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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99(华润三九)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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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999 华润三九 更新日期:2025-12-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2-10 00:00 │华润三九(00099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 │2025-12-10 00:00 │华润三九(00099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5-12-10 00:00 │华润三九(000999):华润三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 ├─────────┼──────────────────────────────────────────────┤ │2025-12-10 00:00 │华润三九(000999):华润三九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 ├─────────┼──────────────────────────────────────────────┤ │2025-12-10 00:00 │华润三九(000999):华润三九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 │2025-12-10 00:00 │华润三九(000999):华润三九现金理财管理制度 │ ├─────────┼──────────────────────────────────────────────┤ │2025-12-10 00:00 │华润三九(000999):华润三九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制定) │ ├─────────┼──────────────────────────────────────────────┤ │2025-12-10 00:00 │华润三九(000999):华润三九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 │2025-12-10 00:00 │华润三九(000999):华润三九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 │2025-12-10 00:00 │华润三九(000999):华润三九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 ─────────┬──────────────────────────────────────────────── 2025-12-10 00:00│华润三九(00099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华润三九(00099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4249379b-5886-4750-8742-f7d58f61f24c.PDF ─────────┬──────────────────────────────────────────────── 2025-12-10 00:00│华润三九(00099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华润三九(00099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61b5dc80-cd0d-49a5-8ab8-6aef6ab0d78f.PDF ─────────┬──────────────────────────────────────────────── 2025-12-10 00:00│华润三九(000999):华润三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 (2025 年 12 月 9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十四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和 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研 究、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制度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 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为外部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职 责;主任委员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六年。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数目低于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最低人数的,原成员仍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第九条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改选的,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的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免去委员所担任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务或委员在任期届满前依据本实施细则第 十条的规定辞去其担任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务,由此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人员构成不符合第五条的规定的,由董事会根据本实 施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十二条 董事会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免去委员所担任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务或委员在任期届 满前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辞去其担任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务并不影响其在任期内继续行使其作为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所具 有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研究、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长期激励方案)的建议,须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计划或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董事会有权否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提供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 材料、协调相关部门、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的执行等。第十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管理 中心应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负责提供公司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委员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委员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取得由股东会确定的其作为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薪酬或津贴外 ,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半数以上成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三日之前将会议内容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款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发送形式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对审 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其他 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表决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并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第二十六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第三十一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没有表决权 。 第三十二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该委员应当回避,不参与该等议题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表决票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应由主任委员或董事会秘书于会议决议通过后两日内,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资料和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f52dd4fe-e0ee-4cae-bba6-7e518d8d7d98.PDF ─────────┬──────────────────────────────────────────────── 2025-12-10 00:00│华润三九(000999):华润三九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 (2025 年 12 月 9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十四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制度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职 责;当主任委员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 责。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六年。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 委员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数目低于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最低人数的,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改选的,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的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免去委员所担任的提名委员会职务或委员在任期届满前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 规定辞去其担任的提名委员会职务,由此导致提名委员会中人员构成不符合第五条的规定的,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十二条 董事会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免去委员所担任的提名委员会职务或委员在任期届满前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 规定辞去其担任的提名委员会职务并不影响其在任期内继续行使其作为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所具有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 (四)对董事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实施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决定 。 第十五条 公司提供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 材料、协调相关部门、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协助提名委员会决议的执行等。 第十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证券事务部应配合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负责提供公司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委员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半数以上成员提议时,应当召开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三日之前将会议内容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款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发送形式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 每一名提名委员会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 代为出席。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表决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并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第二十四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第二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该委员应当回避,不参与该等议题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票 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因回避无法形 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十年。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应由主任委员或董事会秘书于会议决议通过后两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资料和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35edbafa-e7fb-42cd-8755-629dfdf956d8.PDF ─────────┬──────────────────────────────────────────────── 2025-12-10 00:00│华润三九(000999):华润三九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2025 年 12 月 9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十四次董事会审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华润三九)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维 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定义 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 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华润三九及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 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严禁对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严禁对参股企 业提供超股比担保。对控股子公司确需提供超股比担保的,需报送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应基于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等原则制定年度融资担保预算。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 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须符合 《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未经审议通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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