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975 山金国际 更新日期:2025-08-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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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6 │山金国际(000975):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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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51 │山金国际(000975):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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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50 │山金国际(000975):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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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49 │山金国际(000975):对外担保制度(草案)(H股发行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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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49 │山金国际(00097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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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49 │山金国际(000975):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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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49 │山金国际(000975):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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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49 │山金国际(00097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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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49 │山金国际(000975):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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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49 │山金国际(000975):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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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6│山金国际(000975):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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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9日、5月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5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及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
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依法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
),且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9.70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
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30日、5月20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
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22)。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
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进展的具体情况
截至2025年7月31日,公司累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为1,558,1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06%,其中,最高成交价为19.45元/股,最低成交价17.85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9,094,184.430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回购专项贷款,回购价格未超过确定的价格上限29.70元/股(含)。公司回购进展情
况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 A股股份实施过程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的
时间、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交易价格等符合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1/216ebfd3-a6d8-49e4-9a3b-348f0e10030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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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51│山金国际(000975):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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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金国际(000975):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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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50│山金国际(000975):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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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金国际(000975):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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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49│山金国际(000975):对外担保制度(草案)(H股发行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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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
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方)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
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由公司统一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
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财务部。必要时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协助。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 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
5.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 反担保方案(如有)。
被担保人应同时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被担保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
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
明以及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
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主债务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
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信用情况、纳税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经总
经理同意后上报给董事会。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
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人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
第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2. 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3. 被担保人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4.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5. 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秘书应当详
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有关的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须在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传送至财务部门备
案。
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风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
限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
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管账户,以便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器、房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
第二十六条 担保期间,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抵押/质押财产变化的跟踪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
进行考察;在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前一个月,财务部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门会同合规部门执行反
担保措施。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更、撤销、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五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在本部门留底并备案。
第三十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
情形的,或是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
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批准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
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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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49│山金国际(00097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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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金国际(00097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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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49│山金国际(000975):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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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25年7月28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本公司的接待和推广行为和管理,加强本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
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金国际黄
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及更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
、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本公司的接待和推广行为,在本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其内部刊物或内
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第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进行的,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的可回答范围,若回
答的问题涉及或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信息、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拒绝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
参观者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
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
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
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
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
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
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
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六)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
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
、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
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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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9:49│山金国际(000975):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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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金国际(000975):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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