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333 光华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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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光华股份(001333):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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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光华股份(00133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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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光华股份(001333):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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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光华股份(00133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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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光华股份(00133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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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光华股份(001333):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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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光华股份(00133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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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光华股份(001333):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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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光华股份(001333):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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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光华股份(00133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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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光华股份(001333):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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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股份(001333):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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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光华股份(00133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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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股份(00133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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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光华股份(001333):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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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
利、义务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监管机构
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
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
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应及时披露;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监管机构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则、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监管机构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第九条 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后报请董事长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一)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议案;
(二)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其他议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出席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举行的年度报告说明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可以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董事会秘书在
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五个交易日应当向监管机构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履历等;
(二)被推荐人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监管机构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选举董事会秘书,对于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
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办
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四)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五)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同时
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之后,公司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
与监管机构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由董事会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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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光华股份(00133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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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股份(00133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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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光华股份(00133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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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股份(00133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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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光华股份(001333):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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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质量,明确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
编制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
第三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阻碍独立董事
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第四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
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
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
察。
第六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
,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
第七条 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况对部分公司独立董事发出年报工作风险警示函的,独立董事应当予以
高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
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或 2名以上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年报中涉及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在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
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
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且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
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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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光华股份(00133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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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实现股东和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拟定薪酬计划或方案,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评,提出年度绩效奖金方案。
(二)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披露薪酬发表审核意见。
第五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以下简称为“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绩效考核,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绩效考评程序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平均发放。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未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为“外部董事”):外部董事在公司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按月平均发放。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内部董事:内部董事实行年薪制,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其薪酬标准,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
成。
(四)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其薪酬标准,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均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内部董事: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围绕工作业绩、工作质量、领导能力、职责履行等方面进行考核,
并依其职务和岗位进行发放。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围绕工作业绩、工作质量、领导能力、职责履行、经营管理能
力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依其职务及岗位进行发放。
第九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条 绩效考评的程序如下:
(一)考核年度结束并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完成后,董事长、人事行政部、财务部人员组成绩效考核小组,对公司内部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拟定绩效考核结果及年度绩效奖金草案;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年度经营状况、经营成果、年度
绩效奖金草案等方面对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确认其年度绩效奖金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实施降薪或扣除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当人选,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
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标准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人事行政部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
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四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特别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调整,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应的绩效考核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
批准程序后实施。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
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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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光华股份(001333):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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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股份(001333):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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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光华股份(001333):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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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具体包括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定期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
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
关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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