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962 东方钽业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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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8:26 │东方钽业(00096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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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8:23 │东方钽业(000962):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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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8:23 │东方钽业(000962):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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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6:27 │东方钽业(000962):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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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6:42 │东方钽业(000962):关于参加宁夏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暨 2025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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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5:57 │东方钽业(000962):关于参加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上市公司2025年度暨2026年第一季度集体│
│ │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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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9:05 │东方钽业(000962):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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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9:05 │东方钽业(000962):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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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9:04 │东方钽业(000962):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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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9:04 │东方钽业(000962):公司章程(2026年4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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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8:26│东方钽业(00096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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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月 24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共 75,006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 75,006 股,公司总股本将由527,460,166 股减少至 527,385,160 股,注册资本将由
527,460,166 元减少至 527,385,160 元。公司将及时披露回购注销完成公告,股本总数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
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
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登记地点: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 119 号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申报时间:2026 年 5 月 23日起 45 日内,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5:00-17:00
3、联系人:孙立喆
4、联系电话:0952-2098563、0952-2098564
5、邮箱:zhqb@otic.com.cn
6、申报所需材料:
(1)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2)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
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
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公司发出日为准;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收到邮
件日为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3/2e4a62d7-9913-47b0-ac8a-7edfd82120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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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8:23│东方钽业(000962):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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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刘杨朔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
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
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
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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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宁 夏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北 京 中 路 1 6 6 号 德 宁 国 际 中 心 2 8 / 2 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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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依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 述 审 议 的 议 案 内 容 详 见 2026 年 4 月 28 日 巨 潮 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
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因公务未出席会议,现场会议由公司除董事长外全体董事过半数推举董事于明先
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26 年 5 月 18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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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数211,031,8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009
%。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447人,代表股份数28,130,236股,占公司总
股份数的5.333%。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 5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
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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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1人,网络参会股东共447人,共代表公司股份239,162,1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
5.342%。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均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99.9913%以上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3/4d38acd1-d621-4157-92a4-2a3e1db094f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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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8:23│东方钽业(000962):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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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月 22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
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于明董事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448 人,代表股份239,162,1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422%。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11,031,8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0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47 人,
代表股份28,130,2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31%。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7人,代表股份28,130,2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31%。
4、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
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 1.00 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148,5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3%;反对 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6,3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116,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9%;反对 7,2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6%;弃权 6,3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141,3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反对 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13,6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109,5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3%;反对 7,1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弃权 13,6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刘杨朔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3/835c764c-c70f-4d9e-bb3b-7ea3040f506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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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6:27│东方钽业(000962):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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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刘五丰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刘五丰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委员等相关职务。董事会已接受辞呈。刘五丰先生的原定任期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刘五丰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本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刘五丰先生
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刘五丰先生辞职后不在本公司任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五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也不存
在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任何承诺。公司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尽快完成新任董事的补选工作。
刘五丰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的经营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刘五丰先生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fca4b654-e13d-48f5-ab25-886d84e73e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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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6:42│东方钽业(000962):关于参加宁夏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暨 2025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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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宁夏证监局主办、宁夏上市公司
协会与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协办举办的“宁夏辖区上市公司 2025 年年报业绩说明会暨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相关
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活动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进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s://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全景财经,或
下载全景路演 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2026 年 5月 18 日(星期一) 14:00-17:00。届时,公司高管将在线就公司 2025
年度业绩、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融资计划、股权激励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
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3/b55a63ad-f5a7-44eb-a89b-11a7bb32ef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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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5:57│东方钽业(000962):关于参加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上市公司2025年度暨2026年第一季度集体业绩
│说明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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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3月 31 日披露了 2025 年年度报告,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披
露了 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为了方便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并充分展示公司的经营业绩、发展前景,进一步加强与
广大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公司计划于 2026 年 5月 8日参加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上市公司 2025年度暨 2026年第一季度集
体业绩说明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业绩说明会的安排
1、召开时间:2026年 5月 8日(周五)下午 15:00—17:30。
2、召开方式:本次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线上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投资者可登录“上海证券报”的“中国证券网路演中心”(https://roadshow.cnstock.com/)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
现场参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10 号(中国有色大厦北楼二楼)
3、本公司出席人员:公司董事长黄志学先生、副总经理兼董秘秦宏武先生、财务负责人李瑞筠女士。(如遇特殊情况,出席人
员可能调整)
二、其他事项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公司就 2025年度暨 2026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
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 2026 年 5 月 7日下午 17:00 前将所关注的问题发送至公司邮箱:zhqb@otic.com.cn。公司将于
业绩说明会期间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5de0e52b-2660-4775-a22e-f5b1426402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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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9:05│东方钽业(000962):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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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钽业”或“
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东方钽业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22号
)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595,898股
,发行价格为每股 52.66元。截至 2026年 3月 9日,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595,898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1,189,899,988.68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0,391,173.41元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1,179,508,815.27元。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26年 3月 9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 2026年
3月 10日出具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A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6]0011000044号)
。
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户管理。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使用募集
资金金额
1 钽铌湿法冶金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湿法 67,868.78 56,649.61
冶金项目”)
2 钽铌火法冶金熔炼产品生产线改造项目(以下简称“火 28,799.58 25,319.98
法冶金熔炼项目”)
3 钽铌高端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高端制品 28,119.91 25,460.68
项目”)
4 补充流动资金 11,559.73 11,559.73
合计 136,348.00 118,990.00
注:火法冶金熔炼项目总投资中 1,022.00万元为原有固定资产,不纳入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
换。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金额,公司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金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
司自筹解决。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6]23704号《鉴证报告》,截至 2026年 3月 9日,公司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20,555.75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0,555.75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费用,具
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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