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15 协鑫能科 更新日期:2026-04-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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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18:17 │协鑫能科(002015):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暨再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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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16:55 │协鑫能科(002015):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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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7:00 │协鑫能科(002015):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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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6:58 │协鑫能科(002015):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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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6:58 │协鑫能科(002015):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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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2 20:28 │协鑫能科(00201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暨补充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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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00:00 │协鑫能科(00201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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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16:47 │协鑫能科(002015):关于完成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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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4 16:41 │协鑫能科(002015):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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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4 16:40 │协鑫能科(002015):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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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18:17│协鑫能科(002015):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暨再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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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上海其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其辰”)通知,获悉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暨再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 本次解除 占其所 占公司 起始日 解除日期 质权人
名称 股股东或 质押股份 持股份 总股本
第一大股 数量(股) 比例 比例
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
上海 是 3,625,000 1.38% 0.22% 2025/9/24 2026/3/30 乐山市五
其辰 通桥区发
展产业投
资有限公
司
是 2,625,000 1.00% 0.16% 2025/9/24 2026/3/30 乐山高新
创新科技
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
合计 - 6,250,000 2.38% 0.39% - - -
注:①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其辰持有公司的股份为 262,107,048 股,公司总股本为 1,623,324,614股。②表
格中合计数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2、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 本次 占其 占公 是否为 是 质押 质押到 质权人 质押
名称 股股东或 质押 所持 司总 限售股 否 起始 期日 用途
第一大股 股份 股份 股本 (如是, 为 日
东及其一 数量 比例 比例 注明限 补
致行动人 (股) 售类型) 充
质
押
上海 是 6,250 2.38 0.39 否 否 2026/ 办理解 苏交控 为关
其辰 ,000 % % 3/31 除质押 商业保 联方
登记手 理(广 融资
续之日 州)有 担保
限公司
是 6,250 2.38 0.39 否 否 2026/ 办理解 华夏银 为关
,000 % % 3/31 除质押 行股份 联方
登记手 有限公 融资
续之日 司苏州 担保
工业园
区支行
合计 - 12,50 4.77 0.77 - - - - - -
0,000 % %
注:表格中合计数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其辰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协鑫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创展”)、杭州鑫
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鑫瑀”)累计被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50.96%。股份累计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 持股 累计被 占其 占公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名称 量(股) 比例 质押股 所持 司总 已质押股 占已 未质押股 占未
份数量 股份 股本 份限售和 质押 份限售和 质押
(股) 比例 比例 冻结数量 股份 冻结数量 股份
(股) 比例 (股) 比例
上海 262,10 16.15 262,09 99.99 16.15 0 0% 0 0%
其辰 7,048 % 8,826 7% %
协鑫 86,204, 5.31 86,204, 100.0 5.31 0 0% 0 0%
创展 109 % 109 0% %
杭州 335,17 20.65 0 0 0 0 0% 0 0%
鑫瑀 6,285 %
合计 683,48 42.10 348,30 - 21.46 0 0% 0 0%
7,442 % 2,935 %
注:表格中合计数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说明
1、本次股份质押融资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需求无关。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44,900,000 股,占所持股份比例 6.57%,占公司总股本比
例 2.77%,对应融资余额 4.99 亿元;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 56,400,000 股,占所持股份比例 8.25%,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 3.47%,对应融资余额 5.59亿元。质押融资还款资金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融
资渠道畅通,具有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
3、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本次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履行。
四、风险提示
1、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股份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
生变更,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2、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部分解除质押登记》;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持股 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5、《质押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2/f0889715-194b-4e00-b6f0-de23806274b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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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16:55│协鑫能科(002015):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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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协鑫能科”)分别于2026年 3月 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6年
3月 20日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
建德协鑫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德抽蓄”)因电站项目建设及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清泰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等多家银行申请银团贷款业务,
贷款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亿元,贷款期限为 384个月。
公司拟为建德抽蓄申请上述银团贷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协鑫智慧能源”)拟以其持有的建德抽蓄 85%股权为建德抽蓄申请上述银团贷款提供最高额股权质押担保,并拟为建德抽蓄在上述
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主债务按 100%的比例提供流动性支持资金,确保主债务按时足额偿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3月 5日、2026年 3月 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
m.cn)上披露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13)、《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9)。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
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以下统称“银团各贷款人”)签署了《最
高额保证合同》;协鑫智慧能源与银团各贷款人签署了《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协鑫智慧能源、建德抽蓄与银团各贷款人签署了《
流动性支持协议》。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与银团各贷款人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协议主体:债权人:银团各贷款人 保证人:协鑫能科
2、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4、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
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
。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
,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5、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建德抽蓄。
6、被担保债权: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 2026 年 3 月20 日至 2058 年 3月 19 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
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
。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币种)壹佰亿元整(大写)为限。
(二)协鑫智慧能源与银团各贷款人签署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
1、协议主体:质权人:银团各贷款人 出质人:协鑫智慧能源
2、质押财产:出质人不可撤销地同意,以其持有的建德抽蓄 85%股权,为债务人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所欠质权人的全部债务提
供质押担保。
3、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以及质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
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4、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建德抽蓄。
5、被担保债权: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 2026 年 3 月20 日至 2058 年 3月 19 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
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
。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币种)壹佰亿元整(大写)为限。
(三)协鑫智慧能源、建德抽蓄与银团各贷款人签署的《流动性支持协议》
1、协议主体:甲方:建德抽蓄 乙方:银团各贷款人 丙方:协鑫智慧能源
2、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壹佰亿元。
3、丙方自愿为甲方在贷款合同项下的主债务(主债务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壹佰亿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手续费和其他为签订、履行或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按 100%的比例提供流动
性支持资金。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担保情形 担保总额 担保余额
担保总额 占 2024 年度经 担保余额 占 2024 年度经
审计合并报表净 审计合并报表净
资产的比例 资产的比例
一、公司及其控 3,783,117.80 322.27% 1,925,847.93 164.06%
股子公司累计对
外担保
1、公司及其控股 47,410.20 4.04% 22,762.18 1.94%
子公司对外担保
(不包括对子公
司的担保)
2、公司对子公司 2,910,088.11 247.90% 1,271,711.68 108.33%
的担保
3、子公司对子公 825,619.49 70.33% 631,374.07 53.78%
司的担保
二、子公司对公 21,000.00 1.79% 8,900.00 0.76%
司的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协鑫能科与银团各贷款人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协鑫智慧能源与银团各贷款人签署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
3、协鑫智慧能源、建德抽蓄与银团各贷款人签署的《流动性支持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8/6a8f7d15-5139-447e-aae4-e03c40ba57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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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7:00│协鑫能科(002015):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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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4月 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
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同意 2025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公司及下属公司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
要时为其提供对外担保,担保金额上限为 336.69 亿元人民币,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如果公司及下
属公司在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担保,则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可为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应的反
担保。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 329.01 亿元人民币,其中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 117.42 亿元人民币,为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 211.59亿元人民币;合并报表范
围内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 2.10 亿元人民币;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合营或联营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 5.58亿元人民币。
本次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
具体组织实施、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法律法规等允许的范围内适度调整各下属公司的担保额度。公司可通过子
公司作为具体担保合同的担保主体,每笔担保金额及期限根据具体合同另行约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 29日披露的《关于 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5年 5月 20日召开的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公司在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予的担保额度内,将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子公司唐山协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沧州协源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张家口协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 892 万元调剂至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上海鑫祥诚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芜湖鑫欣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使用。本次担保额度调剂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被担保人 经审批担 已调剂使 本次调剂 调剂后担 调剂后担 调剂后可
保额度 用额度 担保额度 保额度 保金额 使用担保
额度
唐山协乾 426.00 - -426.00 - - -
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
司
沧州协源 252.00 - -252.00 - - -
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
司
张家口协 214.00 - -214.00 - - -
升新能源
科技有限
公司
上海鑫祥 - - 100.00 100.00 100.00 -
诚能源科
技有限公
司
芜湖鑫欣 3,000.00 - 792.00 3,792.00 3,791.44 0.56
光伏发电
有限公司
合计 3,892.00 - - 3,892.00 3,891.44 0.56
三、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1、2026年 2月 9日,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鑫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鑫链”)分别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
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南洋银行苏州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和《质押合同》,约定公司和苏州鑫链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
上海鑫祥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鑫祥诚”)向南洋银行苏州分行申请的本金为 100 万元人民币项目贷款所形成的债
权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股权质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南洋银行苏州分行基于固定资产贷款主合同对上海鑫祥诚享有的全
部债权,主债权期限 7.25 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和《质押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 100万元人民币。
2、2026年 2月 9日,公司、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安徽协鑫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协鑫”)分别与长江联合金
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公司和安徽协鑫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芜
湖鑫欣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鑫欣”)向长江金租申请的本金为 791.44 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分别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股权质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长江金租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芜湖鑫欣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 10
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 791.44万元人民币。
3、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以下简称“重庆农商行石柱支行”)签署了《最高额
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重庆协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协鑫”)向重庆农商行石柱支行申请的本金不
超过 25,714 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12月31日至2036年12月30期间重庆协鑫在25,7
14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内与重庆农商行石柱支行办理约定的各类银行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 23,763万元人民币。
4、2026年 3月 6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智慧能源”)与昆仑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大庆分行(以下简称“昆仑银行大庆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协鑫智慧能源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国电中山燃气发电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燃机”)向昆仑银行大庆分行申请的本金 3,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
为昆仑银行大庆分行基于贷款主合同对中山燃机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 1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 3,000万元人民币。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担保情形 担保总额 担保余额
担保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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