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382 新亚电缆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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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09 │新亚电缆(001382):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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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09 │新亚电缆(001382):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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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09 │新亚电缆(001382):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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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09 │新亚电缆(001382):社会责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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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09 │新亚电缆(001382):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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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07 │新亚电缆(00138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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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06 │新亚电缆(001382):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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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9:30 │新亚电缆(001382):关于拟签署项目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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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9:26 │新亚电缆(001382):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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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20:12 │新亚电缆(001382):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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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09│新亚电缆(001382):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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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电缆(001382):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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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09│新亚电缆(001382):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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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
,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
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作出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工作制度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和监管部门的联络人,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
第九条 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制度,参加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
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第十条 负责公司未正式披露的重要信息资料的保密工作,并落实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对于
各种原因引致公司内幕信息资料外泄时,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十一条 负责协调组织市场推介,协调来访接待,处理投资者关系,保持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协调解
答社会公众的提问,确保投资者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组织筹备公司推介宣传活动,对市场推介和重要来访等活动形成总结报告
。
第十二条 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董事会印章。
第十三条 协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知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
第十四条 在公司审计委员会及其他审核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时,协助提供必须的信息资料,协助做好对有关公司财务主管、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诚信责任的调查。
第十五条 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支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
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
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
,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二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
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
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内容与《公司章程》规定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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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09│新亚电缆(001382):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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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健全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
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
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选及任期。
1.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职位。
2.总经理人选由公司董事会选聘或解聘。
3.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4.总经理在聘任期届满前,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主动辞职者除外。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
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条 总经理的资格规定。
1.总经理人选具有业界公认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具体条件在每任招聘总经理时另行确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总经理的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借款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9.《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总经理的义务与责任。
1.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依诚信、勤勉、敬业、公正原则工作。
2.总经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2)执行董事会决议;
(3)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4)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5)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质询和监督;
(6)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7)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8)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谋求其他非法报酬。
3.公司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时,总经理具有以下权限,超过以下权限之一的,应按程序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的10%;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在1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或在10
%以上但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10%,或在10%以上
但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或在1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人
民币以下;
(6)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10%,或在1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
(7)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人民币;
(8)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绝对值的0.5%。
4.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
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5.总经理在执行职务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经董事会决议,公司有权通过诉讼追究其法
律责任:
(1)玩忽职守、处置不力;
(2)超越董事会授权权限;
(3)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第六条 副总经理职责主要如下:
1.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2.根据董事会或者总经理的授权,代为行使总经理的职权;
3.依照分工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
第八条 总经理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总经理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如情况发生变
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
情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
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1)董事长提出时;
(2)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3)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4)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2.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指定一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会议。
3.总经理办公会议由高级管理人员出席。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有权列席会议,总经理可以要求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4.总经理办公会议不实行表决制。
总经理办公会议所议事项,出席人员有权发表意见,列席人员经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许可后也可以发表意见
。在保障出席或列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由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决定。
如果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具体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或部门经理就决定事项发生严重分歧意见时,应将会议讨
论详细情况报告董事长。
董事长与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意见一致的,按此执行。董事长不同意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其他经理人员
的决定意见,或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提请董事会决定的,应当提请董事会决定。
5.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和记录人姓名;
(2)参会人员及记录人员的姓名;
(3)会议发言要点议;
(4)会议议题及决议。
参会人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十二条 报告制度。
总经理应当定期或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的要求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包括:
1.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3.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4.其他情况。
总经理必须保证向董事会所做出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总经理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董事会认为需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另行补充文件办理。
2.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3.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4.本细则内容与《公司章程》规定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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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09│新亚电缆(001382):社会责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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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电缆(001382):社会责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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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09│新亚电缆(001382):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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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
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
、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
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
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
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
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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