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325 元创股份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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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9:36 │元创股份(001325):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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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9:34 │元创股份(001325):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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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9:34 │元创股份(001325):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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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9:34 │元创股份(001325):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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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9:34 │元创股份(001325):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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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9:34 │元创股份(001325):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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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9:34 │元创股份(001325):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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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9:34 │元创股份(001325):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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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9:32 │元创股份(001325):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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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9:32 │元创股份(001325):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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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9:36│元创股份(001325):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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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6年 05 月 21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
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 2026 年05 月 14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名,
实出席董事 7 名(其中吴军旗先生、柳正晞先生、杨庆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文杰先生主持,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逐项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议案》
为有效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实现稳健经营,公司拟开展金额不超过 8,000 万美元
(欧元、英镑等折算为美元)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仅限于实际业务发生的币种
(美元、欧元、英镑等),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期权、互换、掉期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标的包括汇率
、利率、货币等其他标的。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
务的公告》《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为了规避主要原材料、产品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控制经营风险,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本次拟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使用的交易保证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1,300 万元(含本数),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
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本数)。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及修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
理制度》。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
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或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投项目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
地点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5、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6、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2/ee1ab9ae-4dc5-44e4-8066-6f0d8662425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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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9:34│元创股份(001325):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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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创股份(001325):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2/307d6f16-ca68-4c0c-94ce-53361db4fd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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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9:34│元创股份(001325):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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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创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参加元创股份 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元创股份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元创股份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元创股份本次股东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元创股份 2025年年度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元创股份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年 4月 22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告。
根据元创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 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确认 2025年度董事薪酬及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 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新增、修订部分制度的议案;
8.01、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8.02、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9、关于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0、关于 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11、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王文杰先生主持。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年 5月 21日 12:
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润街道旗海路 55号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21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题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6年5月1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81人,共计代表股份 53,590,14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8.3548%。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5人,代表股份 53,468,83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8.2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6人,代
表股份 121,30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547%。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79人,代表股份 126,5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614%。
本所律师认为,元创股份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
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
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监票,并公告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
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元创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2/ef7ba225-2920-4a8c-a0c7-9bf7e3d03e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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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9:34│元创股份(001325):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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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
币互换等业务及以上业务的组合。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所有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
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
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对汇率变动的审慎判断、外币持有量的规模及
资金周转等方面考虑,有效降低汇率变动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且严格
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在报董
事会审批前应当得到董事长的同意;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
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
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
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内,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申请需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日常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一)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总体方案和额度;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
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二)公司销售、采购等相关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
交易背景资料;
(三)公司证券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
审批程序,并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信息披露;
(四)公司内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
、制度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等。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货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销售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采购部门根据供应商订单预测额,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三)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结合销售、采购部门的预测结果,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外汇衍
生品交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方式、汇率水平、交割期限等信息,并提交财务总监、董事长审核;
(四)财务总监、董事长负责审核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
(五)董事会、股东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
(六)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
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七)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经财务总监审核后上报董事长;
(八)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九)内审部应不定期地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
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
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
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董事长。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并同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
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第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
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会
在审议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议案之后需公告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专项公告的形式披
露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亏损或者潜亏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0%,且绝对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二十二
条 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以及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修订和解释。本制度自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同样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2/624bb29a-a115-403e-ae8a-48bf7b0646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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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9:34│元创股份(001325):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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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以规避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相关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
的,结合销售、生产和采购计划,进行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上市的标准化期货交易,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保
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交易场所仅限于境内合法运营的期货交易所及经监管批准的境内期货公司。
第三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
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对冲现货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以投机和套利为目的的商品期货交易。
2、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大宗商品品种,套期保值的数量与现货业务在品种、规模、方
向、期限等方面相互匹配。
3、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4、公司需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
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交易的
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
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业务流程和管理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开展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的决定。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作为管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机构。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
作小组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公司采购部门是套期
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收付款、资金账户管理、会计核算等。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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