────────┤ │2025-12-15 19:49 │思源电气(002028):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 │2025-12-15 19:49 │思源电气(002028):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 └─────────┴──────────────────────────────────────────────┘ ─────────┬──────────────────────────────────────────────── 2025-12-15 19:49│思源电气(002028):思源电气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思源电气(002028):思源电气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98edb61b-7d18-4c3c-83a6-83edd2eef487.PDF ─────────┬──────────────────────────────────────────────── 2025-12-15 19:49│思源电气(002028):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思源电气(002028):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65860872-296a-4690-b6b6-223ec5319225.PDF ─────────┬──────────────────────────────────────────────── 2025-12-15 19:49│思源电气(002028):证券投资控制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下属公司(包括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下同)的证券 投资行为,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实现证券投资决策及流程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国债、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的短期投资,作为机构投资者参与申购首次公开招股、股票增 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的一级市场投资,通过二级市场股票与股票型基金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证 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执行和管理 第四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事宜,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处于保荐期的,保荐人应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经股东会通过的证券投资决议,有效期自该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 (一)关于包括国债、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的短期投资,作为机构投资者参与申购首次公开招股、股票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证券品种的一级市场投资的投资权限: 1、年度证券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由董事长批准; 2、年度证券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但不过超过 10%的,由董事会批准; 3、年度证券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由股东会批准。 (二)关于公司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与股票型基金的投资权限: 1、年度证券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5%,由董事长批准; 2、年度证券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5%,但不过超过 5%的,由董事会批准; 3、年度证券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由股东会批准。若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投资除符合本 条第(一)(二)款规定外,还需遵守以下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相关审批标准: 需提交股东会审批的情形:证券投资计算所得的资产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值,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或最近一期中 期报告中记载的资产总值(以较近期者为准,并根据于相关账目内建议的任何股息金额,及相关账目或中期报告发表后宣派的任何股 息调整))、盈利比率(有关交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盈利)、收益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 收益,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收益)、代价比率(有关代价除以公司的市值总额,市值总额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日报表所 载公司证券于有关交易日期之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及股本比率(公司发行作为代价的股份数目,除以进行有关交易前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数)中的任意一项达到【25%】以上。 需提交董事会审批的情形:证券投资构成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下的股份交易,或证券投资计算所得的资产比率、盈利比率、收益 比率、代价比率、股本比率中任一比率达到【 5% 】以上。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执行具体投资事宜,拟定具体投资计划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并在审议季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向董事会 报告该季度的投资计划实际执行情况。 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资资金。 公司审计部按内部审计制度负责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七条 公司应于年度末(必要时进行中期)由审计部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 发生的损失并由财务部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第八条 公司应以“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 金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应向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帐户以及资金帐户信息,接受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的监管。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 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第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投资与公司相同的证券,也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提交以下 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人应就该项证券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 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前款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 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何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人意见(如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证券投资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如有)和独 立董事应对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出具专门意见: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5,000万元以上的; (二)证券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500万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应该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报告期证券投资概述,包括证券投资投资金额、投资证券数量、损益情况等; (二)报告期证券投资金额最多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证券代码、投资金额、占投资的总比例、收益情况;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最大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四)报告期内执行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情况,如存在违反证券投资内控制度的情况,应说明公司已(拟)采取的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况。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保荐人意见(如有)和独立董事意见与年报同时披露。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 易。 第十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 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参股子公司进行 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按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自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含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 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461d7c53-3f91-4397-be01-bd4c309a2a03.PDF ─────────┬──────────────────────────────────────────────── 2025-12-15 19:49│思源电气(002028):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公告 ─────────┴────────────────────────────────────────────────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12月1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就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4、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31日(星期三)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12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应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2月26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2025年12月2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 8、会议地点: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3399号 公司107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议题 1、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以下议案: 提案编 提案名称 备注 号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 关于废止《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0 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 股东会议事规则 3.02 董事会议事规则 3.0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3.04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 提案编 提案名称 备注 号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3.05 集团内资金划拨管理制度 3.06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3.07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 3.08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09 投资和融资管理制度 3.10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3.11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3.12 证券投资控制制度 3.1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3.14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4.00 关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主板上市及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5.00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6.00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7.00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 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8.00 关于公司发行H股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的议案 9.00 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10.00 关于制定《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 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议案 11.00 关于就公司发行H股股票上市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00 关于聘请H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决议 2、议案披露情况 1、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 12月26日(周五) 上午9:30-12:00,下午13:30-15:30。 2、登记地点: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3399号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3、登记方式及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有关要求: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持股凭证、法定代表 人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持股凭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2)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代理人身 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和委托人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谢绝未按会议登记方式预约登 记者出席。 4、公司股东参加会议的食宿及交通自理。本次股东大会不发礼品及补贴。 5、会务联系人:徐女士 联系电话:021-61610958 联系传真:021-6161095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3399号 证券部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9d68d054-6fbe-415e-9ab7-1843915fc7a7.PDF ─────────┬──────────────────────────────────────────────── 2025-12-15 19:49│思源电气(002028):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在境外发行证 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规范公司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下称“《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 工作的规定》(下称“《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方发行证券及上市。本制度 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包括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下同)以及公司为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所聘请的各证券服务 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 第四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以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 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 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第五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各证券服务机构 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 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司可自行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保密行政管 理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司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得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 露。 第六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 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 度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况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第八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 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应当依法报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公司一律 不得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第九条 公司在与各证券服务机构就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事项签订服 务协议时,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密和保管档案管理工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各证券服 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范围等事项依法作出明确的约定。 公司与各证券服务机构已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关于适用法律以及各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约定条款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的,公司应当及时协商、修改服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第十条 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 影响的文件、资料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第十一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第十二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各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大陆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需要出境的,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未经有关主管 部门批准,也不得将其携带、寄运至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相关活动对公司 以及为公司境外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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