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257 盛龙股份 更新日期:2026-04-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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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6:47 │盛龙股份(001257):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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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0:00 │盛龙股份(00125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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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0:00 │盛龙股份(001257):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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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0:00 │盛龙股份(00125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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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0:00 │盛龙股份(001257):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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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20:33 │盛龙股份(00125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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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20:33 │盛龙股份(00125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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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20:33 │盛龙股份(00125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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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20:33 │盛龙股份(00125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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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2 20:33 │盛龙股份(00125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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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6:47│盛龙股份(001257):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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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龙股份(001257):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31/8a624557-4a0b-46c0-b0d0-2ff0b35154e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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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0:00│盛龙股份(00125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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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龙股份(00125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30/490d0401-1f44-49ef-a4f3-c838aca5a1f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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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0:00│盛龙股份(001257):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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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致: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盛龙股份”或
“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相关规定,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相关事项,出
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
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 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
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的内容。
(四)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
证言。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
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
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
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
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上市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本次发行上市
的下列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批准和授权
2025 年 4 月,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各项议案,
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2025 年 5 月,发行人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议案。
上述决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
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25 年 12 月 23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5 年第 33 次审议会议审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
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6 年 1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同意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44 号),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上市
2026 年 3 月 2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发《关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
26〕387 号),同意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依法获得有效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取得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批准和
授权。
二、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材料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需要终止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有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以及《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本总额为162,095.0817 万元。根据《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26)验字第 70121305_
B02 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人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 1,835,950,817.00 元,即股本总额增加至 1
83,595.0817 万元,不低于 5,000 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0%,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一款第(二
)项及第(三)项的规定。
(三)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
计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1 亿元;发行人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2 亿元或者营业收入
累计不低于 15 亿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3.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四)经核查,发行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符合《上市规则》第 3.1.7 条的规定。
(五)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上
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上市规则》第3.1.8 条的规定。
(六)经核查,发行人已编制上市公告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2 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
票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本次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保荐机构
发行人已聘请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具备保荐业务资格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符合《上市规则》第 12.2.1 条的规定。
发行人已与保荐机构签订了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发行人发行的股票申请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符合《上市规
则》第 12.2.2 条的规定。
(二)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已指定邬海波、刘佳辰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保荐工作。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的公示情况,邬海
波、刘佳辰具备保荐代表人资格,符合《上市规则》第 12.2.3 条的规定。
五、重要承诺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
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
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
格;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发行人本次上市由具备适当资格的保荐机构保荐;除尚需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外,发行人已取得本次上市所需的其他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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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0:00│盛龙股份(00125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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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盛龙股份”)发行的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26年3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上市公告书全文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披露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供投资者查阅。
一、上市概况
1、股票简称:盛龙股份
2、股票代码:001257
3、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835,950,817股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15,000,000股,本次发行全部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
股份。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上市
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
限制为 1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
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投资者应当关注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
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
炒作。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公司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835,950,817 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为 136,947,988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比例约为 7.46%。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
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
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
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
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随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公司的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公司利润的增长在
短期内可能不会与净资产的增长保持同步,在本次发行后,短期内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七)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的风险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年),盛龙股份所属行业为“B09有色金
属矿采选业”。截至 2026 年3 月 17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B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
率为 39.85 倍。
截至 2026 年 3 月 17 日(T-3 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T-3 日股 2024 年扣非前 2024 年扣非后 对应的静态市盈 对应的静态市
票收盘价 EPS(元/股) EPS(元/股) 率-扣非前(2024 盈率-扣非后
(元/股) 年) (2024 年)
601958.SH 金钼股份 21.12 0.9244 0.9133 22.85 23.12
603993.SH 洛阳钼业 19.42 0.6325 0.6132 30.70 31.67
601390.SH 中国中铁 5.72 1.1296 0.9854 5.06 5.80
均值-全部 19.54 20.20
均值-剔中铁 26.78 27.40
数据来源:Choice,数据截至 2026 年 3 月 17 日(T-3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4 年扣非前/后 EPS=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 日总股本;注 3:计算静态市盈率算术平均值时
剔除中国中铁。
本次发行价格7.82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19.11 倍
,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27.40 倍,低于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39.85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
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幼霞
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木棉路19号1幢504室
联系人:黄利娟
电话:0379-61896688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苏望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保荐代表人:刘佳辰、邬海波
电话:021-55518594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30/985e3448-0b81-48ae-8be0-446ad8025f2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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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0:00│盛龙股份(001257):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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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龙股份(001257):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30/ace9490c-4c79-437a-b249-cdc3aca2066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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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20:33│盛龙股份(00125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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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龙股份(00125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6/7a534c46-dfc1-4307-a278-efea212bb6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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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20:33│盛龙股份(00125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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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龙股份”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6〕44 号)。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
称为“盛龙股份”,股票代码为“001257”。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
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
、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82 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为 21,5
00 万股。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64,500,0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64,499,998股,约占本次发
行数量的30.00%。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2 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05,350,002 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
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45,150,000 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
根据《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
为 6,203.25278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的 40.00%(向上取整至 500股的整数倍,即 60,200,500 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45,149,502
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3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05,350,500 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
次发行总量的 70.0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最终中签率为0.0376148529%,有效申购倍数为 2658.52429 倍。
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T+2 日)结束。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股认购情况统计
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款情况,以及深交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对本次战略配售、网上及网下发行的新股认购情况进行了统计,结果如下:
(一)战略配售情况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经营业务
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以及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
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组成。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国证资管盛龙股份员工参与深交
所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合计为4,731,456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20%。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59,768,542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7.80%。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64,499,998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0.00%。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
额2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截至2026年3月17日(T-3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足额按时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初始缴款金额超过最终获配股数对应
金额的多余款项,保荐人(主承销商)已于2026年3月26日(T+4日)之前依据缴款原路径退回。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序 参与战略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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