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985 大庆华科 更新日期:2025-09-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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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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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董事差旅费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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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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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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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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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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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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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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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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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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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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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4327fd09-023c-4462-917d-4b3b4df10c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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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董事差旅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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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差旅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积极参与决策,勤勉尽责履职,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
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差旅费是公司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
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公司董事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交通费标准如下表:
职务级别 乘坐标准
一般火车 高铁/动车 轮船 飞机
(含城际)
董事长 软席(座、卧) 一等座(卧) 二等舱 经济舱
董事 软席(座、卧) 动车一等座(卧)、 二等舱 经济舱
高铁二等座(卧)
第五条 住宿费是指公司董事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应在规定的上限标准内凭票据实
报销。
第六条 住宿标准如下表:
单位:元/人﹒天
序 职务 住宿费上限标准
号 北京、上海、 其他直辖市、省会、经 一般地
广州、深圳 济特区及沿海开放城市 区
1 公司董事长 900 800 800
2 董事 650 550 500
备注:1、本制度所指的经济特区仅指珠海市、汕头市、厦门市和海南省。沿海开放城市仅指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
港、南通、宁波、温州、湛江、北海 10 个沿海城市。
2、董事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统一安排住宿的,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公司董事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
使用。
第八条 西藏、青海、新疆伙食补助费为 120 元/天,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 100 元/天。
第九条 参加会议、培训期间统一安排食宿并收取会议费培训费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公司董事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包括往返机场、车站、码头的(在途期间)交通费
和抵达出差目的地后因公发生的交通费。
第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以下标准报销:
公司董事出差天数在 2 天以内的(含 2 天),市内交通费在 240 元/人.次的标准内包干使用;出差天数超过 2 天的,市内交
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 80 元/人.天的标准包干使用。
序 出差形式 市内交通费上限标准
号 2 天以内(含 2天) 2 天以上
1 出差 在240元/人.次的标 按日历天数,按照 80
2 参加会议、培训 准内包干使用 元/人.天的标准包干
3 在途期间 无 使用
参加会议、培训期间 无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对相关费用票据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18 年 5 月10 日施行的《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差旅费管理制度》同
时废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90c9d594-c9c2-4388-bd97-7835f1fada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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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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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股东依法选举董事的合法权利,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董事和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备置适合实行累
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
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
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三)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
3、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
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七条 董事当选原则:
1、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董事候选人获得选
票应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2、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
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
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
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
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三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内容为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05年4月16日施行的《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同时废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ba17f223-9422-4472-bcc0-1b86884a576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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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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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9b5d6c76-0082-4f76-b2f7-db8d96cf67d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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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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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ad370dde-3e0f-45be-a972-76ca9b1acea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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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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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af12568d-bd44-40df-9ac3-cd30e7c0f4f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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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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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目 录
第一条 为加强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治理,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公司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的津贴按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标准发放;内部董事按其在公司的担任职务标准领取薪酬,不另外
领取董事薪酬。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在公司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职务的,仅以其中较高职务薪酬标准发放。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以公司经济效益及工作目标为基础,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
职责,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2、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经营目标挂钩的原则。
3、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增长,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4、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以经营规模、业绩目标、岗位责任、工作能力等为依据,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
定,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和约束,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本办法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设立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薪酬发放与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公司高管人员以公司年度经营管理业绩考核为基础,根据公司总体经营目标和高管人员分管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
核。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具体指标及方案,由公司董事长组织公司高管人员共同研究提出、拟订和编制,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
。
第八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必
要时可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修改方案,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九条 董事薪酬由股东大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特殊贡献等构成。
1、基本薪酬包括岗位工资及补助、补贴、津贴等,不进行考核,按实际工作月份发放。
2、绩效薪酬与个人目标完成情况及公司目标完成情况挂钩,按各项绩效指标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
3、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对有特殊贡献或完成重大临时性事项
进行奖励。
第四章 薪酬的考核与支付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公司经理层应与公司签订《业绩合同》。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遇内部
调岗或工作内容调整,可调整并重新签订《业绩合同》。《业绩合同》将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考核指标分为效益类、营运类及控制类。
第十三条 基本薪酬以现金形式按月支付。其中岗位工资以岗位层级为主导进行相应的调整,岗位工资可根据经营及公司发展情
况进行调整,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按总经理为 2.0、常务副总经理(党委常务副书记)1.1、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 1.0的系数分
配,公司与经理层签订《业绩合同》,根据列示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每月预发不高于 85%的绩效薪酬,余下的绩效薪酬待
确定年度最终考核结果后经下一年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后,根据考核结果对已预发的绩效薪酬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公司可以扣发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1、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上市公司监管有关规定,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2、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
4、高级管理人员由于个人原因被免职或擅自离职的。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
酬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15 年 5月 7 日施行的《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50123f0e-9d4f-4829-a014-e1ad83b2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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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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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目 录
第一条 为规范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
的社会责任,维护股东及员工利益,树立良好公众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
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有权处置的法人财产(资金、资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
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对外捐赠管理。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内外部审批程序,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
民的合法权益;
(二)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利用占用、使用的财产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
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三)量力而行原则。公司亏损或对外捐赠后影响到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不得对外捐赠;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外部决策程序审议决议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维护公司
形象;
(五)权责清晰原则。公司鼓励全体职工积极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奉献爱心,公司不得将其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分为重大自然灾害捐赠、救济性捐赠、公益性捐赠和其他捐赠:
(一)重大自然灾害捐赠。即向遭受地震、风暴、冰灾、水灾、雪灾、旱灾、海啸、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地区提供用于治疗、生
活救济、安置居所、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政府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居所、生活救
济、救助的捐赠;
(三)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四)其他捐赠。除上述捐赠外,公司出于履行社会责任,改善发展环境,融洽企地关系,促进市场开发等方面需要的其他捐赠
。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方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
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当权属清晰,为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资金和资产等。下列财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
(一)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
(二)持有的股权和债权;
(三)国家特准储备物资;
(四)受托代管财产;
(五)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六)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七)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管理
第八条 综合管理部是公司对外捐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捐赠事项的日常管理,包括对外捐赠的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
工作,以及相关捐赠活动的对外宣传。
综合管理部负责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对外捐赠事项的组织工作,统筹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信息披露。
财务部负责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方案,由分管领导审核,按
本办法第十一条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须严格履行内外部决策程序,明确捐赠实施的具体负责人,并建立工作台账。
第十一条 公司所有对外捐赠均应由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并分别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对外捐赠单笔或全年累计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合并口径)10%以上的,还需经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资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公司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
式。
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三条 公司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招投标流程,并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
量标准。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公司通报。
第十四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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