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959 首钢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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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6:51  │首钢股份(000959):首钢股份回购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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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21  │首钢股份(000959):首钢股份八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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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19  │首钢股份(000959):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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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19  │首钢股份(000959):首钢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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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19  │首钢股份(000959):首钢股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条例(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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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19  │首钢股份(000959):首钢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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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19  │首钢股份(000959):首钢股份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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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19  │首钢股份(000959):首钢股份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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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19  │首钢股份(000959):首钢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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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19  │首钢股份(000959):首钢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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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03 16:51│首钢股份(000959):首钢股份回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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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钢股份(000959):首钢股份回购报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4/b48bbc08-e313-4954-b638-9d9831f689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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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17:21│首钢股份(000959):首钢股份八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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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八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5年10月22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
。                                                                                                                  
    (二)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三)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8 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8 人。                                                          
    (四)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议案已经 2025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获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 15 项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 
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 15 项制度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各项制度表决结果如下:                                                                                  
    1.《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批准。                                                                                      
    3.《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批准。                                                                                      
    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8.《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9.《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0.《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1.《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条例》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2.《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3.《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5.《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 年 10 月修订)》《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2025 年 10 月修订)》《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 10 月修订)》《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 年 10 月修订)》《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 年 10 月修 
订)》《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2025 年 10 月修订)》《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 年 10 月修订)》《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年报工作规程(2025 年 10 月修订)》《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条例(2025 年 10 月修订)》《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2025年 10 月修订)》《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管理制度(2025 年 10 月修订)》《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
 年 10 月修订)》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 年 10 月修订)》。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70b7d575-ff7b-48ae-9336-761b62d644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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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17:19│首钢股份(000959):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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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钢股份(000959):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85759353-8e92-4695-b019-b8741a6fb4f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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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17:19│首钢股份(000959):首钢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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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钢股份(000959):首钢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36984b23-ee0a-40e0-a48d-abbfd1f241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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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17:19│首钢股份(000959):首钢股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条例(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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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章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既可以召开现场会议,也可以采取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一名独立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对专门会议中审议的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决议签字确认。会议 
表决时,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 
的意见。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受托出席情况和会议列席人员;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及独立意见;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六)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二)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三)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对本条例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除非特别例外指明,本条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4d2baf01-983f-4454-b49e-70db6736ddc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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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17:19│首钢股份(000959):首钢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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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
和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保证年报披露工作的合法、合规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北京首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审议与披露过程中,应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勤勉尽责。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总会计师向独 
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条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需注意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并记入工作记录:                     
    1、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2、公司财务状况;                                                                                               
    3、募集资金的使用;                                                                                             
    4、重大投资情况;                                                                                               
    5、融资情况;                                                                                                   
    6、关联交易情况;                                                                                               
    7、对外担保情况;                                                                                               
    8、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第五条 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重要的文件应有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在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等事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沟通并提供相关支持,并将上述情况计入工作笔录。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报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 
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经营业绩情况;                                                                                           
    2、公司主要控股、参股公司经营情况;                                                                             
    3、关联交易情况;                                                                                               
    4、对外担保情况;                                                                                               
    5、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6、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7、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8、其他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并记入工作笔录。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 
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
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 
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 
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15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 上述与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从其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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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17:19│首钢股份(000959):首钢股份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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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钢股份(000959):首钢股份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6cbd3ff9-fd33-4f47-8986-4ca475d013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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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17:19│首钢股份(000959):首钢股份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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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股份”或“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 
“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北京首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内部控
制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方定义以《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三章关联人管理内容为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首钢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资金往来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各 
单位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各单位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按照《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等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各单位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
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
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第三章 监督检查及整改                                               
    第七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其与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单位,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 
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
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
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
公告。                                                                                                              
    (三)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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