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973 佛塑科技 更新日期:2025-09-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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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8:37 │佛塑科技(000973):佛塑科技关于参加广东辖区上市公司2025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暨中报业绩说明│
│ │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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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24 │佛塑科技(000973):二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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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24 │佛塑科技(000973):佛塑科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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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24 │佛塑科技(000973):佛塑科技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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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24 │佛塑科技(000973):佛塑科技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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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24 │佛塑科技(000973):佛塑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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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24 │佛塑科技(000973):佛塑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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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24 │佛塑科技(000973):佛塑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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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24 │佛塑科技(000973):佛塑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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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21 │佛塑科技(000973):佛塑科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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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8:37│佛塑科技(000973):佛塑科技关于参加广东辖区上市公司2025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暨中报业绩说明会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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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广东证监局、广东上市公司协会
联合举办的“广东辖区上市公司 2025年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暨中报业绩说明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全景财经
,或下载全景路演 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 2025 年 9月 19日(星期五)15:30-17:00。届时公司高管将在线就公司 2
025 年半年度业绩、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68c1bd03-e66e-42db-bf7d-5ea9707a1db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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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24│佛塑科技(000973):二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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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塑科技(000973):二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7ffa9dc2-7542-4257-b85b-ffd1c450acd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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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24│佛塑科技(000973):佛塑科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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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月 15日(星期一)上午 11:30 时
2.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
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月 15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
025 年 9月 15 日下午 3: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轻工三路 7号自编 2号楼一楼 A1 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强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2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8,433,9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47%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8,760,5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4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42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673,4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 42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673,42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公司 7 名董事、3 名监事、2名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其中董事熊勇、独立董事李震东以视频方式参会。
四、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267,900,238 99.801% 9,139,726 94.483%
反对 466,000 0.174% 466,000 4.817%
弃权 67,700 0.025% 67,700 0.7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267,020,738 99.474% 8,260,226 85.391%
反对 1,343,500 0.500% 1,343,500 13.889%
弃权 69,700 0.026% 69,700 0.72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267,010,738 99.470% 8,250,226 85.288%
反对 1,363,000 0.508% 1,363,000 14.090%
弃权 60,200 0.022% 60,200 0.622%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267,029,038 99.477% 8,268,526 85.477%
反对 1,344,500 0.501% 1,344,500 13.899%
弃权 60,400 0.023% 60,400 0.624%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267,020,238 99.473% 8,259,726 85.386%
反对 1,337,600 0.498% 1,337,600 13.828%
弃权 76,100 0.028% 76,100 0.787%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267,002,838 99.467% 8,242,326 85.206%
反对 1,357,300 0.506% 1,357,300 14.031%
弃权 73,800 0.027% 73,800 0.763%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267,014,738 99.471% 8,254,226 85.329%
反对 1,336,600 0.498% 1,336,600 13.817%
弃权 82,600 0.031% 82,600 0.85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涛、易明晓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d41e0771-4dbd-49ed-b154-b731fd0e86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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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24│佛塑科技(000973):佛塑科技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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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5日经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股东利益,促使广大股东积极参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征集投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征集上市公
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征集投票权,是指公司召开股东会时,享有征集投票权的组织或人员在征集公司股东对议案的投票权时,以
公开方式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要约行为。
第三条 征集投票权应当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享有征集投票权的主体
第四条 下述组织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独立董事;
(三)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第五条 征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第六条 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征集投票权,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第三章 征集投票权的原则及方式
第七条 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时,应当提出明确的表决意见,不接受与其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委托,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征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出表决意见的,应当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表决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接受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应当将其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该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委托给同一征集人代为
行使。
第八条 征集人征集投票权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征集文件,公
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在其他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其内容不得超出在前款规定媒体上披露的内容,发布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媒体披露的时间
。
征集人应当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符合相关
信息披露要求或格式指引,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要求,制作征集投票权报告书,详细说明征集投票的方案以及
含有股东在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时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操作步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第十条 征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是否符合征集条件、征集程序及行权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以及应征集人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说明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章 征集投票权公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十一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征集投票权公告。征集投票权公告应当包
括如下内容:
(一)征集人符合征集人条件及依法公开征集的声明、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条件的承诺;
(二)征集事由及拟征集的股东权利;
(三)征集人基本信息及持股情况;
(四)征集人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五)征集人与征集事项之间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
(六)征集主张及详细理由,并说明征集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利益产生的影响;
(七)征集方案,包括拟征集股东权利的确权日、征集期限、征集方式、征集程序和步骤、股东需提交的材料及递交方式等;
(八)股东授权委托书;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征集人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的,征集公告还应当包括授权委托情况、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
构基本情况、与征集人和征集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声明。
征集公告披露后,征集人出现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应当及时通知召集人披露并取消本次公开征集活动。
第十二条 征集投票权公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章 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十三条 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授权委托事项;
(二)授权委托的权限;
(三)授权委托的期限以最近一期股东会为限;
(四)股东的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账户、持股数量、联系方式等;
(五)股东实际持股份额应以确权日为准、股东将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权利份额委托给征集人的说明;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股东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并向征集人提供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材料。境外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材料在境外
形成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第十四条 被征集人出具的委托书与下列附件同时使用、且经公司股东会签到经办人员与公司股东名册核实无误后方为有效:
(一)征集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征集人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征集公告涉及其他事项的相关材料。
征集人为公司股东的,符合条件证明材料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持股证明材料,该材料出具日
与提交备查文件日,间隔不得超过两个交易日。征集人为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身份证明和符合条件证明材料为其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被征集人应当在征集公告规定期限内,将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等材料(可以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委托专人或以
其他可以签收确认的方式)提交征集人;征集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两日前将前述被征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等材料提交召集
人。征集人聘请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统计、见证,就被征集人人数、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及明细资料等事项出
具律师见证意见书。
第十六条 征集人应当凭身份证明文件、符合条件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会,并严格按照股东授权委托书中的指示内容
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征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以下信息,征集人应当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及材料:
(一)征集获得授权的股东人数、合计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二)征集人是否按照已披露的表决意见和股东授权委托书中的指示内容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三)征集事项相关提案的表决结果;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征集人所持有的投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附件等参会依据性资料,由公司连同股东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
等会议文件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发布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征
集投票权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dec73c61-c78b-43bf-9718-85c1e08024a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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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24│佛塑科技(000973):佛塑科技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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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5日经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
依法行使权利,进一步促进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
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中小投资者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对
股东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
同一股东账户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通过多种方式重复投票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
第五条 公司应在股东会通知中载明股东会的表决时间、表决程序、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应单独登记中小投资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时,应将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单列宣布。
第七条 股东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如中小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参加计票和监票的两名股东代表中应有一名中小投资者代表。
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的股东,可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时,应将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表决结果予以特别提示。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列明:
(一)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会的情况,包括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的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审议和表决情况,包括审议和表决的方式,对相关议案的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和弃权票数,同意票
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应包含律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发表意见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7 日发布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小
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cca3e702-59db-4067-a421-23dfd1a676e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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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24│佛塑科技(000973):佛塑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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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5日经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全部集中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数
多少依次决定本次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实行分开表决方式。
第六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选举票数只能投向
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选举
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投票方式如下:
(一)投票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其所拥有的累积选举票数全部集中或分别投向任
一董事,投票股东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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