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968 蓝焰控股 更新日期:2025-09-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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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12 │蓝焰控股(000968):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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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11 │蓝焰控股(000968):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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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09 │蓝焰控股(00096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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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09 │蓝焰控股(00096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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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09 │蓝焰控股(000968):《蓝焰控股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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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09 │蓝焰控股(000968):《蓝焰控股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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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09 │蓝焰控股(000968):《蓝焰控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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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18 │蓝焰控股(000968):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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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18 │蓝焰控股(000968):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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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17 │蓝焰控股(000968):李蕊爱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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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12│蓝焰控股(000968):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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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月 16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李蕊爱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之日止。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山西蓝焰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为
保障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规范运作,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调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一致。
调整后情况如下: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李蕊爱女士、丰建斌先生、丁宝山先生、刘毅军先生共 4 人组成,李蕊爱女士任主任委员。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丁宝山先生、田永东先生、李蕊爱女士、刘毅军先生共 4 人组成,丁宝山先生任主任委员。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刘毅军先生、张慧玲女士、丁宝山先生、李蕊爱女士共 4 人组成,刘毅军先生任主任委员。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1d22c8e9-bf9f-46b3-bfa2-0e0ac93a1cc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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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11│蓝焰控股(000968):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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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月 8日以电子邮件、传真及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了《山西蓝焰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通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星期二)在山
西省晋城市凤台东街2229号万通大厦A座蓝焰控股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茹志鸿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董事 8
人,实际参加董事
8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f7303396-20e3-4315-8fd1-c2b9c82f21d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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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09│蓝焰控股(00096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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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月 16 日(星期二)14:3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山西省晋城市凤台东街2229号万通大厦A座蓝焰控股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茹志鸿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59 人,代表股份 527,121,23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4827%。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16,907,90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3%。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5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0,213,32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5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57 人,代表股份 10,213,3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5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
小股东 257人,代表股份 10,213,3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56%。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
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5,809,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11%;反对1,25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373%;弃权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01,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540%;反对1,25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67%;弃权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992%。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见2025年8月2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9,008,4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09%;反对 7,960,9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5103%;弃权 15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0,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668%;反对 7,960,9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470%;弃权 15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63%。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见2025年8月2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9,044,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78%;反对7,979,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5138%;弃权9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3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192%;反对7,979,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291%;弃权9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9517%。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见2025年8月2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及 巨 潮
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8,958,4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14%;反对 8,049,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5270%;弃权 11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
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0,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772%;反对 8,049,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8096%;弃权 11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33%。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见2025年8月2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及 巨 潮
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乔营强、王婷婷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a20d3fac-f1af-4025-bc9f-367bdc1c795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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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09│蓝焰控股(00096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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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
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具有从事中国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
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
的相关事实,就公司本次召开股东会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愿意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四)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
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相关议案
的具体内容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
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
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8月 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年 9月
16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8月 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
东会通知。会议通知
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
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根据该通知,公司于 2025年
9月 16 日召开本次
股东会。
1.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16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
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16日下午 14:30在山西省晋城市凤台东街 2229号万通大厦 A座蓝焰控股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
与本次股东会通知内容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资格
2.1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9月 10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前述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本
次股东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67,502,660股。
2.2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及相关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现场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股东的资格合法
有效。
2.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投
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25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27,121,2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482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5,809,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11%;反对 1,25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3%;弃权 6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2.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9,008,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09%;反对 7,960,9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03%;弃权 15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
3.00《关于修订<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9,044,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78%;反对 7,979,5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38%;弃权 9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
4.0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8,958,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14%;反对 8,049,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70%;弃权 1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6%。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
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2 现场表决前,股东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了计票和监票,并由股东代
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4.3 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 2025年 9月 16日下午 3时结束。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4.4 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公司就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fb8e370b-aaa2-4902-a10a-075e4d539f1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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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09│蓝焰控股(000968):《蓝焰控股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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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焰控股(000968):《蓝焰控股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0079b062-d022-4111-be51-9d559f443eb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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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09│蓝焰控股(000968):《蓝焰控股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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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 2025 年 9月 16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
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的一
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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