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236 弘业期货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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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20:42 │弘业期货(001236):关于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可能会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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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7:32 │弘业期货(001236):截至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月份之股份发行人的证券变动月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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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2:42 │弘业期货(001236):关于股东司法强制执行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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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04 │弘业期货(001236):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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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04 │弘业期货(00123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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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04 │弘业期货(001236):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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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04 │弘业期货(001236):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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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04 │弘业期货(001236):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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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04 │弘业期货(001236):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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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04 │弘业期货(00123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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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20:42│弘业期货(001236):关于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可能会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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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业期货(001236):关于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可能会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4/9ea06d43-3c26-4f44-ad40-6aa2583fcd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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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7:32│弘业期货(001236):截至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月份之股份发行人的证券变动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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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业期货(001236):截至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月份之股份发行人的证券变动月报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4/fcd9a680-0870-4f4d-8744-3494981878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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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2:42│弘业期货(001236):关于股东司法强制执行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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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股东江苏弘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苏实业”)出具的《关于
股东司法强制执行计划期限届满的告知函》,获悉:2025年7月25日公司披露的《关于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可能会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
示性公告》(2025-037),自2025年7月30日至2025年10月27日,弘苏实业因被司法强制执行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动减少公司股
份10,077,777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以大宗交易方式被动减少公司股份20,155,555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总共计划减少
30,233,332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截至本公告日,前述司法强制执行期限已经届满,在司法强制执行期限内,弘苏实业已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司法强制执行10,077,746股,已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被司法强制执行5,607,200股,合计减少15,684,946股,占公
司当前总股本的1.5564%。本次司法强制执行计划剩余股数14,548,386股。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本次被司法强制执行情况
1、股东本次被司法强制执行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变动 股份变动期间 变动均价 股份变动数量 股份变动股数
方式 (元/股) (股) 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
弘苏实业 集中竞价 2025 年 7月 30日至 12.79 10,077,746 1.0000%
2025 年 8月 26 日
弘苏实业 大宗交易 2025 年 8月 26 日至 10.88 5,607,200 0.5564%
2025 年 10 月 23日
注:上述持有股份占总股份比例分别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若合计数与分项有差异系四舍五入尾差造成。
2、股东本次股份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股份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股份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弘苏实业 合计持有股份 34,819,845 3.4551% 19,134,899 1.8987%
其中: 34,819,845 3.4551% 19,134,899 1.8987%
无限售条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截至本次司法强制执行期限届满日,自公司首发上市以来,弘苏实业所持股份累计减少 124,413,1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3
453%。
注:上述持有股份占总股份比例分别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若合计数与分项有差异系四舍五入尾差造成。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弘苏实业本次股份变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况。
2、弘苏实业本次股份变动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
2025年7月2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可能会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2025-037)。自2025年7月30日至
2025年10月27日,弘苏实业因司法强制执行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动减少公司股份10,077,777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以大宗
交易方式被动减少公司股份20,155,555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司法强制执行计划期限已届满,未实施完毕
。本次股份变动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计划和相关承诺一致,不存在违规情形。
3、弘苏实业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司法强制执行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
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弘苏实业出具的《关于股东司法强制执行计划期限届满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935550a8-e127-4967-9170-4b86f764ba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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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04│弘业期货(001236):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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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业期货(001236):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8cc993d9-0460-494b-a344-13b7117ff7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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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04│弘业期货(00123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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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业期货(00123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20f0554c-28f1-4f5e-a4b8-d8285ff398c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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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04│弘业期货(001236):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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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2025 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期货”)总经理办公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
,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公司党委和董事会要求,讨论公司经营管理及有关事项。事关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
问题、重大投资方向性问题,须经公司党委会前置决策后再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出席会议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等。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财务、合规法律、证券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会议。
第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主要审议范围包括:
(1)传达贯彻控股集团、各监管部门(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中国期货业协会、江苏省期货业协会等)等上级单位的重要
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落实公司党委、董事会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
(2)研究向控股集团、监管部门等上级单位请示或报告有关经营管理的重要事项;讨论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的有关内容。
(3)根据党委会、董事会要求,拟订公司战略规划草案并向党委会、董事会提出战略规划建议。
(4)拟订公司年度经营重点工作计划,提交党委会审议;制定落实年度经营计划的工作部署等。
(5)拟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研究子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按有关规定报控股集团;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投资计划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6)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审议子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并按规定报送控
股集团。
(7)拟定公司对外借贷、融资、担保等计划,审议子公司的借贷、融资、担保等计划,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在授权范围内
审批超计划借贷、融资、担保等事项。
(8)根据公司“三重一大”等制度授权,研究决定公司及子公司股权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研究提交董事
会审议的项目投资方案。
(9)拟订公司改制、上市、破产、分立、撤销、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资产质押、处置、核销、拍卖等方案,并按
有关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及报送控股集团。
(10)根据管理权限,在授权范围内研究审议子公司改制、上市、破产、分立、撤销、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资产质
押、处置、核销、拍卖等方案,并按有关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及报送控股集团。
(11)根据授权,审议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授权范围内的对外大额捐赠或赞助;审议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
用、对外大额捐赠或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宜,并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报送控股集团。
(12)根据公司党委要求,拟订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调整、设置方案及基本管理制度,并提交党委会或董事会审议,研究制定具体
经营管理规定。
(13)拟订公司薪酬调整方案、子公司绩效考核方案并按规定提请党委会、董事会或职代会审议。
(14)根据公司与子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权限的划分,行使公司管理总部的职权,依法对公司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15)听取公司经营层、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落实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生产经营情况的报告。
(16)审议子公司年度分配方案。
(17)研究违规投资经营造成的损失认定及行政处理意见方案,提交公司党委会。
(18)其他需要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第五条 会议议案由公司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子公司等提前提交。所有议案均须附议题提交单,议题提交单须经议题提交单位
(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根据工作要求,由财务、合规法律、证券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并报提交部门分管领导签批。
提交单位为子公司的,应附子公司履行决策程序的会议纪要等材料。
重要事项应附相关论证、项目可研报告、有关委员会评审结果等。属于公司三项法律审核事项清单、需要双重法律审核的事项,
应按公司制度规定完成法律审核后方可提交。
列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需按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条 凡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议案,应依据充分、程序合规、材料完整、决策事项明确,对不符合要求的议题和属子公司决策
的事项,一律不列入研究议题。对按规定要向总经理办公会通报事项,应在议题名称中写明“通报”。
第七条 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由总经理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和内容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涉密的会议材料一般应事先提交与会
者阅研。应按保密管理规定做好涉密内容的保密工作。
与会人员可以事先就会议议题要求提交单位(部门)提供有关情况,议题提交单位(部门)可以事先向与会人员介绍议题有关情
况。
第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副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应有超过应出席人数三分之
二的出席人员参加方可召开。第九条 与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会前应向总经理请假,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亦应同时提出
。
第十条 与会人员应对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并做出决定
。对有实质性争议事项,应推迟决策,待重新调研、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纪委书记结合职务要求对会议履行监督义务。
第十一条 讨论事项涉及经营管理层本人、亲属,以及其他需要回避的事项,经营管理层本人应予以回避。经营管理层本人应主
动报告应回避的事项。第十二条 每次总经理办公会均须做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必要时应经相关人员会签。重
要会议纪要签发前呈报公司董事长阅示。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包括会议通知、材料汇总、会议记录
、起草纪要、整理归档等。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五条 总经理及各分管领导认为必要时,可就具体业务召集专题办公会议。专题办公会议参加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由相
关职能部门组织并起草纪要。纪要由召集领导签发,交党政办公室统一编号、存档。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2024 年 10月发布的《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
规则(2024 年修订版)》废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57697892-e68f-4846-ac13-e330e1870d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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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04│弘业期货(001236):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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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治理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苏
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证券部
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参加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机构
组织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应由专职人员担任。如果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必须保证能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
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
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一)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
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工作。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
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 1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
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
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
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
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66f755e8-05d6-4735-a0ec-3e54ff4ac6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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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04│弘业期货(001236):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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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
与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为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ESG 发展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应由不少于(包含)3 名董事组成。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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