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335 信凯科技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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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7:59 │信凯科技(001335):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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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7:59 │信凯科技(001335):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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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17:50 │信凯科技(001335):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凯科技2025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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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17:50 │信凯科技(001335):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凯科技2025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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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17:50 │信凯科技(001335):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凯科技2025年度持续督导的培训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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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07 │信凯科技(001335):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
│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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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07 │信凯科技(001335):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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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05 │信凯科技(001335):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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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05 │信凯科技(001335):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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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05 │信凯科技(001335):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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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7:59│信凯科技(001335):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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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未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 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5月 21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 21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 21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东莲街 1069号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 会议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治先生。
6.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 5月 15日(星期五)
7.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8.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人,代表股份 70,372,0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7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人,代表股份 70,301,6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9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70,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人,代表股份 2,176,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2,106,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6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3人,代表股份 7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0,323,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4%;反对 4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2%;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128,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809%;反对 4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5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38%。
2. 《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0,327,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0%;反对 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5%;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132,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47%;反对 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16%;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3. 《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0,323,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4%;反对 4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2%;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128,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809%;反对 4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53%;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4.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0,321,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5%;反对 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1%;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126,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890%;反对 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72%;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5. 《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0,321,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5%;反对 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1%;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126,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890%;反对 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72%;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6. 《关于确认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26,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890%;反对 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72%;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126,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890%;反对 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72%;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李治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16,250,000股、李武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8,750,000 股、浙江信凯森源投
资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40,000,000股和杭州利仕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3,195,530
股,以上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7. 《关于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7.01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0,321,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5%;反对 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1%;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126,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890%;反对 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72%;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吴旭日、张理清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案文件
1. 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2/b11dba75-aaf7-4528-ad15-b81a38d7c3b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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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7:59│信凯科技(001335):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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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凯科技”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信凯科技 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信凯科技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 2026年 4月 29日发布的《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召开通知”)及其他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根据召
开通知,本次股东会将于 2026年 5月 21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 20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召开
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3.《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 》;
5.《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6.《关于确认董事 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关于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7.1《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年 5月 21日
(星期四)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 5月 21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 5月 21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当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三)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东莲街 1069号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
(四)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年 5月 15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名,持股数共计 70,301,670股,占信凯科
技总股本的 75.0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据,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
性负责。本次股东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股东会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
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表决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对于涉及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对于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公司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
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6年 5月 21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2/49589ad4-202a-4484-b4ac-a0440d77513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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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17:50│信凯科技(001335):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凯科技2025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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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凯科技(001335):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凯科技2025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4/66a81974-8d23-484d-885f-f35f068d0e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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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17:50│信凯科技(001335):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凯科技2025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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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信凯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袁弢 联系电话:021-55518302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浩 联系电话:021-5551832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是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列席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列席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列席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9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6年5月7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培训的主要内容为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则要求
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规范运作等事项进行
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无 不适用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无 不适用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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