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20 京新药业 更新日期:2026-02-0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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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18:24 │京新药业(00202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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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18:24 │京新药业(00202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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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18:12 │京新药业(002020):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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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18:11 │京新药业(002020):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非交易过户完成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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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20:54 │京新药业(002020):董事会成员及雇员多元化政策(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2026年1月制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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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20:54 │京新药业(002020):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2026年1月修 │
│ │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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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20:54 │京新药业(002020):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 │
│ │用)(2026年1月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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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20:54 │京新药业(002020):反洗钱及经济制裁管理制度(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2026年1月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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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20:54 │京新药业(002020):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2026年1月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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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20:54 │京新药业(002020):股东通讯政策(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2026年1月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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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18:24│京新药业(00202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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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新药业(00202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9/69e1973b-9fb1-42d5-a329-a85c6dcc195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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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18:24│京新药业(00202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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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新药业(00202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9/1d4aeaad-4678-43e8-9604-1c20686fade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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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18:12│京新药业(002020):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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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于2026年1月21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
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吕钢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持有人293人,实际出席持有人共计215人,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份
额6,631.50万份、占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74.4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议案》
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管理委员会由 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人
,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表决结果:同意 6,631.50 万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份额总数的 100%;反对 0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持有人所持份额总数的 0%;弃权 0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额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选举陈斌、吴秀艳、张波为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一致。上述选任的管
理委员会成员未在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职务,与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表决结果:同意 6,631.50 万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份额总数的 100%;反对 0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持有人所持份额总数的 0%;弃权 0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额总数的 0%。
经 3位管理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公司同日召开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陈斌先生为第四期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委员会主任,任期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一致。
三、审议通过《关于<授权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办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授权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二)提请持有人会议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提请持有人会议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锁定期的延长、缩短,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代表全体持有人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依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以及
被取消资格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置事项,确认可解锁的权益份额,收回未解锁的权益份额,再分配尚未授出的权益份额;
(五)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六)负责制定预留份额分配方案,但不限于确定持有人及时间安排等;
(七)负责制定收回份额再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持有人名单、获授数量及时间安排等;
(八)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并进行管理;
(九)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卖出的全部事宜;
(十)负责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和财产分配;
(十一)制定、决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十二)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届满后售出公司股票进行变现,将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资产投
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
(十三)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委员会主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清算分
配完毕前具体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席上市公司股东会、提案、表决等股东权利),代表员工持
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十四)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其他权利;
(十五)决策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十六)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表决结果:同意 6,631.50 万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份额总数的 100%;反对 0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持有人所持份额总数的 0%;弃权 0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额总数的 0%。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3/68d3f0a0-a1b6-48a1-9db3-493cbac2804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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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18:11│京新药业(002020):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非交易过户完成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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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新药业(002020):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非交易过户完成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3/9bb326dc-cbe6-49cc-8001-fbaf6c2b594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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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20:54│京新药业(002020):董事会成员及雇员多元化政策(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2026年1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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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2026年1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政策的目的旨在指引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
及为达致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多元化而采取的方针和政策。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二条 公司致力于为全体员工缔造包容及互助的工作环境,尊重个体之多样性,并重视员工尊严。公司亦致力于促进员工平等
及多元化,并在招聘、培训与发展、薪酬,以及就业和晋升机会等方面提供平等机会。所有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之任命
均以用人唯才为原则,并在考虑人选时充分顾及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背景及教
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地区和行业经验、种族、知识及服务年期等)的裨益。
第三条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将妥为考虑多项因素(以下统称为“该等条件”)以评核、甄选
及向董事会建议一名或多名候选人担任或连任董事,该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a)多元化观点,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背景
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地区和行业经验、种族、知识及服务年期等;(b)资格,包括在公司的业务所涉及的有关行业之中的
成就及经验及其他专业资质;(c)就可用时间投入而言,对于董事会的职责的承担;(d)品格诚信方面的声誉;(e)该候选人可以为董
事会带来的贡献;以及(f)对于董事会继任有序予以落实的一项或多项计划。最终将根据人选的长处及可为董事会提供的贡献而作出
决定。董事会组成(包括性别、年龄、服务任期)将每年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第四条除该等条件以外,董事会及提名委员会将会
妥为考虑多项因素以评核及建议一名或多名候选人担任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中有
关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的因素和任职要求。
第五条公司明白并深信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多元化对提升公司的表现素质裨益良多。为达致可持续及均衡的发展,
公司视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日益多元化为促使其达到战略目标及维持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元素。公司志在建立及维持董事
会具备多元化的董事会成员组成和多元化的员工组成,在技能、专业经验、教育背景、知识、专才、文化、独立性、年龄及性别等各
方面达致均衡。公司致力于维持董事会和员工层面(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性别多元化。特别是,公司将致力于保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层拥有至少一名与其他成员性别不一致之成员。提名委员会将会尽其所能在合适的条件下识别并举荐女性董事候选人供董事会和股东
考量和委任。公司将继续重视女性人才的培养,在招聘中高层员工时促进性别多元化,为女性员工提供更多发展机会。
第六条 公司致力于创造多元化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通过提供多元化培训,帮助员工了解多元化队伍的价值,以及他们在不同
团队、部门和区域之间合作的角色与责任。公司开展平等公正的员工发展计划,根据员工的才能表现确定薪酬待遇,确保员工不受种
族、肤色、性别、宗教、国籍、残疾状况、性取向、性别认同、婚姻状况、退役状况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身份的影响。公司管理层应
具有包容的领导力,保持开放、包容的心态,重视和倾听多元化观点。在做出绩效评估和晋升决策时,公司管理层需要公平公正地考
虑不同背景的员工,避免可能存在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歧视或偏见。
第三章程序、监察、汇报及披露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应根据本政策、《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监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其职责,考察及提名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将定期检讨本政策,以确保政策行之有效。提名委员会应制定并推行正式流程以适当地监察本政策的落实情况
。提名委员会应讨论并就改进和建议向董事会汇报,以供其考虑及批准。
第九条 公司将在企业管治报告之中每年评核及汇报董事会成员及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组合,检查和汇报董事会成员和
员工多元化政策的执行。第十条 本政策概要及为执行本政策而制定的任何可计量目标及达标的进度将每年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除非特别说明,本政策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第十二条本政策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政策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本政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于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H股)于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四条 本政策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政策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3/3fee8072-e698-4bfb-9808-f3204066bec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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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20:54│京新药业(002020):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2026年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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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2026年1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
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有关监管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设立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对可持续
发展和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政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ESG职责,是指公司在战略决策和经营活动中对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
ance)因素的系统性整合,识别并管理ESG相关的影响、风险和机遇,并以此实现可持续价值创造。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与ESG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当
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ESG委员会召集人职责。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联交所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
人选。在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与ESG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核并提出建议;
(三)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
(四)识别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公司ESG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提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ESG制度、
工作机制、战略与目标;
(五)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和ESG相关法律及规例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相关报告;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战略方案或投资方案,公司管理层负责做好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并提供有关决策事项的全部资料。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如下:
投资评审工作职责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
以及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管理层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由公司总裁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ESG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根据公司管理层的初审意见对外进行相关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
,并将洽谈的相关情况上报公司管理层;
(四)由公司管理层进行评审,由公司总裁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ESG工作职责如下:
(一)提议符合公司战略的ESG事宜相关框架、政策及行动计划;
(二)评估及管理公司日常经营的ESG相关风险及事宜,包括气候变化以及自然相关的依赖、影响、风险与机遇等;
(三)提议包括气候与自然相关等ESG目标,并监督检查相关目标进展;
(四)收集、整理、编制公司就ESG相关事宜表现的公开披露;
(五)定期向战略与ESG委员会进行汇报;
(六)其他ESG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公司管理层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四名或四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三名或三名以上委员的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进行,如采用
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
决权。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
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与ESG委员
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秘办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与ESG
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本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于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H 股)于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本议事规则实施后,公司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3/7a96f50a-cf5f-44db-94a9-6169d6f8513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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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20:54│京新药业(002020):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2026年1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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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2026年1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全部境内企业(
该等境内企业以下单称或合称为“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相关的国家秘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
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
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上市”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行证券并/或上
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全部境内企业,即本制度亦适用于公司的子公司和
分公司。
第四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公司经营信息和
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第五条 公司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如果产生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提请有
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加强对
有关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具体措施,进一步做好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
公开披露文件资料前,应当对文件资料中是否含有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
利影响的信息进行审查。
第八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
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
案。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
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第九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
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第十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
资料,并就执行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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