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234 泰慕士 更新日期:2025-12-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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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9:15 │泰慕士(001234):募投项目延期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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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9:14 │泰慕士(00123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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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9:14 │泰慕士(001234):总经理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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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9:14 │泰慕士(00123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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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9:14 │泰慕士(001234):内部控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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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9:14 │泰慕士(001234):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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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9:14 │泰慕士(001234):信息披露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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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9:14 │泰慕士(00123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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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9:14 │泰慕士(00123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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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9:14 │泰慕士(00123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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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9:15│泰慕士(001234):募投项目延期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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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
慕士”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泰慕士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
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3765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66.6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 1
6.5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44,080.06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5,775.67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8,304.38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2年 1月 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年 1月 5日对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001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
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账户开设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 2022年 2月 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
投资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实际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调整后募集资金
号 投资金额
1 六安英瑞针织服装有 36,400.70 36,000.00 23,000.00
限公司搬迁改造项目
2 英瑞针织服装二期项 14,116.40 14,000.00 9,000.00
目
3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 10,000.00 10,000.00 6,304.38
流动资金
合计 60,517.10 60,000.00 38,304.38
截止 2025年 11月 30日,公司及子公司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 累计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使用进
号 投资金额 (未经审计) 度
1 六安英瑞针织服装有 23,000.00 21,515.74 103.06%
限公司搬迁改造项目
2 英瑞针织服装二期项 9,000.00 6,850.59 76.12%
目
3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 6,304.38 6,325.70 100.34%
流动资金
合计 38,304.38 36,879.68 96.28%
注 1:“六安英瑞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搬迁改造项目”募集资金于 2024 年 6月 24 日使用完毕并完成资金账户注销。
注 2:“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已于 2022年 8月完成。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结合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项目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英瑞针
织服装二期项目”由 2025年 12月 31日延期至 2026年 12月 31日。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原因
“英瑞针织服装二期项目”系“六安英瑞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搬迁改造项目”二期建设项目,截至目前,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
工但尚未办理竣工验收,且项目实际进度较原计划 2025 年 12月 31日完成延迟,主要因公司下半年筹划并实施了控制权转让事项,
为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持高度一致,避免在过渡期内因战略衔接问题产生不必要的投资风险,经审慎评估
,公司主动放缓了“英瑞针织服装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投入进度,此举旨在保障募投项目与公司长远规划的协同性与一致性。
基于上述情况,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投资总额、资金用途不变的情况下,经过审慎评估,拟将“英瑞
针织服装二期项目”的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 2026年 12月 31日。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及建设周期作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日期的调整,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
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后续公司将充分发挥控股股东在产业资源、供应链协调及政策对接
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为募投项目建设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优化建设成本、选择与公司战略及后续产品需求相匹配的生产
设备、对接匹配优质客户资源等,全力推动项目高质量实施。同时,公司也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
与外部监督,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相关审核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 12月 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募
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客观原因和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项目用途和投资规
模,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同意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将“英瑞针织服装二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
间延期至 2026年 12月 31日。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5年 12月 11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了 2025年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的延期事项,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实放方式、项目用途和投资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审计委员会
同意本次募投项目的延期事项。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客观原因和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的审慎决定,未改变项目的
实施主体、实施方式、项目用途和投资规模,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延期事项。
五、本保荐人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泰慕士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2/0b7ae8d0-29c2-4a1e-a9f2-ad425beb01d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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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9:14│泰慕士(00123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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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
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
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
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
交易。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
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
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应保证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为投资者咨询、了解公司情况提供便利。公
司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应当有专人负责,信箱等应当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传真线路畅通、电子
邮件及时查收,从而能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
,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
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
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第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 、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洐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
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九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鼓励保
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
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
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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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9:14│泰慕士(001234):总经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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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慕士(001234):总经理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2/355af931-cad1-4f72-b18b-67c599cc4db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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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9:14│泰慕士(00123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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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负责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设委员会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提名,由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
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
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
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召集人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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