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338 永顺泰 更新日期:2025-06-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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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16:52 │永顺泰(001338):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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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1 15:36 │永顺泰(001338):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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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19:24 │永顺泰(001338):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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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19:24 │永顺泰(001338):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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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00:00 │永顺泰(001338):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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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5:40 │永顺泰(001338):2025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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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 11:50 │永顺泰(001338):中信建投关于永顺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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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 11:50 │永顺泰(001338):中信建投关于永顺泰2024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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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 11:46 │永顺泰(001338):关于举办2024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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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0 00:31 │永顺泰(001338):2024年度永顺泰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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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16:52│永顺泰(001338):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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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 20
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24 年 12 月 31日公司总股本 501,730,834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3.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50,519,250.2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 79,605,906.60 元结转至下一年度。
2024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自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权益分派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5、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方案的原则为以分配总额不变的方式分配。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01,730,83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000000 元人民币现
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
基金每 10 股派 2.7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
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0.6000
00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30000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6 月 1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6 月1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6 月 1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6月1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若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根据上述承诺,公司 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
后,将对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作相应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后,公司控股股东、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减持价格由 6.66元/股调整为 6.36 元/股。
七、有关咨询方法
咨询机构: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作部
咨询地址:中国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华西街 1号
咨询联系人:刘冬怡
咨询电话:020-82057819
传真电话:020-82216589
八、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结算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2/86f13d26-7622-4367-aa03-3d77ad4b7c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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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1 15:36│永顺泰(001338):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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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年 5 月 8日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因审议事项紧急,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的通知时限。应到董事 8名,实到董事 8
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纪委书记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粤海永顺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作出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补选董事伍兴龙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为止。
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三、备查文件
1.《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2/a8b17f41-6fbf-416c-87da-ad7e968374f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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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19:24│永顺泰(001338):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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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的
法律法规)以及《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
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
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前述问题之外的任何其他事宜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5 年 4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粤海永顺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和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5 月 8 日 15:00 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华西街 1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5月 8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经公司董事推举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的董事张前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7 人,总共代表公司股份
281,499,5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0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总共代表公司股份265,77
6,3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71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12人,总共代表公
司股份15,723,2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33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列入《股
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和监票。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的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280,826,9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1%;反对35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
249%;弃权 32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0%。
(二)《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280,839,5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5%;反对35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
249%;弃权 30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5%。
(三)《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280,829,9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21%;反对35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
249%;弃权 31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9%。
(四)《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280,838,1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0%;反对36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
302%;弃权 29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8%。
(五)《关于公司<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276,939,8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02%;反对4,469,6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5878%;弃权 9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
(六)《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281,064,0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3%;反对34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
236%;弃权 8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281,037,5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9%;反对34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
232%;弃权 11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9%。
(八)《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议案》
同意 276,900,8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63%;反对4,470,5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5881%;弃权 12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5%。
(九)《关于修订<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276,913,6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09%;反对4,460,8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5847%;弃权 12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4%。
(十)《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80,967,0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08%;反对407,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
448%;弃权 1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3%。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09/87b78915-f7c1-4762-9eff-72e7764afcb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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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19:24│永顺泰(001338):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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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5月 8日(星期四)下午 15:0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5 月 8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 5月 8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华西街 1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张前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31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1,499,5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057%。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5,776,3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719
%;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723,2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38%;
(3)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1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021,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84%
。
2、除于会娟监事因工作冲突未出席会议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
3、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郭曦律师、廖颖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予以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并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0,826,97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1%;反对 351,7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249%;弃权 320,9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0%,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0,839,57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5%;反对 351,7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249%;弃权 308,3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5%,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0,829,97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21%;反对 351,7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249%;弃权 317,9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9%,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0,838,17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0%;反对 366,4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302%;弃权 295,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8%,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6,939,802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02%;反对 4,469,673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5878%;弃权 90,1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1,064,07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3%;反对 347,9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236%;弃权 87,6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585,84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083%;反对 347,900 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12%;弃权 87,6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5%。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1,037,57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9%;反对 346,9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232%;弃权 115,1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559,34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32%;反对 346,900 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69%;弃权 115,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6,900,802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63%;反对 4,470,573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5881%;弃权 128,2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22,57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0239%;反对 4,470,573 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192%;弃权 128,2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69%。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6,913,602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09%;反对 4,460,873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5847%;弃权 125,1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4%,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0,967,07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08%;反对 407,7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448%;弃权 124,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3%,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488,84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869%;反对 407,700 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10%;弃权 124,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2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郭曦律师、廖颖华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08/7f70ed6f-a55a-474e-b205-da5f48fbac5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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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00:00│永顺泰(001338):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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