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335 信凯科技 更新日期:2025-06-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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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9:19 │信凯科技(001335):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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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9:19 │信凯科技(00133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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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9:19 │信凯科技(001335):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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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9:19 │信凯科技(001335):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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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9:19 │信凯科技(00133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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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9:19 │信凯科技(00133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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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9:19 │信凯科技(001335):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施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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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9:19 │信凯科技(001335):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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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9:19 │信凯科技(001335):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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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9:19 │信凯科技(001335):舆情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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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9:19│信凯科技(001335):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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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
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6月25日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会”),现
将本次会议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会届次:2024 年年度股东会
(二) 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会议召开的日期与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6 月 25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25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五)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
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行使表决权。
2. 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公司股
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 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6 月 18 日(星期三)
(七) 会议出席对象
1. 截至 2025 年 6 月 18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可以以书
面形式(格式见附件二: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八)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东莲街 1069 号浙江信
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及提案编码如下:
提案 提案名称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00 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00 关于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
4.00 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5.00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6.00 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 √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00 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
8.00 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
9.00 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 √
供授信担保的议案
10.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11.00 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逐项表决,作为
投票对象的子议案
数:6)
11.01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11.0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1.0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1.0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11.05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11.06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
(二)除议案 2.00 外其他议案均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00 已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议案 10.00、子议案 11.02 至 11.03 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11.00 需逐项表决。
(四)对于本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事项
(一) 登记时间:2025 年 6 月 24 日,上午 8:45-11:45,下午 12:45-17:15(二) 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
前街道东莲街 1069 号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方式登记。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
(四) 登记手续:
1. 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
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股
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 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
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 异地股东登记:采用电子邮件、信函方式登记的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随同相关登记资
料在 2025 年 6 月 24 日下午
16:30 之前送达到公司,并请通过电话方式对所发电子邮件、信函与本公司进
行确认,联系电话:0571-81952819。
(1)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将相关登记材料扫描件发送至以下邮
箱:info@trustchem.cn,邮件主题请注明“2024 年年度股东会”。
(2)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将相关登记材料寄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
区仓前街道东莲街 1069 号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涛(收),收件
电话:0571-81952819,邮政编码:311121,信函请注明“2024 年年度股东会”。(五) 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
东代理人请务必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
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参会流程
本次股东会,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一) 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东莲街 1069 号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黄涛
电话:0571-81952819
电子邮箱:info@trustchem.cn
(二) 会期预计半天,出席现场会议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三)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若为授权则需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到会场。
六、备查文件
1.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 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c6954e4c-46d6-48ad-aa4f-6cf8c63088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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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9:19│信凯科技(00133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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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如无特别说明均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
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
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中明确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总
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
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 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 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
(四)负责对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
(五)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六)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有关工作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并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
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会议召开
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限可以豁免。
第十六条 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 会议可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或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
见报告, 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九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其表决情况,由董事会秘书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
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1b15277f-d958-48cd-bffa-6ceb7553fc3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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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9:19│信凯科技(001335):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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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
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
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董事会秘书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董事会秘书应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用与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公司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
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则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
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工作细则、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
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
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
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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