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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12(凯恩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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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012 凯恩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30 00:00 │凯恩股份(002012):公司章程修正案 │ ├─────────┼──────────────────────────────────────────────┤ │2025-10-30 00:00 │凯恩股份(002012):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30 00:00 │凯恩股份(002012):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5-10-30 00:00 │凯恩股份(002012):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 ├─────────┼──────────────────────────────────────────────┤ │2025-10-30 00:00 │凯恩股份(00201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 │2025-10-30 00:00 │凯恩股份(002012):关联交易制度 │ ├─────────┼──────────────────────────────────────────────┤ │2025-10-30 00:00 │凯恩股份(00201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 │2025-10-30 00:00 │凯恩股份(002012):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 │2025-10-30 00:00 │凯恩股份(002012):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 ├─────────┼──────────────────────────────────────────────┤ │2025-10-30 00:00 │凯恩股份(00201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 ─────────┬──────────────────────────────────────────────── 2025-10-30 00:00│凯恩股份(002012):公司章程修正案 ─────────┴──────────────────────────────────────────────── 凯恩股份(002012):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d1baff67-063d-4a02-86f2-af8e0e8f05bf.PDF ─────────┬──────────────────────────────────────────────── 2025-10-30 00:00│凯恩股份(002012):2025年三季度报告 ─────────┴──────────────────────────────────────────────── 凯恩股份(002012):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6cb4e51d-e86d-4ec7-ba84-c0b5be1b2d93.PDF ─────────┬──────────────────────────────────────────────── 2025-10-30 00:00│凯恩股份(002012):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凯恩股份(002012):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d3f23a6f-8ea9-4455-887b-91cb098db303.PDF ─────────┬──────────────────────────────────────────────── 2025-10-30 00:00│凯恩股份(002012):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者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 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本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则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应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资本运作、资产经营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将对外投资的方案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并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 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公司章程》第 8.1.1 条规定的方式及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 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一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一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全体与会委员同意后按期召开。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 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 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全体委员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 并由与会委员签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委员、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委员、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 决票,或者委员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方式进行。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 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 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 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628bb972-9756-48ed-bd55-dc65774d07e0.PDF ─────────┬──────────────────────────────────────────────── 2025-10-30 00:00│凯恩股份(00201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凯恩股份(00201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2aa7da78-da4a-4326-b414-aefe25d94ca3.PDF ─────────┬──────────────────────────────────────────────── 2025-10-30 00:00│凯恩股份(002012):关联交易制度 ─────────┴──────────────────────────────────────────────── 凯恩股份(002012):关联交易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92fc8df3-9c4c-4c5b-8bb0-58ebf35ac64b.PDF ─────────┬──────────────────────────────────────────────── 2025-10-30 00:00│凯恩股份(00201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凯恩股份(00201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a63a187f-829b-4c39-971d-46c15dbdcecb.PDF ─────────┬──────────────────────────────────────────────── 2025-10-30 00:00│凯恩股份(002012):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凯恩股份(002012):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9c063aec-113a-43c0-9364-f9d0c291a3df.PDF ─────────┬──────────────────────────────────────────────── 2025-10-30 00:00│凯恩股份(002012):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 凯恩股份(002012):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8304b7b7-6fec-45dc-a36a-c987f6699aeb.PDF ─────────┬──────────────────────────────────────────────── 2025-10-30 00:00│凯恩股份(00201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 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 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除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 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 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和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 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 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 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公司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 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审计监察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 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本制度要求审议通过相关财务资助议案后,负责办理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日后的 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公告。第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罚 责 第十五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9f087714-bcae-45f4-a486-e7a876cd58ba.PDF ─────────┬──────────────────────────────────────────────── 2025-10-30 00:00│凯恩股份(002012):财务管理制度 ─────────┴──────────────────────────────────────────────── 凯恩股份(002012):财务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41038251-11e2-4b8f-9760-ee4ddfe93de3.PDF ─────────┬──────────────────────────────────────────────── 2025-10-30 00:00│凯恩股份(00201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 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 )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委员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 其不再担任董事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设立组长一名,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担任,下设工作人员1-2名,专门负 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议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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