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983 山西焦煤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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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2 15:37 │山西焦煤(000983):关于独立董事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
│ │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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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山西焦煤(000983):关于向山西西山华通水泥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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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山西焦煤(000983):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四次会议的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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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山西焦煤(000983):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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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山西焦煤(000983):山西焦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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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山西焦煤(000983):山西焦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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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山西焦煤(000983):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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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7:08 │山西焦煤(000983):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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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9:07 │山西焦煤(000983):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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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19:16 │山西焦煤(000983):关于山西焦煤所属水峪煤业复产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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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2 15:37│山西焦煤(000983):关于独立董事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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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000983):关于独立董事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3/cc0121a7-4a75-464e-a88c-d0cde701df1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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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山西焦煤(000983):关于向山西西山华通水泥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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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000983):关于向山西西山华通水泥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65fb44cd-5afd-4e00-b2c1-cf413a07da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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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山西焦煤(000983):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四次会议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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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西焦煤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
5 年第四次会议,就审议事项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关于向山西西山华通水泥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的审查意见
为保障山西西山华通水泥有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向山西西山华通水泥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人民币 1.9
6 亿元。经审阅拟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涉及该项关联交易的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协议是本着公平、
公正、兼顾各方利益、促进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而签订的,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李玉敏、邓蜀平、田旺林、郝恩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6e0898f5-bb55-4571-8ea9-45af3cf69d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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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山西焦煤(000983):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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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000983):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3881df26-e9a1-4b37-881f-e28ead538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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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山西焦煤(000983):山西焦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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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
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
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
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
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
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
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
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滥用暂缓、豁免披露程序,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
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向公
司证券事务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
批表》(简称《审批表》,见附件 1),并由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附件 3)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证券事务部提交书面
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对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
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六)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
作,配合证券事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报告事项进展。证券事务部
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违反本制
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
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
度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3870d88a-ce6b-4a1d-ada9-27948a99bfd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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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山西焦煤(000983):山西焦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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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000983):山西焦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f3f231a4-564e-4f0f-ae29-c624405580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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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山西焦煤(000983):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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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通讯方式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公司已于
2025年10月17日以传真、邮件及专人送达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0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0人。会议由董事樊大
宏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
o.com.cn,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公告2025-044)
该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指
导意见,公司需完成以下选聘事项。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董事会选举李玉敏先生、田旺林
先生、郝恩磊先生、胡文强先生、焦宇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其中李玉敏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经公司审计委
员会选举为主任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以上选聘人员均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现任
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本次选聘完成后不会对现有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人员构成产生影响。
(三)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向山西西山华通水泥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的议
案》。(详见公告2025-045)
该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6名关联
董事王强、胡文强、樊大宏、王慧玲、焦宇强、孟奇回避表决,由公司4名非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表决。
(四)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等2项制度并制定<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制 度 > 等 4 项 制 度 的 议 案 》 。 (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董事会
授权管理办法》《董事会权责清单》2项制度,并制定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及后评价制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4项制度。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db543d24-b08f-4ea4-b8a5-23fc353d537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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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7:08│山西焦煤(000983):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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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煤集团”)
关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换股价格调整的通知,具体事项如下:
一、控股股东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焦煤集团于2023年 7月27日完成本期债券的发行,债券简称“23 焦煤 EB”,债券代码“117208”,发行规模为 2
5 亿元,债券期限为 3 年,票面利率为 0.01%。根据《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
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期债券初始换股价格为 10.62 元/股,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9 日刊登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42)。本期债券的换股价格自 2024 年 7月 12 日起由 10.62 元/股调整为 9.82 元/股。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月 5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
公司债券换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本期债券的换股价格自 2025 年 7月 11 日起由 9.82 元/股调整
为 9.60 元/股。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7 月 8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
二、控股股东可交换公司债券本次调整换股价格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5 年中期利润分
配方案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满足中期分红的条件和金额上限的情况下,全权办理中期利润分配相关事宜。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内容为:以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5,677,101,05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现金股利人民币 0.36 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 204,375,638.12 元,占 2025年半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 20.16%。2025 年 10月 22 日,公司公布《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
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一致,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0 月 2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 10 月 29 日。
根据《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当公
司股票因派送现金股利情况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换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0 为初始换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换股价。
根据上述约定,“23 焦煤 EB”的换股价格自 2025 年 10月 29 日起由 9.60 元/股调整为 9.56 元/股。
关于本期债券后续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efe0398a-c480-4de9-8a65-9f31757d2f4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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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9:07│山西焦煤(000983):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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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授权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7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5 年中期利润
分配方案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满足中期分红的条件和金额上限的情况下,全权办理中期利润分配相关事宜。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内容为:以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5,677,101,
05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股利人民币 0.36 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 204,375,638.12 元,占 2025 年半年度合
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16%。若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之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
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3、自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4、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677,101,05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360000 元人民
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
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324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
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0.072
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036000 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10 月 2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10月 29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10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
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后限售股。
3、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125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10月 21日至登记日:2025 年 10 月 28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
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太原市长风街115号
咨询联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洪云先生
咨询电话:0351-7799982
传真电话:0351-7799111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cef4de9a-ffae-4f81-9b17-0fdb1110c6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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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19:16│山西焦煤(000983):关于山西焦煤所属水峪煤业复产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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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简称:22焦能 01 债券代码:149765.SZ
债券受托管理人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存续公
司债券与受托管理人签署的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中信建投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
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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