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335 信凯科技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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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信凯科技(001335):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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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19 │信凯科技(001335):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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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24 │信凯科技(001335):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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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24 │信凯科技(001335):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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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9:17 │信凯科技(001335):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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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9:15 │信凯科技(001335):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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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信凯科技(00133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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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信凯科技(001335):关于增加公司对子公司综合授信担保额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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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信凯科技(001335):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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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7:48 │信凯科技(001335):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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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信凯科技(001335):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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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被担保对象辽宁信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信凯”)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 担保进展情况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凯科技”或“公司”)于2025年 10月 27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签
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信凯申请人民币 1.2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 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5 年 6月 25日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其中,同意由公司无偿为子公司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15日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增加公司对子公司综合授信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在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预计基础上,为控股子公
司增加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额度,从 3亿元增加至 5.5亿元,并调整对不同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有效期自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6月 5日、2025 年 9月 30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关于增加公司对子公司综合授信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32)。
本次公司为辽宁信凯提供担保事项,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会审批的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情况
1. 辽宁信凯实业有限公司
1) 法定代表人:余力文
2) 成立日期:2020年 5月 18日
3)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宝石山路 3号
4)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5)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颜料制造,染料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 73%、杭州紫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25%、杭州源彩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持股 2%
7)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5年 9月 30日(未经审计) 2024年 12月 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47,271.50 43,146.58
负债总额 34,291.31 28,273.96
净资产 12,980.19 14,872.62
项目 2025年 9月 30日(未经审计) 2024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11,302.25 10,056.29
利润总额 -2,570.23 -3,374.95
净利润 -1,892.43 -2,497.36
8)履约能力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辽宁信凯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 担保人: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被担保人:辽宁信凯实业有限公司
3.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4. 担保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
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
,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担保额度有效期:自 2025年 10月 27日至 2028年 10月 27日止。
6. 担保本金金额:1.2亿元
7.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
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
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
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
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 担保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
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
权的费用等;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在保证
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
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
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
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
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
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
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9. 本次担保事项的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1.结合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目标、总体发展规划和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融资提供担保。
2.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指标稳健,能按约定时间归还银行贷款及其他融资。本次担保事项将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业
务的稳健发展提供支持,符合公司发展的整体要求,且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
3.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但在担保期限内公司有能力控制子公
司生产经营管理风险及决策,可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整体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 5.5亿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实际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16,
675.32万元,占公司 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25.09%。前述担保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
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0a7dd863-9f96-49ea-bc74-8a466c092f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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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19│信凯科技(001335):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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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凯科技(001335):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9d708522-d9f3-4660-a2b7-45c7687edd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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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24│信凯科技(001335):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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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未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 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10月 15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0月 15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15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东莲街 1069号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 会议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治先生。
6.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0月 9日(星期四)
7.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9人,代表股份 70,593,9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0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人,代表股份 70,304,6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4 人,代表股份 289,2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5人,代表股份 2,398,4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2,109,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4人,代表股份 289,2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增加公司对子公司综合授信担保额
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0,467,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14%;反对 1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6%;弃权 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
0%。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272,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423%;反对 11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73%;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003%。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吴旭日、张理清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案文件
1. 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6/02fad789-c1e7-465b-991e-b14a688d442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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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24│信凯科技(001335):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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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凯科技”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信凯科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信凯科技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 2025年 9月 30日发布的《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召开通知”)及其他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
根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会将于 2025年 10月 15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 15日以上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
通知。召开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增加公司对子公司综合授信担保额度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年 10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 10月 15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 10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三)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东莲街 1069 号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
(四)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年 10月 9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名,持股数共计 7,030.467万股,占信凯
科技总股本的 75.0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据,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
性负责。本次股东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股东会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表决
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
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5年 10月 15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6/ea9df6e0-7d3b-4404-b00c-28cf30b86b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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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9:17│信凯科技(001335):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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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
2.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 6,649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471,2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50%,限售期为自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
3.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年 10月 15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份概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86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
证上〔2025〕318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3,434,890股,并于 2025年 4月 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 70,304,67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93,739,56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
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70,775,93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5.50%;无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22,963,621股,占发
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4.5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该部分限售股的股东户数为 6,649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471,269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0.50%,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5年 10月 15日解除限
售并上市流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网
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
份限售期为 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中网下配售限售 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 471,269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5%,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2.01%。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
上述相关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年 10月 15日(星期三);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总数为 471,2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0%;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6,649户;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类型 所持限售股份 占总股本比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剩余该类型限售
数量(股) 例 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 471,269 0.50% 471,269 0
售限售股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不存在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不存在股东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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