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209 洪兴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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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14 │洪兴股份(001209):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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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14 │洪兴股份(001209):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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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12 │洪兴股份(001209):关于2025年第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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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19:44 │洪兴股份(00120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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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19:44 │洪兴股份(00120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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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19:44 │洪兴股份(001209):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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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19:44 │洪兴股份(001209):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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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19:44 │洪兴股份(001209):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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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19:44 │洪兴股份(001209):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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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19:44 │洪兴股份(001209):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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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14│洪兴股份(001209):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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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现决定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一)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将本次
股东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三)
(七)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八)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道鹤瑞路 6 号洪兴大厦 9 楼会议室
(九)投票规则: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网络投票包
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如果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
结果为准。
(十)融资融券、转融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相关投资者应按照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
象的子议案数
(8)
2.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4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5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6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7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2.08 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范>的议案》
2、上述议案所涉内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参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上(www.cninfo.com.cn)刊登的有关内容;
3、上述提案 1.00、2.01、2.02 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对于本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代理人
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能证明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
持股凭证原件;
3、异地股东可用邮件、信函方式登记,邮件、信函须于 2025 年 11 月 13日前送达至公司,信函以收到邮戳为准;
4、本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5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7:30。(三)登记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道
鹤瑞路 6号洪兴大厦 9楼。(四)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二)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根祥、黄丹旎
联系电话:0754-87818668
传真:0754-87818668(传真函上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邮箱:gdhx@hongxingmail.com
邮编:515144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道鹤瑞路 6号洪兴大厦 9楼。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84101c68-b066-4128-a6bb-1d3ca28614e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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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14│洪兴股份(001209):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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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兴股份(001209):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617ab6c9-a060-4e15-a19a-7dfc5ad06f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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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12│洪兴股份(001209):关于2025年第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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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兴股份(001209):关于2025年第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d5121c9c-66bc-49d5-92e2-a0a88df141f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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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19:44│洪兴股份(00120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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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录用程序,优化董事
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结构,从而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成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独立董事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
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
一致。委员任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
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建议;
(二)就提名或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并形成书面
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或其他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集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但应避
免存在人事纠纷;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任职或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未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征求董事会意见;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选任有关的工作。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
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
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之前,不得擅自公开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对本细则立即进行修订,
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5/3fd0d4ee-ba73-4020-9d34-4fd05ffbf4f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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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19:44│洪兴股份(00120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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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独立履
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负责,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成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至少有一名独立
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
《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
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
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情况;
(六)公司重大投资项目;
(七)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体对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质疑和投诉举报情况;
(八)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下列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例会,由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通知时限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电子通信的方式召开和表决。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
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提供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提供。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
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之前,不得擅自公开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
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三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
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
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
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
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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