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014 永新股份 更新日期:2025-09-1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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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永新股份(002014):关于参加2025年安徽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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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19 │永新股份(00201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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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19 │永新股份(00201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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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19 │永新股份(002014):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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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19 │永新股份(00201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5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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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19 │永新股份(002014):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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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19 │永新股份(00201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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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19 │永新股份(002014):公司章程(2025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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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19 │永新股份(00201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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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18 │永新股份(002014):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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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永新股份(002014):关于参加2025年安徽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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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与广大投资者的互动交流,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安徽证监局指导,安徽上市公司
协会与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2025年安徽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全景财经
,或下载全景路演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周一)15:00-17:00。公司出席本次集体接待日的人员有:
公司董事会秘书唐永亮先生、财务总监吴旭先生、证券事务代表潘吉沣先生。届时将在线就公司业绩、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
况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73ff24b1-abc7-4bb5-b909-c559c13fbe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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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19│永新股份(002014):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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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09 月 18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09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09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09 月 15 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黄山市徽州区徽州东路 188 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 2025 年中期现金分红的预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5.00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6.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 2025年 6月 25日、2025年 8
月 2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会提案 2、3、4、5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
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1.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持股
凭证进行登记;
1.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登记时间:2025年 9月 16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4:00-17:00。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投资部。
信函登记地址:公司证券投资部,信函上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通讯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徽州东路 188号;
邮 编:245900;
传真号码:0559-3516357。
4、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e56c45ce-87ec-44b7-a5dc-8d51feea29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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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19│永新股份(00201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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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
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
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
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
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
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
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
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
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
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分别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
视为弃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
第十一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
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
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
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
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
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
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二 O二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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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19│永新股份(002014):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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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股份(002014):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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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19│永新股份(00201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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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股份(00201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5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d6f56a02-d256-4eac-b664-ddc4f54fe1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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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19│永新股份(002014):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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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修订时间:2025年 8月 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
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
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第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
、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门为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筹备会议和准备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根据董事及经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七)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八)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经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九)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十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
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准备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经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经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经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至少半个月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经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经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经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委员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现场召开时,表决方式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但非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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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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