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333 光华股份 更新日期:2025-06-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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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8:59 │光华股份(00133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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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8:59 │光华股份(00133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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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6:22 │光华股份(001333):202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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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8:47 │光华股份(001333):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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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8:46 │光华股份(00133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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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8:45 │光华股份(001333):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境外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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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8:45 │光华股份(001333):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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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8:45 │光华股份(001333):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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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8:44 │光华股份(00133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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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8:44 │光华股份(001333):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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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8:59│光华股份(00133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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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① 现场会议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0 日(星期五)14:30
②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6 月 20 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6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20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盐官镇环园东路 3-1 号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孙杰风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2. 出席情况
(1) 出席的股东情况
参加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97 人,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0,544,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7378%。
①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85,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4063%;
② 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1 人,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544,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316%;
③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人)共 92 人,代表股份 6,544,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128%。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 1.00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403,9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9%;反对 113,7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56%;弃权2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03,9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46%;反对 113,7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74%;弃权 2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08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 律师姓名:王帅棋 潘添雨
3. 结论性意见: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0/333f3faa-aef1-43c4-92b7-bf9430d351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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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8:59│光华股份(00133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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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光华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
不限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
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刊载了《浙江光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
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
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盐官镇环园东路 3-1 号公司会议室
召开,并由贵公司董事长孙杰风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6月 20 日 9:15-15:00。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会议公告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
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6月 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贵公司股份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5,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06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
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9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544,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16%。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9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0,544,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7378%。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 92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 6,544,4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
.1128%。
(三)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
全部结束后,公司监事、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
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公告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
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结果如下:
1、《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0,403,9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449%;反对 1
13,7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256%;弃权 2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403,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7.8546%;反对 113,7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1.7374%;弃权 2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0.408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网络投票细则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1/a5da51e5-19b6-4b43-98d1-041d226de3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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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6:22│光华股份(001333):202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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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情况
1、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同意 2024 年利润分配的方案如下: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60 元(含税),共计派发人民
币 46,080,000.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自分配方案披露日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动,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
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28,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600000 元人民币
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
资基金每 10 股派 3.24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
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7
2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6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6 月 24 日(星期二);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6 月 25 日(星期三)。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5 年 6 月 2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 年 6 月 25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
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3*****461 孙杰风
2 01*****600 姚春海
3 03*****893 孙培松
4 01*****524 孙梦静
5 08*****267 海宁风华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6 月 12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6月 24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
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杰风、孙培松及其一致行动人孙梦静,员工持股平台风华投资,
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姚春海、张宇敏、朱志康、黄凯同时承诺: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
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七、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盐官镇环园东路 3-1 号
咨询电话:0573-87771166 传真电话:0573-87771222
八、备查文件
1、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8/4335afe9-0e2f-41f0-b8ea-efdbd47197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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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8:47│光华股份(001333):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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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
投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拟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对应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59 号)核
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2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27.7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8,832.00 万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1,506.92 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7,325.08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出具天健验〔2022〕661 号《验资报告》。
根据《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
单位:万元
序号 募投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扣除发行费用后投
入募集资金额
1 年产 12 万吨粉末涂料用聚酯树脂建 42,648.67 38,240.99
设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084.09 7,084.09
3 补充流动资金 32,000.00 32,000.00
合计 81,732.76 77,325.08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节余资金的具体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及剩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募集资金 累计已投入 尚未票 募集资金合 募集资金合 节余募集资
名称 承诺投资 募集资金金 据置换 计投入金额 计投入占比 金金额(含
总额 额(A) 金额 C=(A+B) (含尚未票据 利息收入)
(B) 置换金额)
研发 7,084.09 5,470.84 9.20 5,480.04 77.36% 1,759.16
中心
建设
项目
注 1: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5,470.84 万元(不
含尚未票据置换金额),根据前期已用票据支付的募投项目建设款项,该募投项目尚未票据置换金额为 9.20 万元。据此计算,该募
投项目合计投入金额为 5,480.04 万元,为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的 77.36%,节余募集资金 1,759.16 万元(含利息收入)。
注 2:“节余募集资金金额”含银行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等的净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结算余额为准。
注 3:因四舍五入原因导致数据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二) 本次结项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1、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在保证项目质量和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加强各个环节成本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合理地降低了项目成本,另外部分合同尾款、质保金等款项支付周
期较长,将该部分节余金额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承诺在该等款项满足付款条件时,
将按照相关合同约定由自有资金支付。
2、设备采购方面,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对原计划采购的设备进行调整,减少部分设备采购和使用国产设备代替进口
设备,总体减少了设备采购及安装的支出,后续如仍需要购买相关设备则由自有资金支付。
3、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将募集资金存储在三方监管专户,募集资金在专户存储期间获得了一定的利息收益。
(三) 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公司资金状况,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济效益,公司拟将节余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1
,759.16 万元(实际金额以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等。本次节余
募集资金转出后,公司将注销相关募集资金账户,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应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最大程度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全体股东
利益,未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三、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 年 6 月 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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